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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homasli

現在的高速公路是怎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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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23: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althewind 於 2009-2-5 12:52 發表
在合法合理的狀況下使用內側車道,
是用路者的權利而非佔用,
因此,
遇到後方超速讓不讓是個人自由,
重複一下核廢料兄的話,
"這不是墨守成規而是原則問題"!
是什麼道理遵守規定的要讓道給違規的? ...


能夠遵守法定速限的確是一項美德,而且選擇走哪條路線的確也是個人的自由:

問題是.....真的都做到了嗎?

在市區開車或騎車,甚至在限速40公里的山道騎重車殺彎........真的都依照法定速限了嗎?(在一般車友都劈時速80、90公里的彎道以時速40公里膝蓋磨地?);P

遵守法定速限...........真的都做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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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10: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power50722 於 2009-2-5 23:49 發表


能夠遵守法定速限的確是一項美德,而且選擇走哪條路線的確也是個人的自由:

問題是.....真的都做到了嗎?

在市區開車或騎車,甚至在限速40公里的山道騎重車殺彎........真的都依照法定速限了嗎?(在一般 ...


的確我做不到,
真能做到的人我只能豎起大拇指說聲了不起!
但我在高速公路上依法行使用路權時干我在山道上市區裡超速何事?
我超速時遇到慢車不會逼迫對方讓道,
更不會把自己超速的理由合理化(趕時間家裡有急事等等),
我只會乖乖減速或在不影響他人的狀況下超過去!
現在討論的重點不是超不超速,
而是超速者逼迫依規定用路者讓道的正當性!
這是路權的問題!
請勿模糊焦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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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11: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是…

自由建立在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之上。

要不要違規是個人的自由,可是違規的行為影響到他人的行車(例如惡意逼車),那就不足取了。

另外所有的法律條文都是對當下權益的一種保障,不能因為當事人在其他狀況下違法/違規,就取消當下的受保障權。簡而言之,不能因為某甲曾經酒駕撞傷人,就認定某甲行走於斑馬線被撞傷是報應不爽。

同樣的道理,我們也不能因為某乙行車經常超速,就剝奪他受交通法規保障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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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22: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總言,不論車速快慢,惡意逼車的確是一種危險而且不可取的惡行。

相對的,不論車速快慢,適時的退讓可保自身的行車安全,為自己免除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互不相讓的結果只會衍生出沒人願意遇上的麻煩。

[ 文章最後由 power50722 於 2009-2-6 23: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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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00: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power50722 於 2009-2-6 22:59 發表
總言,不論車速快慢,惡意逼車的確是一種危險而且不可取的惡行。

相對的,不論車速快慢,適時的退讓可保自身的行車安全,為自己免除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互不相讓的結果只會衍生出沒人願意遇上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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