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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風澤

政府開始抓改裝車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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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00: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B&K

給你進口給你販賣就是不給你用! 這已爭議很多年的事實!

哎! 法令是被操縱在一小撮特定人士的手裡,只要他們說通過,那自然而然快速通過,不然就是慢慢慢慢慢等吧! 利益與政治的關係實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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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00: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騎快車的小賢=>MAX變勁戰(越改越大嚕.....唉.....)

想學重車上街頭,那也要先找好支持站台的人民公僕才有用! 
且利益與政治的關係他們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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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00: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改避震也要抓....真的無言了...
改避震...事會影響空氣污染還是會影響到噪音污染唷.... 還是看到改裝的會長針眼...
上次朋友排氣管凹了....要去換原廠的...報價4~5000耶....是貴在觸媒沒錯拉...
但是老闆跟你說這之前段白鐵原廠型加速管只用2000..效果比原廠的好...難道不會心動唷
...有時候改裝根源場不知要怎麼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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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00: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不是有法令規定不影響行車安全就好阿..跟警察說不行嗎..難道要把法令影印給他看嗎..死白目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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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00: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要去學校的時候..
在路上碰到一個警察一直跟在我後面
到某一個紅綠燈,我旁邊停了一台有小改的勁戰
但是那警察就不是抓他反而叫我到旁邊停..
我全車無改只換胎皮而已..
就因為看我是學生好欺負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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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01: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風澤
看啥啊?有排氣管和避震?
那是"裕一郎"寫給警政署的信中提到網路所聽到的"傳聞"(紅色部分)好嗎....
我看到警政署的回文(藍色部份)中,也講得很明白警察開單的規範,改白鐵管功能正常根本不會被開,於法無據....
你們到底在緊張個啥啊?是看不懂法律文言文式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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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12 01: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 說取締重點 了 還不明白嗎?? 難道要 登大報 才看的董嗎??

反正 最近 警察多 就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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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01: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前有寫信去消基會
問"改裝店"賣的機車零件不是合法的嗎??????結果裝上車以後就要被開單被罰錢
到現在一直沒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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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16: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覺都是聽說的....我本身是沒有遇過...

我最近被臨檢的三次...都是大約晚上12的時候

警察都是問你有沒有喝酒而已...只有一次要我開車箱拿行照駕照

我的車的外觀是pwhp七彩鈦管..掛瓶欣力避振..6000k..hid...

但是警察並沒有對我的車體有任何意見.....所以.....不知道這些傳聞是否有明確的證實過

這些是很好的警訊

但我覺得...改車不是壞事....如果不影響他人...我覺得並沒有任何犯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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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19: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實在不願明說....取締重點又怎樣?警察多又怎樣?
警政署那種文謅謅的回函有人看不懂就算了....

內容已經告訴我們,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處罰的規定只能用在:
1."
設備不全、損壞不修",這二種情況。
2."燈光 雨刷 喇叭 照後鏡 排氣管 消音器"之外的東西才算其他設備。
  而其他設備必須"會"影響行車安全的地方,才能開單。
3."原有規格"不是"原廠規格"。
4.警察以"擅改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開單是於法無據的,也就是警察自己違法。
5.排氣管噪音是環保機關檢測開單。

這樣子還有人傻傻的認為改排氣管被警察開單是對的,我也沒辦法了...
但是車子的排氣管有破洞、弔架斷裂筒身在地上拖或下垂,被開單就無話可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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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20: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為什麼連避震都要抓啊...Orz..
會不會太xx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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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22: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難怪最近有一些警察被殺.......


總之 ((((政府一手收改裝品進口關稅 一手開人民改裝罰單))))


小聲: (不過.....警察到目前為止從不理會我的改裝......前中後3段踏板....彩虹吉村管
...牌照上貼一堆反光小愛心立體貼紙......車體黑紅烤漆配色..........................
我還找一旁開單的警察問過路.........他們就好好的跟我說而已......沒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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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23: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16條修正案PO上來....
根本不用怕....可以申訴


交通條例第十六條正式經三讀通過
『台灣二輪部品促進協會』所推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修正案,經立法委員王幸男、周慧瑛、陳唐山等三十五位委員提出,於6月7日正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條文內容如下:

一、燈光、雨刮、排氣管、消音器等,因公路監理機關並無登錄其廠牌,故前開設備損壞修復或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自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等情事。

二、委員擬修之條款建議修正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

三、對於汽車排氣管之舉發,已請警察機關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起的之重點。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應在環保機關。

一、汽車申領牌照,其車身各部規格,均經本部規格審查或安全型式審驗合格,其目的在確保行車安全無虞;有關設被不全或擅自變更、潠壞不予修復等,自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汽車〈機車〉於辦理領牌檢驗時,其燈光、雨刮、排氣管、消音器等,因公路監理機關並無登錄其廠牌,故前開設備損壞修復或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自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等情事;且前開燈光、雨刮等設備修復或變更時,其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需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項目。

三、有關公路監理機關關於汽車〈機車〉檢驗或路邊稽查時,就有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乙節,並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主要係就其設備修復或變更之功能及型式等加以考量;另警察機關於執行路檢勤務時,是否要求須為『原廠規格』乙節,宜由內政部警政署主政說明。

四、有關委員提案就變更前開設備須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方予處罰乙節,建議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

五、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本部曾於90年10月25日以交路九十字第011338號函說明如次:

〈一〉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92年5月9日交路90字第004829號函90年4月30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二〉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的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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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23: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仿元場館應該會很賣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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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3 0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這篇應該po在閒聊打屁區比較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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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3 01: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車R+彈簧噴黑,用一支比原廠管還醜的排氣管~
再加上大牌上還有貼環保署排氣檢驗合格的貼紙~
雖然我有改引擎,但如果這樣還被開單~~~那我真的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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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3 01: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應該是上次奪槍事件
最近才會哪模多條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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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3 17: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台北市今天在好幾個路段都看到有警察再抓~
被攔的幾乎都有改管或是外觀太亮的~
有沒有被開單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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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3 21: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阿~~~~~~~~~~~~~~~~~~~~~~










大家都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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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20: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寫信申訴要寫給有用的機關  向警政署 和警政署署長  發生時間 日期 執法人員寫請楚  並誇張化警察不合理的地方  向上前幾天po上來一堆人幹樵我的文章
我寫信給警政署署長 還有警政署   第二天信*區分局長就有寫信給我說抱歉  說會加以懲處  雖然我知道不會 但他要寫信給我 抱歉我就爽多了   到時側去監理站申訴 有帶駕照還被警察開
下面是分局長的回信

親愛的陳先生您好:

您於944月11日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經轉交本分局查處結果,茲答複如下:

有關您指稱94年4月10日晚上8時許,本分局吳興街派出所警員陳*宏執勤態度不佳乙案,本分局將查明清楚後,給予適當行政處分,並利用各種項集加強宣導同仁注意執勤態度及禮節。

謝謝您主動提供寶貴意見及對警政的關懷與熱心參與,謹致謝忱!並敬請繼續給我們更多的指教與協助。對於以上答覆內容如仍有疑問,懇請來電本分局承辦人周烱宏(電話:02-27234489),謝謝您的來信,並順祝

平安順心,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分局  分局長 薛*蓮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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