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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烏龜~

綠燈直行!撞死闖紅燈騎士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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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1: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沒錢找律師的人怎麼瓣?很可憐哪~
 
台灣有公益性律師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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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我個人是想為何法官沒有給闖紅燈者一個刑罰呢?
差了這一點差很多,因為沒這樣做幾乎就把責任推給另外一方
也就變成死者無罪,這點很不合理
 
我想就算這樣判,應該是不會有人會故意去撞闖紅燈的
因為你不能保證你沒事
而想利用這一點賺保險金也不行,因為撞人的你也得不到賠償不是嗎?
 
至於撞行人當然是需要一點判決來處罰駕駛人
所以有過失殺人刑事責任這我接受
 
但是就這件事來看,闖紅燈=>錯 民事罰守規矩的人=>錯
這兩點是我一直在意的
 
然後過失殺人不用坐牢,這點在社會是有問題阿
因為不用坐牢是有錢人的權利
窮人倒楣守規矩撞到還要坐牢(我是屬於這一類型的人)
所以我才覺得很不公平的一點在這裡
照著做還要受罰,比當兵還不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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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1: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百分之百的民主 就要用陪審團制
 
畢竟如果是法官個人觀感和看法一定會有偏差
 
你難道不知道美國的法官基本上是沒啥用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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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1: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嗯...我懂你的看法
但這樣子的話
真正守法的公民就會因此無辜的背上一條罪了
想想還真無奈
你會這樣覺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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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1: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涼風~天鵝在手,騎樂無窮~
我個人是想為何法官沒有給闖紅燈者一個刑罰呢?

請問 法官要怎麼處罰一個死人....
我想就算這樣判,應該是不會有人會故意去撞闖紅燈的

很難講.....   會闖的人 還是會闖....   就樣有人知道騎車不戴安全帽出事有可能會死掉   不戴的人還是一堆....
而想利用這一點賺保險金也不行,因為撞人的你也得不到賠償不是嗎?
是滴  我得不到賠償  但是 如果跟甲有仇  我請乙在甲附近  當甲闖紅燈的時候 讓乙撞死他  1. 乙可以拿到錢 2. 乙可以不用坐牢     這麼好康的事  我可能會去做吧  XD (開玩笑)
但是就這件事來看,闖紅燈=>錯 民事罰守規矩的人=>錯
這兩點是我一直在意的
1.  從頭到尾 沒有一個人是說 闖紅燈的人是對的     2. 汽車駕駛到底有沒有守規矩  新聞沒有寫 我們都不知道 新聞只說他是綠燈  他有沒有超速? 有沒有打手機?  還是他彎下腰去撿駕駛座下的打火機?  我們都不知道 所以我才會作出一些假設   不知道這樣的答覆能不能使您滿意   ^^ 
過失殺人不用坐牢,這點在社會是有問題阿
過失殺人是可能會坐牢的 至少本案汽車駕駛是這樣被判的   ( 還是說我誤解了您的意思?? ) 
不用坐牢是有錢人的權利
窮人倒楣守規矩撞到還要坐牢
我不否認 可能有少數法官會收錢 作出違背良心的判決  但是 法律也給了你我上訴的權利 我們沒那麼雖(請用台語發音) 遇到的每個法官都是收黑錢的  而且 這種案件通常都不是只有一個法官在審  除了審判長 應該還會有2個法官一起  只是她們不會出席罷了  但判決文上他們必須要簽名       如果真的是全部的法官都收黑錢  相信我 我第一個會坐在最高法院前面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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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2: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馬先生
如果這位汽車駕駛 真的保持限速 並注意路況   而機車駕駛真的想找死 突然衝出來  那麼 我會支持並同情那位汽車駕駛
回覆給:no.17
美國的陪審制很不錯  但是也會有缺點   如果找個能言善道的律師 在陪審團前面展現他的口才 再加上被告演演悲情劇    對於審判的結果 很難說誰會勝訴  可能真的會造成 有錢的人 請的到好律師 窮人就完蛋了....   再說 台灣的法治觀念還不是很成熟  有些人是為反對而反對 一個陪審團 將會出現不同的意見 反而會造成被告的不利益    台灣的刑法 是參考德國跟日本的 幾乎一半以上教刑法的老師 都是留德或留日的 印象中德日是沒有陪審團制的 如果硬要改成美式的陪審團制  反而會有很大的風險 (因為修法時通常都會找老師去 請留德或留日的老師 去修美式刑法或刑訴法......恩.....  ^^")  至於修正草案在立法院會不會過 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立法院的人 都是大忙人....   如果沒記錯 有幾個草案躺在立法院半世紀了 還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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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2: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小貨車駕駛沒有疏失的情況下
 
如果今天情況改變一下
 
結果會是如何呢!?
 
1.校長只是輕傷...也許變成校長要賠償小貨車的損失!?
 
2.婦女不是開車也是騎車的話,搞不好會出現兩邊都死亡的情況...那誰會贏!?
 
有時候...真的是死者為大 (至少台灣是這樣)
 
死人不會有罪.死人不用坐牢.死人不用罰款...
 
也許因為校長沒死...小貨車駕駛也許會因為煞車頭撞到方向盤之類的
 
這樣一來...校長這部份也害對方駕駛受傷了吧
 
今天這事件...應該也要判罰死者賠償對方車體損害以及婦女的醫療費及精神賠償
 
而且判4個月真的太重...過失殺人也是有分等級的
 
也許婦女今天有過失的地方就是..."開車"撞機車...而不是機車撞機車
 
----------------------------------------------------------------------------------------------------
 
如果今天撞死人的是我
 
我可能會跑去跟死者家屬同歸於盡...
 
反正我半個輩子都已經被死者毀了...不如找死者家屬陪葬 (一千四百萬是吧,死了什麼都沒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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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8 02: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著大家從閒聊到開始認真的討論這件事情,小弟我莫名的感動。

姑且不談這件事情。

其實如果人人都能守規矩,大家都能明白了解路權。

也不會有一日復一日的交通事故囉~

期勉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規則。

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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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5: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我書唸的不好~從三流的私立高職唸到二流的私立四技~法律那套高深的文字遊戲我不會玩~但是我知道~
 
這案例闖紅燈與撞死人不應該分開來看~死者之所以會死就是因為其闖紅燈~無須無限上綱~這有啥問題??
 
如果死者不闖紅燈~就算婦人飆到時速100也撞不到死者~婦人為直行車~會危害到的只有同向或逆向的車與人~
 
橫向已紅燈的人自己要衝出來給人撞~怪誰~既然闖紅燈有錯~直行沒錯~為什麼婦人要道歉要賠要做牢~???
 
死者以矣~那罰則當然也無法追究~但是法官的判決根本就是把錯攬在這名婦人身上~是不是因為對方死了判個"莫須有"??
 
法官如此判~不就是告訴我們守法直行是錯的~有人違規衝出來撞到~我們守法直行的人要摸一摸鼻子去坐牢~
 
很多人說~闖個紅燈麻~不是什麼大錯~這就大錯特錯了~闖紅燈~就是賠上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來睹~這罪還不夠重???
 
你要相信台灣的法官就請便~但是我眼裡看到的(絕非媒體~媒體皆假)~是個從上到下極度腦殘的司法制度~
 
問你~一個女生被男生性搔擾~法官判男生無罪~理由是"觸摸點為陰部與大腿之間~未觸摸陰部~故不算性搔擾~"
 
這樣的判決你真的會相信法官的判決是正確的嗎??
 
你就稍微閉起眼睛想像一下吧~想像你是下面的當事人~
 
你開車在內車道~紅燈停綠燈行時速40非常守法~但是突然從左邊樹叢殺出一個人~你的反應時間不到1/4秒~
 
(的確速度放慢會安全不少~但是殺出來的距離只有半公尺呢??就算時速只有10也鐵定會撞下去~)
 
根本來不及煞車就衝撞對方~對方死亡~最後判決你"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殺人"~去牢裡蹲幾個月~
 
民事上還要判賠數百萬元~試問~你怎麼想~你還會認為你撞死那個人是自己錯嗎??
 
這樣的道理難道不夠簡單嗎??一定要搞那麼複雜丟點責任給沒死的一方嗎??
 
再講個我前幾天才遇到的~我時速20右轉~前方有台阿婆騎的機車也右轉~我就緩慢跟在其後方~
 
右轉完沒一公尺~阿婆往右靠~我習慣性往左靠準備超車~此時阿婆看也不看燈也不打~她想到就直接往左猛切~
 
(不是要待轉~是後坐的另一個阿婆手一指~駕駛就突然往左切~)
 
因為距離約2公尺又時速只有20~在猛煞車的情況下好險~再幾公分就會撞擊阿婆~
 
試問如果我真的給她撞下去~我年輕人鐵定又會理虧~是不是我也要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呢??(車友有類似案例~賠!!)~
 
那這樣法官的判決真的會是對的嗎??我認為不太對吧~
 
死者不是最大~活人不該受罪~台灣的法律都是死者為大~老者為大~無奈阿~~~~
 
人人都說台灣有病~病在那裡~守法得不到保障~犯法得不到處罰~台灣之所以混亂~就是病在人民習慣犯法~
 
在我眼中~有錯的人不該擁有人權~提暢犯人人權者~必為犯法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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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6: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Jr.Frog
您好  這整件事情 跟書讀的好不好 一點關西也沒有.....   我刑法總則4修才過  今年延畢中.....   我的中文一定沒您好 我是僑生....  
這案例闖紅燈與撞死人不應該分開來看~死者之所以會死就是因為其闖紅燈~無須無限上綱~這有啥問題??
 
如果死者不闖紅燈~就算婦人飆到時速100也撞不到死者~婦人為直行車~會危害到的只有同向或逆向的車與人~
 
橫向已紅燈的人自己要衝出來給人撞~怪誰~既然闖紅燈有錯~直行沒錯~為什麼婦人要道歉要賠要做牢~???
如果今天換個人 是小孩子衝出馬路呢?  是小孩子該死嗎??         致於婦人要不要道歉 我個人是覺得婦人沒有道歉的理由
但是我眼裡看到的(絕非媒體~媒體皆假)~是個從上到下極度腦殘的司法制度~

呵呵  罵的好  這點我舉雙手贊成 ~~~   ^^

一個女生被男生性搔擾~法官判男生無罪~理由是"觸摸點為陰部與大腿之間~未觸摸陰部~故不算性搔擾~"
這個是法律文字解釋的問題  沒記錯的話 後來好像修法改正了
你開車在內車道~紅燈停綠燈行時速40非常守法~但是突然從左邊樹叢殺出一個人~你的反應時間不到1/4秒~
 
(的確速度放慢會安全不少~但是殺出來的距離只有半公尺呢??就算時速只有10也鐵定會撞下去~)
 
根本來不及煞車就衝撞對方~對方死亡~
您舉的例子太偏激了 您舉的這個案例 一定會判無罪  這個根本沒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   法律是死的 可是事實是活的  當事實在變的時候  判決結果也會改變
再講個我前幾天才遇到的~我時速20右轉~前方有台阿婆騎的機車也右轉~我就緩慢跟在其後方~
 
右轉完沒一公尺~阿婆往右靠~我習慣性往左靠準備超車~此時阿婆看也不看燈也不打~她想到就直接往左猛切~
 
(不是要待轉~是後坐的另一個阿婆手一指~駕駛就突然往左切~)
 
因為距離約2公尺又時速只有20~在猛煞車的情況下好險~再幾公分就會撞擊阿婆~
 
試問如果我真的給她撞下去~我年輕人鐵定又會理虧~是不是我也要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呢??
您提供的事實不太清楚  請問您超車時是騎在那位老太太後面嗎?  如果是的話 雖然雙方都有過失 但是您的責任會比較重  因為您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也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當然 前提是要先撞傷 或撞死他....)  
有錯的人不該擁有人權~提暢犯人人權者~必為犯法之人!!
這句話我不能認同  犯人也是人 難道俠盜羅賓漢  怪盜羅蘋都沒有人權嗎? 難道說自己父母犯了錯 就不再是自己的父母嗎?  您的觀點我以前也有想過    不過 試問 您不會給一個改過向善的受刑人一個機會嗎?  如果照您的觀點 犯過法的人都沒有人權 那麼 他們是什麼呢? 是奴隸嗎? 當一個人沒有人權 跟那跟奴隸有什麼差別呢?  如果真是這樣 那我們跟有黑人制度時代的美國 又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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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9: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為了能夠還清事實的真相,與釐清肇事責任,是不是要加裝行車的攝影紀錄裝置呢?
 
我認為有必要,而且設法在評估中。
 
這只是為了自保,以免在遭受無妄之災後,還被司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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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0: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Jr.Frog
其實法律就是為了要做到盡量的公平
所以才會出現許多一個案件被拆解開來審判的感覺
因為如果將所有的因果全部混淆在一起
那怎麼可能判的下去呢??
舉個實際上的例子吧
夫妻之間
因為太太罹患精神疾病無法完全克盡妻子的角色
不穩定期間還需要先生額外的照顧與包容
因而先生與公司同事發生婚外情並在外租屋同居
但是還是會回家照顧太太只是不會在家過夜
太太知道了之後心生不甘--所以私自拿了先生的支票開立支票消費30多萬
先生發現後想以此為條件與太太離婚
太太原先願意答應    但要求先生將房子過戶給太太
但是房子過戶後太太反悔
後來雙方告上法院....而且都不只一條
太太告先生--惡意遺棄(因為太太後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太太告外遇對象--妨礙家庭
先生告太太--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卷)  詐欺
這四個官司分開為四個案件處理
但是如果要追朔的事情的本源     把事情的原因抓出來看
那大概很難去判定對錯了吧     因為每個案件之間都有關聯
但是卻不能因為有那樣的關聯就把他們當作是一件事來看待
 
 
對於這個案件我覺得媒體的報導真的太過片面外加聳動
其實台灣的法官不見得像大家所認知中的那樣的腦殘
只是.....依據他們的職責     他們必須有多少證據就判多少的罪
許多時候會影響到判決的反倒是--律師
引用不同的法條或證據對於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差異非常的大
許多法官在判決時還是會有心想這樣判....但是卻不得不那樣判的狀況
為什麼我敢這麼說--因為我遇過
法官必須維持自己的中立與公正
不然法律就失去了他的公平原則了
陪審團制固然有他的好處
不過卻也有他無法避免的缺點
所以這兩套制度才會到現在還同時存在於世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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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1: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沒錯!!就算是小孩衝出來還是該死,不因為他的年紀人種性別有所差異
因為他的父母沒有教育好最最基本的用路觀念
雖然在台灣還是會判刑,但是這點在國外無庸置疑的是小孩的父母要受刑責的
 
法官沒辦法判死人,但是他可以宣告把部分的刑責是家屬自負
而不是直接判守法者錯,這點完完全全不對
 
 
我想我們還是從紅綠燈這件是討論會比較好
畢竟這是一切的開發點
 
號誌燈是大家從小甚至還沒上幼稚園父母就會告知其功能的
 
紅燈為何要罰?因為你不守這個規定會有造成意外的風險
所以法律規定紅燈要停,以避免造成自己或者他人受到傷害
而綠燈行就是說可以安心的走,這是交通法規裡面說的
(應該是,我沒完整記住法規但意思應該一樣)
也就是你有免除被兩邊路口衝出來的車撞到的風險
即使如此因為過了路口與違法者發生了事故,你依然是保有你的合法性而不會受罰
就算因此意外有人身亡也是一樣
 
我過馬路遵守法規就是要避免意外,如果因為遵守法規而之後發生意外
照理來講我不用負責,因為那是我不需要去注意的
但是在台灣犯法成性的大眾導致我必須去注意
增加我風險的負擔,這實在是太沒道理了
然後法院又這樣判,更沒道理
 
正當用路受刑,於理不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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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2: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氣的衝向馬路 男子被車 撞死 【2006/9/8】    今天凌晨一點多,有幾個民眾相約在台北縣新店安業路上的一家卡拉OK店內唱歌,但不知道什麼原因,這幾個人突然一言不和吵了起來,其中一名47歲的王姓男子,或許是因為一時氣憤情緒失控向店外衝了出去,沒想到就因此遭到剛好經過的車輛當場輾斃,但肇事的車輛不但不停下來查看,還加速逃逸。消防人員表示,這名王姓男子遭撞擊後,不幸當場死亡,甚至連內臟器官都因為強大的撞擊力而被撞出體外,一旁親眼目擊慘劇的死者友人,更是驚嚇的大哭大叫。 警方在獲報後也趕到現場,目前正在調閱附近商家的監視器,要全力將肇事逃逸的駕駛緝捕到案。
那像這個駕駛呢?他逃不逃都是一樣的結果,只是判的重或輕
今天我只是剛好經過,有人突然衝出來被我撞到反應時間絕對來不及,那我撞死他還要賠
就像FF-K說的如果今天撞死人的是我 我可能會跑去跟死者家屬同歸於盡... 反正我半個輩子都已經被死者毀了...不如找死者家屬陪葬 (一千四百萬是吧,死了什麼都沒有喔~)
反應時間這種東西是見人見智總不可能說每個人長短一樣
如果那天換法官自己這樣撞死人
他還會說反應時間這種鬼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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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2: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紅F1
 
有逃有機會!
 
反正留在現場還是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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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3: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渡風者
 
汽車用的黑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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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3: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在台灣就是受傷的講話最大聲就對了~~~
大家乾脆一起靜坐抗議~~
要求絕對路權~~~
不管有沒有撞死人  不守交通規則自己找死不關駕駛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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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3: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涼風~天鵝在手,騎樂無窮~
我想我們還是從紅綠燈這件是討論會比較好
畢竟這是一切的開發點

早~~~  偶剛起床  ^^"      紅綠燈真的是一切的起點嗎?  (好像是 不過怪怪的  抱歉 剛起床 還神智不清中....)  機車駕駛看到紅燈 然後闖過去(不是直接闖 闖之前他還停了一小段時間) 汽車駕駛看到自己這邊是綠燈 然後開過去 (重點來了 他開過去的當時 有沒有超速? 有沒有講手機? 有沒有因為相信綠燈不會有人衝出來而閉著眼睛開車?  您知道嗎?  我不知道...)  過失殺人最重是可以判到兩年  為什麼法官只判4個月? 為什麼法官不判兩年? 這個問題 您有沒有想過?  法官在判刑的當時 為什麼 & 是以什麼事時去認定 4個月的刑期  這是我比較關心的  因為這四個月 就是法官認定汽車駕駛有過失的地方     
我換一個事實  如果汽車駕駛開車講手機  喝醉酒  又吸大麻  車子開到時速200   然後撞到一個闖紅燈的   請問 錯全在闖紅燈的身上嗎?
我再換一個事實  大家都知道紅綠燈會由綠轉黃 再轉紅  有一個十字路口很長 (例如重北與南京路口)   機車駕駛騎到白線的時候是綠燈 騎出白線變黃燈 騎到路中間變紅燈  而汽車駕駛這邊是沒有停駛的狀態 時速200(也就是說 在他到達白線前 已經轉為綠燈了)  這樣撞上去   錯全在機車駕駛身上嗎?
我想說的是    如果 照闖紅燈都是錯的 這樣的想法  那麼以上都有可能判汽車駕駛無罪  這樣對嗎? 

回覆給:小紅F1今天凌晨一點多,有幾個民眾相約在台北縣新店安業路上的一家卡拉OK店內唱歌,但不知道什麼原因,這幾個人突然一言不和吵了起來,其中一名47歲的王姓男子,或許是因為一時氣憤情緒失控向店外衝了出去,沒想到就因此遭到剛好經過的車輛當場輾斃,但肇事的車輛不但不停下來查看,還加速逃逸。消防人員表示,這名王姓男子遭撞擊後,不幸當場死亡,甚至連內臟器官都因為強大的撞擊力而被撞出體外,一旁親眼目擊慘劇的死者友人,更是驚嚇的大哭大叫。 警方在獲報後也趕到現場,目前正在調閱附近商家的監視器,要全力將肇事逃逸的駕駛緝捕到案。
您舉的例子很好  可以和上面的案子做個明顯的區分  您舉的例子 汽車駕駛之所以被通緝 是因為他犯了刑法185之四的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是處罰他逃逸的部份  不是處罰他撞人的部份  這個要做出區別  肇事逃逸罪很重  可以判6個月以上 5年以下  比過失致人於死罪 的兩年上限還高出3年    汽車駕駛就算在撞人的部分沒有過失 獲判無罪 但還是在肇事逃逸部份會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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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3: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Gamewed
抱歉以上回覆過於偏激....剛看到難免會........
 
以上大家說的我也都內心認同~~~
 
也許法官也有法官的難處  我們並不了解
 
不過...我發表我的想法是...
一件意外的發生  是不是觸發這事件的人該負大部分的責任呢?
也許汽車駕駛人超速  也許他講電話
但是如果騎士沒有闖紅燈  意外會發生??
是不是騎士該負大部分的責任呢?
如是今天是駕駛去衝撞到其他車輛等問題  那就是駕駛的責任了~~
 
以上是小弟主觀的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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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3: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齁齁.....都下午了才剛起床= =
 
當然這件事的討論是以上面新聞中所陳述的事實作為根據
相信如果有合理判決一定會有紀錄的過程,以供以後的判決作為佐證
 
以他有沒有喝酒講手機或者就真的算睡著開好了,這點是新聞中沒有說明的問題不在此討論範圍
 
暫且就當作沒有好了,畢竟大家憤慨的是守規矩過綠燈行撞到人要民事賠償的問題
 
如果法官判四個月是要安撫家屬的話,那以後要如何安撫無辜的民眾呢?
到底是死的人重要,還是活著的人重要?
 
 
時速兩百看到前面十公尺就是紅燈還不煞車就算舒馬克我想也沒那個膽
會那做的不外乎作姦犯科逃逸中就是酒醉
如果真是那樣,可能就必須依賴攝影機或者目擊民眾的說辭了
還好上面的案件是有攝影機的,所以能夠了解過程
使用跟本案不相關的證據在說明上不太有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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