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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sr250nsr250

[分享] 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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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2: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anyiwen 於 2010-3-2 21:14 發表
"目測"?!她們只是沒戴安全帽騎機車?!
那就是結果論麻!
再依比例原則後等後果原來並非所想像
員警出現傷亡甚至被奪槍再來請求支援..如果還能喊叫
能被警察"追"..那麼可見嫌犯機車速度!
那麼以後路見不平的也請注意了 ...


1.比例原則不是數人頭,請明察。

2.關於此事,我相信警方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3.台灣不是警察國家。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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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2: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關於死者為大的說法,我的解讀是不必謾罵死者,畢竟人都死了,付出了最慘痛的代價,

謾罵也是無濟於事。

至於死者的行為是對是錯,當然有討論的空間,不過依然以就事論事為原則,不需要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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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2: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59# nsr250nsr250 的文章

當時怕惹麻煩

就妥協了

不過也快賠完了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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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 02: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63# sell_shoe_no1 的文章

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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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2: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love_heart0803 於 2010-3-2 09:43 PM 發表
比例原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合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 ...

不要隨便亂引用行政法.........
警察還有警察職權行使法.........建議你去找找在來這邊說使否合乎"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也不是這樣亂引用的.........不是看到法條就搬上來!

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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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3: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chen83429 於 2010-3-3 02:42 AM 發表

不要隨便亂引用行政法.........
警察還有警察職權行使法.........建議你去找找在來這邊說使否合乎"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也不是這樣亂引用的.........不是看到法條就搬上來!

亂搞! ...

自我補充........

先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觀念搞清楚吧......
警察有一堆法都屬於行政法裡的"特別法"

and...........
對方都先違規了....還在那"信賴保護"原則.......有沒有搞錯!

建議你先讀熟悉基本法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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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3: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執責沒錯~錯的是今天他們是警察~
這種追逐悲劇的戲碼一再的上演~
難道不會當下斷定對方具不具危險性嗎~
追與不追就在一線之隔~~人命也在這一線之隔啊~
我就不相信全省路口攝影機這麼多~
會沒辦法找到違規人所在~
警察也是個職業~就好比醫生為了救人~但因為誤判病情導致病患死亡一樣~
今天是因為執責所在選擇追逐~使得對方驚嚇過度造成車禍死亡~
真的就沒有責任嗎~
就好比今天警察為了追補槍擊要犯~
市區開槍追逐~誤射名眾~難道是因為被射中的衰小嗎~
家家都有本難唸的經呀~誰叫他們今天要當警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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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3: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在說比例原則........
怎麼沒人提到國家公權力問題!

歐美國家他們在乎的主要也不是啥比例原則.....
而是捍衛公權力(國家公權力不容違法挑戰)............

台灣的公權力太薄弱........才會有這種問題!

題外話.......我老師他說他在美國留學時看到的情形是......
警察攔你下來........你在車內不出來.....車窗也不搖下來......
美國警察的作法是.........
先敲敲你的車窗.........然後比1............你不下來........
再敲敲你得車窗.........然後比2............還是不下來........
最後一次敲敲你的車窗.........比個3.......還是不下來......
就直接打破玻璃把你拖下來..........

這個叫過當嗎?........我覺得這很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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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4: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66# chen83429 的文章

難道警察在追逐歹徒不需保障所有用路人安全嗎!?今天只是小貨車撞上當事人,若是今天是當事人撞上一位老阿婆呢?

而今天警察是有權依法逮捕拒停臨檢,但第一所需是需要保障所有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並不是一在追逐歹徒,就算今天法律上站的住腳,但得到的結果並不是最好的,是否依法改善而得到雙贏結果!!

若是贊成警察一愈見歹徒就須窮追不捨不依代價的逮捕到案的,在這人口密集的台灣,下次過路口是該小心變成那台小貨車了!!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ehmin2010020818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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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4: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16歲無照騎乘機車 本身就是有錯在先
再加上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錯+1
被鴿子遇到 不停還加速逃逸 錯在+1
先看看往生者 再事件發生前 就犯錯3樣了
今天死者 不違法在先 會有今天這件事情嗎!?
死者家屬為何會同意小孩騎乘機車!?
假設一 死者家屬不同意給小孩騎車 或許就不會發生這起悲劇了
假設二 死者在遇到警方的當下 乖乖停下受罰 也不會發生這起悲劇
假設三 警方縱容對方 違規 視而不見 也不要去追趕 或許也不會發生這起悲劇

再下的看法是 死者家長是間接害死自己小孩的兇手
為什麼要縱容自己的小孩去幹違法的事情
在明明知道自己小孩是沒有駕照的情況下
還是縱容小孩去騎乘機車
你這不是擺明了 挖一個洞給你小孩跳下去嗎?
整起事件 家長的過失佔了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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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4: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權力不張因素...

1.政策錯誤~ 政策多變..常因上級壓力..政策改變..違規違警違法等無法有效行使警察權..用槍時機過於嚴謹..

2.新聞報導過於主觀~ 記者報導參雜個人想法..報導偏向於記者主觀因素..無法客觀評論報導..

3.教育失敗~ 多數家長帶頭違規違警..小孩有樣學樣..學校教育偏向無罰..家長動不動就告老師..要不然就是
找了一堆親朋好友上學校找老師算帳..老師還敢多管嗎?當然就無法有效教育管理...

4.人權過於擴張~ 人權先決條件在於未涉及違規違警違法之前..但很多時候..台灣人權卻常常凌駕於律法之上..

真相未明之前..誰對誰錯永遠只是猜測而已..但是違規在前..警察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並無不妥...

因追逐欄檢造成後續不幸...在無物證(路口監視系統)..人證(目擊證人)的佐證情況下

記者報導..家長控訴是否屬實..都只是各說各話而已...

平心而論..當時追逐取締的員警..不太可能視而不見轉頭離開..

理由很簡單..行使警察權取締違規欄檢未停追逐..並呼叫警網支援欄檢圍捕..

被圍捕車輛人員發生車禍時..在現場持維秩序並在可以狀況下做一初步救援..

呼叫情指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前往救援..就算事後被懲處也是行政處罰..

但視而不見離開現場則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兩相比較..幹警察的會那麼笨的逃離現場嗎?

有目擊者的話..警察也別幹了..當然這是我的想法..

所以..在未確認真相之前..記者..家長..警方的說法..聽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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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5: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我想說:在美國有用小孩送毒品的案例,也有用小孩子運送過槍械,
用的就是一般大眾認為小孩子很安全,不會有威脅的直覺。
天曉得小孩子會帶毒品?天知道小孩子身上背了兩把貝瑞塔在背包?
我不是要合理化警方的追緝,只是在臨時緊急的情況之下,天曉得他們會做什麼?
去年不是也發生警察追車還開槍,結果也是出人命啊!
今天是鴿子幸運,他們都沒帶槍,如果遇上以前的殺警奪槍案呢?
我不贊成警力無限擴張,因為這樣會傷害大眾權益,
可是有些時候,警察還是必須行使惡的權利,
為了維護大眾的權利,對少部份人的權利傷害是有其必要。
如果在追逐中傷到路過的阿婆,那是屬於不可預期的意外傷害,不能拿來做通案。
可是如果搶匪已經脅持人質,那就很明顯的會對人質造成傷害,這兩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硬幣有正反兩面,也許大家說的對,不過是無照,需要搞到出人命嗎?
可是只是無照,警察就不用管嗎?
法律的執行在法本質來說,並沒有輕重高低,都是法。有優先高低是因為人的不同,
例如軍人警察因為身分特殊,所以需要更嚴格的規範約束。
那下次如果發生一件案子,假設喔!
有人利用看完艋舺的國中生,唆使他拿槍去殺了某人,犯案之後騎車逃逸,
碰巧遇到警察臨檢,騎車轉身就跑,這時候警察要不要追?
在警察尚不知道發生槍案的時候,僅只能就"形跡可疑"而去追嗎?
抑或是等到人跑了,大眾再來責罵警察?出了人命還讓兇手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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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8: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的作法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我不想討論了....

換個角度看.....
我只想講一句話
願賭服輸
莊家翻出來的牌已經是4條還不放棄,硬要喊梭哈,沒拿到同花順你就等著光著屁股回家吧....
同理
警察已經一輛警車兩輛機車跟上來了,還不乖乖下車立正站好等著收罰單,硬要衝的話你就禱告上帝剛好今天心情好有幫你開路吧!

最後果然是性格決定一切呀~~~~(怕死如小弟我肯定是乖乖掏錢的,賭徒性格強烈的我就不知道了....: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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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9: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

沒好氣氛的題文...

也好久沒有這種...高人氣的...回文率了

平常..那些...高積分車友...

都不見了..

才2天..就5頁了


而且...非女性車友開的題文...


*****************************
生死有命...富貴在天....該吃素了

[ 文章最後由 cjo407 於 2010-3-3 09: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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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9: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的對錯已經很清楚了,不需討論,反倒是警察的做法似乎還有商議的空間。

其實警察還有很多更安全、更有效的做法,要不就是記下車牌逕行舉發,要不就是通報警網攔截,

實在沒必要冒著那麼大的風險上演警匪追逐的戲碼。

而且這種風險是3方面的,
除了員警和機車騎士可能在追逐中受傷,
無辜的路人更有可能受到牽連,
逕行舉發與警網攔截一樣可以逮到當事人,
又何必採取3方皆輸的下下策?

大家很喜歡拿美國當例子,卻不知道當匪徒在市區內逃竄的時候,美國警察只會派直升機在上空監控匪徒的行蹤,
警網也只是在一旁待命,沒有追趕的動作。直到匪徒逃離市區、跑上高速公路之後,才會展開大家所熟悉的飛車追逐。

這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追捕嫌犯的同時將損失降至最低。畢竟警察的工作是維護社會秩序,不是把市區當成戰場,否則找軍隊來維安就好了,根本不需要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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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9: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chen83429 於 2010-3-3 03:12 發表
題外話.......我老師他說他在美國留學時看到的情形是......
警察攔你下來........你在車內不出來.....車窗也不搖下來......
美國警察的作法是.........
先敲敲你的車窗.........然後比1............你不下來........
再敲敲你得車窗.........然後比2............還是不下來........
最後一次敲敲你的車窗.........比個3.......還是不下來......
就直接打破玻璃把你拖下來..........

這個叫過當嗎?........我覺得這很適當........


美國警察若不鳥所謂的比例原則,一開始就打破玻璃把你拖下車了,誰跟你玩木頭人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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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0: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rickdom099 於 2010-3-3 09:52 發表
否則找軍隊來維安就好了,根本不需要警察


我好喜歡呀~~~

用M113當路障封鎖道路再拿脫殼翼穩穿甲彈打飆車族應該很有看頭.....

不要理我,我瘋了,大家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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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0: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rickdom099 於 2010-3-3 09:55 發表
美國警察若不鳥所謂的比例原則,一開始就打破玻璃把你拖下車了,誰跟你玩木頭人啊:D

核兄不愧是專業的文字工作者,
言簡意該句句中的...

在台灣連警察都不了解比例原則的精神了,
何況一般民眾?
毋怪乎此類戲碼不斷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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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1: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78# althewind 的文章

小白魚兄就別糗我了,我只是個愛嘴砲的中年歐吉桑而已;P


原文由 jack571207 於 2010-3-3 10:02 發表


我好喜歡呀~~~

用M113當路障封鎖道路再拿脫殼翼穩穿甲彈打飆車族應該很有看頭.....

不要理我,我瘋了,大家繼續....


火神砲威力掃蕩感覺更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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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1: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rickdom099 於 2010-3-3 09:52 發表
死者的對錯已經很清楚了,不需討論,反倒是警察的做法似乎還有商議的空間。
其實警察還有很多更安全、更有效的做法,要不就是記下車牌逕行舉發,要不就是通報警網攔截,
實在沒必要冒著那麼大的風險上演警匪追逐的戲碼。
而 ...

嘆氣~~~(我本來很想裝瘋賣傻就或混過去的~~~鄉愿呀~~~)

這是一種說法沒錯....
問題是
逕行舉發只能罰到不服取締,連無照駕駛都罰不到...(沒攔下來你怎麼知道我無照?)
而警察之所以追逐,我認為不僅僅是為了一張罰單

攔檢你不停,警車跟上來你衝更快,連闖紅燈都用上了,我有合理的懷疑你有見不得人的原因....
不是車上的是通緝犯,要不然就是車廂裡有槍或毒品,甚至車箱裡塞了顆人頭都不無可能....

如果真的是這些狀況,一張罰單能幹啥?

所以只剩通報警網攔截的手段....
問題是,警網攔截也不是保險的....

一要看附近有沒有執勤中的警網,二是無線電通報到警網反應也是要時間的,都市裡可能離開視線10秒就不知道彎到哪個巷子裡去了...(騎機車臨檢不停的經驗應該很多人都有,告訴我,你們脫離警察視線後是會沿著大路直直走還是找巷子亂鑽?)
就算50公尺前的路口剛好有另一個小組在執勤,中間也沒有小巷子,除非警網來的及調動警車堵住整條馬路,否則衝都衝了,下一個我還是照衝不誤,看看警察能耐我何?是要開我槍還是要衝上來撲倒我(肉身對100km急衝的機車?),然後我又可以哇哇叫執法過當...

當下執勤警察其實有很大的處理空間,警察也是人,馬上就跟上去還是最直覺也是最保險的.....(別忘了他還必須在1、2秒內做出決定,台灣也不是天空到處有空警隊的直昇機亂亂飛的....)

我還是不認為警方有錯,甚至我不認為這裡有比例過當的問題....(要是真的是重大刑案,一輛警車兩輛機車跟上去是剛好而已....)

這是我上面為什麼會提願賭服輸的原因,重申一次,正常人看到警車都已經跟上來了通常都會乖乖停車(至少我是..),堅持不停還加速我只能懷疑你有見不得人的隱情....

是當做沒看見通報了事還是追上去搞清楚關乎執勤警察的性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是認真積極....)
是認輸乖乖接罰單還是油門到底硬要見個輸贏也關乎騎車少女的性格...(被載的只是倒楣而已,不過是你自己選擇要上車的)

最後果然還是性格決定一切呀~~~~~

[ 文章最後由 jack571207 於 2010-3-3 11: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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