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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烏龜~

綠燈直行!撞死闖紅燈騎士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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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0: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在路上要小心各種路霸陷阱 , 騎車還得小心被撞和被砍 , 這世界早就沒天理可言了 !
 
哎 ! 能說什麼呢 , 反正已經是沒政府狀態了 , 只能自求多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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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除非你是開在高速公路 有人從護欄跳出來 當場撞死的情形會判無罪外
 
不 ~ 你還是會被判有罪 以應注意而未注意 來判罰
判罰原由 大致上 不離開 一個原則 你沒有注意道路上的狀況
這個問題 我以前就問過了!! 我是問 我公司裡的法律顧問 !!
 
因為這裡是台灣 ~~~ 法律的制定 人民守法的觀念 ~~~
都是一個怪異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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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1: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馬先生          很抱歉 我看了一下我剛剛發的文   我從頭到尾都沒寫闖紅燈是對的 " 過十字路口的時候應該減速慢行 "   這個道理小孩子都懂 相信您也一定很明白  刑法第14條 應注意 能注意 而不注意者 以過失論  他現在是以過失殺人起訴 而不是以殺人罪被起訴      再者 請問 當事人(汽車駕駛) 當時到底是以時速多少在行使呢?  如果他超速呢?  如果誇張一點 他是以時速100公里行駛在道路上而煞車不及撞上去呢?  報紙只是把判決結果寫出來 並沒有把事實描述的很詳細 我想要強調的是 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我們都對事實經過不清楚  請不要只相信報紙上給你的事實  因為報紙只會誇大事實 好讓你去買他 看他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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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2: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ARK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除非你是開在高速公路 有人從護欄跳出來 當場撞死的情形會判無罪外
 
不 ~ 你還是會被判有罪 以應注意而未注意 來判罰
判罰原由 大致上 不離開 一個原則 你沒有注意道路上的狀況
這個問題 我以前就問過了!! 我是問 我公司裡的法律顧問 !!   ( 很抱歉 因為要回答您的問題 所以必須po上來 如有不妥之處 請見諒)    我查了一下書 您可以去問一下那位法務同事 問一下他 什麼是刑法中 信賴原則 及 容許風險 (見  林東茂 著 刑法綜覽 第二版p.164頁)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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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3: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先 在 此 謝 謝 你 認 真 的 回 覆 ~~ !!
你所說的 都是 理論式的回覆 都是很理想化的
對 法律就是要這樣 也應該是這樣
但是 你應該也 看過 聽過 一些判例 
明明我沒有犯法 可是我卻要為了別人不法的行為 而付出責任 !!
鄉親阿 ~ 就這就是愛台灣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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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信賴原則 在交通事事故上來說  參與道路交通的人 可信賴其他人會合法律的規定參與交通
因此若你遵守交通規則 結果還是不幸還是發生交通意外 不應該認為你做了殺人 傷害或毀損的行為
因為這行為是法所容許的 !! ~~ 你是想表達這個意思嗎 ??
------------------------------------------------------------
我會什麼會說 還是會判罰呢 這個答案 開版 已經回答了 !!
這個 案例 不就是 忽略 你所說的 信賴原則了 嗎 ?
要是那個判決的法官 有遵守你所說的 何謂 容許風險 裡的 信賴原則
那位婦人 還可以反告 對方勒 !!
就算你 守法 但是這裡還是台灣阿 !! ~~ 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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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3: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這篇新聞,讓我想到了我朋友的情形
跟這篇也是蠻類似的,只不過大家聽了可能會更....

我朋友之前也是發生車禍
只不過他是停紅燈時別人從後面追撞他
結果好死不死那個人撞完車後掛了
而且經過血液檢測
掛掉那個人酒測值達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標準
但是好死不死給他掛掉了
結果我朋友被判「過失致死」
但是因為他是被追撞的
所以有判緩刑......

剛聽到這個消息時
我整個人傻掉了
被人追撞,還被判刑,而且車子維修還要自己出...
這是什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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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3: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復
 
被追撞還要負責任??
 
我不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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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23: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刑法第14條 應注意 能注意 而不注意者 以過失論
在使用道路時...就有應該注意其他用路人之安全
我們應注意,也有注意,不過卻來不及反應
因為...不注意也不遵守的人也大有人在
我實在沒有辦法知道 每個路口...每條道路
會有多少想自殺的人  闖紅燈,違規
在這個情形下....信賴原則是沒有辦法成立的
何謂能注意而不注意呢?  也許每個人的觀點都不一樣
但是在台灣,撞死了人就是有刑罰,這就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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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00: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完全不能同意你的論點,誰願意撞死人?什麼叫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也要看當時該車是否有煞車,甚至該車或許有閃躲,但
 
還是撞了上去,甚或假如開更快的話,在車子通過時,那個混蛋可能還沒闖過來,也就沒事發生了,不是嗎?或是因為有注
 
意,所以死者還保有全屍,不然如果沒注意,死者可能被撞爛了。另一方面假設為了一個違規的人而閃躲,然後造成自已的
 
損害,甚或死亡,該違規的人又跑掉,那又找誰負責?!這種種可能的因素有考慮到嗎?不能一句似是而非的“應注意而未
 
注意”,然後就預設對方沒注意,就要入罪某人。記住,任何速度都有可能造成傷亡,並不是開慢就不會撞死人。也有一路
 
上慢慢開,遇到紅燈就闖,這也沒事,只是因為他沒撞死人嗎?是非對錯不能因為人死了就有所改變。也就是有這麼多人有
 
這樣的鄉愿態度,難怪路上一大堆怪人,騎著慢車在車道中間,一副“看你敢不敢撞我”的無賴樣,不然就是從巷口出來不
 
禮讓直行車,不然就是併排停車,甚至還停到車道上,不然就逆向行車還死不認錯,難怪台灣人的劣根性這麼重。
 
法,應是站在兩造平等的基礎上,不應某一方死亡就預設對方有錯。更何況死者還是退休校長,這樣的校長教出來的學生能
 
有多好真是難喔~~檢察官怎麼沒考慮到違規的一方應負有教育社會之責卻做出違規的事而對另一方不起訴呢?
 
真不知道台灣一直自許的法治國家在叫爽的嗎?別的本事沒有,就那一支嘴特別會說,說愛台灣,說法治,結果做出來的都
 
是鄉愿,都是是非不分。
 
連一個退休的校長都愛闖紅燈,其家人也不分是非,見微知著,那麼:路會亂挖,大家還習以為常,社會這麼亂,政治這麼
 
爛,台灣一直在悲情,也就不足為奇,其來有自了。
 
好吧,就這樣吧,然後大家一起爛,大家一起發揮這樣的劣根性,向下沉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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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01: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王道,想管好那些智障只能用法理情,法優先,去你的人情味,你跟他人情味,他不一定跟你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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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01: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經典永不退流行   先回應您的問題  1. 誰願意撞死人?什麼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個案件是過失致死 如果是汽車駕
駛願意撞死人  那麼這個案件就是殺人案件 不是過失致死案件  2.
檢察官怎麼沒考慮到違規的一方應負有教育社會之責卻做
出違規的事而對另一方不起訴呢?
這.....  請問要看哪一條.....    您太激動了 這個案件已經不是單純的違規案件 闖紅燈不
過是行政罰 現在是有人掛掉了  闖紅燈是一回事 有人掛掉又是另一回事   好比 兩車相撞 只要沒人傷亡 車子留在原地 警察來
了會先開兩張妨礙交通的單 (行政罰) 至於後續的賠償問題 是(民事)的問題            
回覆給:路過的阿裕  回覆給:DARK   兩位抱歉 自從改版後 我一直不會分段 所以只好接著回答..   >"<   法律永遠是理想化
因為制定的人永遠不會是使用的人  (立法者 =\= 法官) 所以當法律在解釋 以及 在使用的時候 永遠會出現歧異  這也就是
為什麼到最後 最高法院只有一個的原因 最高法院會把所有不同見解 透過解釋統整出一個方向 而當這個方現還沒出現時 爭議
還是會存在  敗訴的人永遠都會認為法院不公 法律不近人情 法官有收錢....   我也相信 有這種感覺是很正常的 我就沒聽過有
人被判敗訴 還很開心的說法官判的真好.....   
信賴原則也是有強弱的  在高速公路行駛時 有人衝出來  跟   在一個小學放學
時間 有小孩子衝出來 是同樣的情況 但是如果有相同的判決出現 是不是又有一點怪怪的呢?   信賴原則是一個很模糊的原則
它的出現只會增加更多的爭議 因為人與人之間的想法是有歧異的 人與人之間的認知 感受都是不同的 所以不可能出現一個讓
所有人都會滿意的答案.......
這個案件 我個人認為是判的有點重 如果汽車駕駛被判緩刑 (也就是不用坐牢) 可能就沒那麼大的爭議了  但是 對我來說 判緩
刑跟判徒刑 結論是一樣的         無論如何 當事人應該還是可以上訴
法律這個東西很複雜  不但要符合社會大眾的期望 還要避免開先例 以造成日後不肖人士拿來當擋箭牌  如果每個人都認為說
我現在是綠燈 半夜3更的路上沒車又沒人 我閉著眼睛開也可以 如果撞到人 一定是他違規 是他闖紅燈 我不會負任何刑責
如果是這樣 請問 該怎麼辦呢?  
法律無法使每個人都能信服   例如幾年前 吳小弟弟的事情 大家都義憤填膺 怪法官無情  現在吳小弟弟 還不是生活的很開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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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0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伏爾泰名言:「 雖然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是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 」

剛剛偷看了一下個人資料發現這句話不錯...大家心平氣和一點
 
我覺得黑翼大講到了癥結了
 
台灣的法律很好玩
 
闖紅燈歸闖紅燈...撞死人歸撞死人
 
有時候一個死亡車禍 (尤其是大車撞小車)
 
死者有沒有駕照.有沒有喝酒.有沒有違規....都不重要
 
肇事者只要犯一點點小錯就可以當殺人證據
 
假設今天在國外發生未成年機車騎士被撞死的事件
 
國外講求肇事的根本原因
 
死者未成年...照理說不可以騎車上路
 
不上路就不會被撞,沒被撞就不會死
 
所以簡單說起來死因是因為沒駕照...然後死者父母可能會被判刑,沒盡到管教的責任
 
還有這起案件假設新聞報導沒有錯誤的話
 
那...死者為何沒有承擔責任呢
 
有出過車禍的人都知道...車禍大多數都是雙方要分擔責任
 
沒有一方會是百分之百沒犯錯的
 
那為何沒有給予應有的罰則呢
 
因為他死了...死人最大...
 
死人把交通事件拓展到刑事事件
 
然後把在交通規則上犯的一切錯誤給抹消掉
 
既然死者變成清清白白的"人"
 
當然活著那個當然吃虧摟...只剩你活著...不罰你罰誰!?
 
無論最後判決如何
 
當事人都已經輸了
 
兩年的歲月就這樣在官司纏訟之中度過
 
校長你贏了...都已成過去式的你
 
還讓一群在陽世間的人告的死去活來的...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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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09: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循環

一定會有報應的..死者家屬也是畜生自己闖紅燈還趕怪別人要道歉...道歉理由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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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13: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一個很簡單觀念
 
如果校長沒有闖紅燈的話會被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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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13: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一個好一點的律師就搞定
 
舉例~~~~偉大的駙馬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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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13: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馬先生     
一個很簡單觀念
 
如果校長沒有闖紅燈的話會被撞嗎?   一個很簡單的觀念 如果汽車駕駛不開車的話 會撞到人嗎?   一個很簡單的觀念 如果那位校長從未出生在這個世上 會被撞嗎?  如果汽車駕駛也未出生 會去撞人嗎? 這樣講 應該是雙方父母的錯囉? 為什麼要把他們生出來? 他們的爺爺奶奶 外公外婆 為什麼會答應這門親事?     您提出的問題 是刑法中 因果關係的理論 但因果關係不能無限上綱 否則會沒完沒了 最後會得到 人類生在這個世界上是錯誤的 的結      請問 汽車駕駛在開車的時候有想過我要去撞人嗎?  請問 機車駕駛闖紅燈的時候 有想過我等等要被撞死嗎?  闖紅燈是錯的 撞死人也是錯的 難道說 我們看到有人撞死闖紅燈的 會為那位駕駛拍拍手嗎? 走過去拍拍他的肩膀 跟他說一聲 "撞的好"  真的會這樣嗎?      這位機車駕駛闖紅燈 發生交通事故(沒掛掉的話) 警察自然會開張違規駕駛的單子給他 至於後續的求償官司 "紅單"只是可以當作一項證據罷了 不能全憑那張單做判決 否則 要法官來幹麻 警察就可以決定誰要賠 誰不要賠就好了 "與有過失" 也就不會存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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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17: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我真的打從心裡覺得你的思維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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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18: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怪
非常同意你的說法!
 
線再被撞的若是一個  勞工階級
 
他應該沒辦法請到這樣的律師.....
 
猜猜看這整件事情的結果會如何?
 
 
我先猜  會跟 之前的玻璃娃娃事件一樣
 
因為社會大眾的輿論...下一次判決會有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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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18: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照你說的來看
那執行槍刑的軍官可以去判死刑了
 
這件事情就是很明顯的是非對錯問題
錯的人要對的人反悔?這樣對嗎?
錯可以因為死亡變成對的?
 
闖紅燈的人一定想過他這樣可能會七天後到家
不然他沒那個種闖紅燈
既然他闖了就要承擔風險,他的命運也是在決定闖紅燈那時候做了決定
 
 
錯就錯,對就對
 
沒有無限上綱的問題
 
那個法官鐵定是腦袋裝屎,不知道類似事件在他身上時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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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18: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依照你的講法~所以我們出生長大後~一定要用交通違規來證明自己長大了??反正一定是那個守法的有錯要陪~
 
闖紅燈本來就是自殺~為什麼撞死人那個有錯???
 
所以說~我時速40行駛在路上~半秒內閃出一個人直接撞上~而那人死了~我也有錯??這樣還有公理嗎??
 
講難聽點(板主認為不妥請刪)~我覺得你的觀念跟那些腦殘政治人員一樣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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