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節錄你在大時代報導裡節錄的片段...
"法官認為違反路權者的生命法益仍應受到保障,不能因享有路權,
駕駛人就可免除或減少注意的義務,而由違反路權者負起完全的肇事責任,
黃金柱闖紅燈雖是肇事主因,但李秋節未注意車前狀況是次要肇事因素"
這就是我上篇po文裡講的這段話...
"違規的人不需要刻意去提什麼證明來告訴法官他(她)"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而撞人的可是得要
到處找路口監視錄影帶或是目擊者來證明自己的正當性,還得祈禱法官別再用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新興的字眼,來抹煞掉自己用路的正當性
因為在台灣"人命無價",天大的錯,比不上你造成另一個人死亡的錯"
所以,才會有犯罪現行犯被抓前跟被抓後迥然不同的表演,看在受害者家屬的眼裡,情何以堪
以這件事情來看,受害者是誰:退休校長?,校長的家人?開車駕駛?駕駛家人?
還是法官也跳出來說,我不過是倒楣承辦這件案子,依照我的專業與自由心證,做了這個判決
兩造當事人有任何不滿意的,還有"Part 3"可以玩阿,為什麼Z版上的發言都是罵我的多,拍手的少
我好可憐阿...
當一件明顯抵觸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卻以法律明文規定(判決書),
或是以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到(誰的珠寶是用借的,不給說也不給查,這就大家自己想了)
而並行於現實社會中,只能說,現代人要多用智慧,今天對的事,明天是不是對的,天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