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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2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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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給:Valentino Rossi
看了一些人的發言,忽然發現,原來世界上的第一部法典"漢摩拉比法典" 是板上的大大們所發明的,欽敬欽敬! 我是主張對強姦犯進行"去勢"的一群,犯人有人權,那誰來對被害人負責?
沒錯,誰都沒資格處罰別人,那是不是意味著, 你撞破我家的花盆,我就可以做了你?(別懷疑,真實案例,發生在台中.) 你不能處罰我喔!因為你無權.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界線,意味著,低於法律的標準表示你的行為不能被允許. 同樣強姦,日本的判刑很輕,因為對"性"的認同度不一樣,而我們的"高不高潮"卻反而不是重點. 強調的是對方意願的同意與否.
但是我們對於強姦的認定卻重視很多,還有奇怪的想法. 如條伯伯問被害人:妳有沒有高潮?這表示什麼? 有高潮就是自願嗎?這是單純的生理反應吧! 你把一個男人綁起來,幫他手淫,因為他有射精,所以他喜歡SM?
說一堆,對於這種"惡行重大,為社會所不容的人",就給他一個痛快吧! 也不要說什麼:"妳的母親姐妹給他爽一下",這種情緒字眼, 別人的母親姐妹也是人,不要增加受害人了! 不然把他"化學去勢",學習法國,夠文明了吧! 至少在各大公共場所張貼海報,提醒大家注意.(這樣好像會把他逼上絕路?) 刑罰的取決,很重要的面向是:犯意與對等. 過失跟蓄意本來就不能等同而論. 偷了一枝鉛筆跟偷了銀行一千萬,同樣是偷竊,刑罰的裁量卻不同就是因為對等, 希望那鍋"文化之狼",既然是蓄意,又是累犯加重, 沒有關個壹佰也關個七十年吧! 這麼輕鬆就假釋,女性同胞的尊嚴如何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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