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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華碩小紅鵝

轉貼~汐止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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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19: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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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tw.yimg.com/a/tw/js/ctf6_lrec_04.js"><script language="VBScript">
哈哈哈哈我是風格denjihid.今天我不管你是何意對我反感.我也想去了解.今天網路讓人紅也讓人黒,這對我來說我看的很開.對我認同的也不在少數.網路本來就是如此的世界.而這種空間人人有權發言.而如有在不當的言論.我也不在回應.而在此聲名.對於近來的文章我也看了很多.大家對於勁戰維修一事有個方的的看法我也不可否認是沒盡到告知的責任.而江姓車主也把事實無老實告知家人.雙方都有錯.而價位一事在網路上吵的如此熱烈.也可讓我與江姓車主學到一個經燕.也算一件好事..而對於保固的問題.我敢大聲說.我都有作到.除非你自己不把他當一回事不回來檢查或調整.那我也沒法子強求你回來檢查.對於我的改裝有許多人很有議現.改車是原理與物實的變通.而不是死的.就以其他改裝的方式我都認同.車是死的人的頭腦是活的.以不可能的事化為可能而變實物.不敢是最好的也不會差到那裏.而我改裝的車我敢保固.別人我就不知了.我只想讓大家的車更耐更有力量.有保固.我聽太多看太多其他失敗的案子了.我希望有我的個案也可讓其他車行了解.對客人真的要小心.白紙黒字寫清楚.保固也寫清楚.對客人也要小心.他也會反倒你將軍.而對金錢付款大家當面清楚.今天就是對江姓車主太信任了.也好加在當場都有見證人從一開始檢查報價(報價時大家還一起吃飯江姓車主自己也非常清楚)..交車.如要公開面對面對談只怕江姓車主不敢出面而以.’如有機會大家可交流交流.也在這謝謝大家的指導與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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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19: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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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我是風格denjihid.今天我不管你是何意對我反感.我也想去了解.今天網路讓人紅也讓人黒,這對我來說我看的很開.對我認同的也不在少數.網路本來就是如此的世界.而這種空間人人有權發言.而如有在不當的言論.我也不在回應.而在此聲名.對於近來的文章我也看了很多.大家對於勁戰維修一事有個方的的看法我也不可否認是沒盡到告知的責任.而江姓車主也把事實無老實告知家人.雙方都有錯.而價位一事在網路上吵的如此熱烈.也可讓我與江姓車主學到一個經燕.也算一件好事..而對於保固的問題.我敢大聲說.我都有作到.除非你自己不把他當一回事不回來檢查或調整.那我也沒法子強求你回來檢查.對於我的改裝有許多人很有議現.改車是原理與物實的變通.而不是死的.就以其他改裝的方式我都認同.車是死的人的頭腦是活的.以不可能的事化為可能而變實物.不敢是最好的也不會差到那裏.而我改裝的車我敢保固.別人我就不知了.我只想讓大家的車更耐更有力量.有保固.我聽太多看太多其他失敗的案子了.我希望有我的個案也可讓其他車行了解.對客人真的要小心.白紙黒字寫清楚.保固也寫清楚.對客人也要小心.他也會反倒你將軍.而對金錢付款大家當面清楚.今天就是對江姓車主太信任了.也好加在當場都有見證人從一開始檢查報價(報價時大家還一起吃飯江姓車主自己也非常清楚)..交車.如要公開面對面對談只怕江姓車主不敢出面而以.’如有機會大家可交流交流.也在這謝謝大家的指導與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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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19: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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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我是風格denjihid.今天我不管你是何意對我反感.我也想去了解.今天網路讓人紅也讓人黒,這對我來說我看的很開.對我認同的也不在少數.網路本來就是如此的世界.而這種空間人人有權發言.而如有在不當的言論.我也不在回應.而在此聲名.對於近來的文章我也看了很多.大家對於勁戰維修一事有個方的的看法我也不可否認是沒盡到告知的責任.而江姓車主也把事實無老實告知家人.雙方都有錯.而價位一事在網路上吵的如此熱烈.也可讓我與江姓車主學到一個經燕.也算一件好事..而對於保固的問題.我敢大聲說.我都有作到.除非你自己不把他當一回事不回來檢查或調整.那我也沒法子強求你回來檢查.對於我的改裝有許多人很有議現.改車是原理與物實的變通.而不是死的.就以其他改裝的方式我都認同.車是死的人的頭腦是活的.以不可能的事化為可能而變實物.不敢是最好的也不會差到那裏.而我改裝的車我敢保固.別人我就不知了.我只想讓大家的車更耐更有力量.有保固.我聽太多看太多其他失敗的案子了.我希望有我的個案也可讓其他車行了解.對客人真的要小心.白紙黒字寫清楚.保固也寫清楚.對客人也要小心.他也會反倒你將軍.而對金錢付款大家當面清楚.今天就是對江姓車主太信任了.也好加在當場都有見證人從一開始檢查報價(報價時大家還一起吃飯江姓車主自己也非常清楚)..交車.如要公開面對面對談只怕江姓車主不敢出面而以.’如有機會大家可交流交流.也在這謝謝大家的指導與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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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2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來太一 太一不錯 我不趕保證是最好 不過老闆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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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21: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覺得雙方都有責任
雖然店家是很惡劣沒錯
不過車主需要檢討的地方也很多
車主應該也老大不小了
我想他應該還是樣樣向家裡伸手拿錢
又想在外面騎車拉風
結果惹了事情還要回家找姐姊找媽媽幫忙
在我認為比較不像男人的作風
跟在外面受了委屈只敢哭著回家訴苦的小學生差多少
結果還牽出一筆風流帳
搞的連車主母親都很無力
我不知道車主PO這出來是希望得到什麼
但是我覺得這種窩囊事,還是不要拿出來公諸於世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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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23: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njihid
嘿1萬8可以改58.5全套了加周邊配到好了都還有找...原廠全套也要1萬8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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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23: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改61 都行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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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6 19: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風格..本名黃欣豪.店面汐止大同路一段332號..聽別人說現在再找我.我才上z版看.我就是被他坑1萬8的人.之前去你店裡錄音並且公佈.你還不知道回改 .現在放話說要找我重新理論是吧.好!我就出來談.看有誰會挺我的.  現在在搞什麼渦輪的..不要又在學別人了啦.還不敢讓我加入你家族勒!既然要證明你清白.何不讓我加入呢?
還有發哥(HID)的事你也給人家搞成這樣.看看你這次黃大主席.要如何收拾

完整的錄音檔不知道需要我再公佈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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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17: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誹謗罪與民法侵害名譽權之區別(Ⅱ)。
發 表 人:邱 (hugh0519)
發表時間:2004/08/04 17:41:08

二、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僅處罰故意犯,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包括故意及過失之行為:
(一)「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刑法上過失犯之處罰需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並無明文處罰過失犯,因此誹謗罪僅處罰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論加害者之不法行為係基於故意或過失,均包括在內。
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則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但仍需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一)
由前開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可知,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
(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裁判要旨闡釋甚明。因此,民法上侵害名譽之行為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惟仍需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為若僅向相對人表白毀損名譽之事,而未曾讓第三人知悉該等事實,則第三人既不知此等毀損名譽之事,相對人之社會評價即無貶損之可能,故民法上侵害名譽之行為雖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惟仍須有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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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17: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誹謗罪與民法侵害名譽權之區別(Ⅱ)。
發 表 人:邱 (hugh0519)
發表時間:2004/08/04 17:41:08

二、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僅處罰故意犯,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包括故意及過失之行為:
(一)「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刑法上過失犯之處罰需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並無明文處罰過失犯,因此誹謗罪僅處罰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論加害者之不法行為係基於故意或過失,均包括在內。
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則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但仍需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一)
由前開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可知,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
(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裁判要旨闡釋甚明。因此,民法上侵害名譽之行為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惟仍需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為若僅向相對人表白毀損名譽之事,而未曾讓第三人知悉該等事實,則第三人既不知此等毀損名譽之事,相對人之社會評價即無貶損之可能,故民法上侵害名譽之行為雖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惟仍須有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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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17: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njihid
您所主張之立場在哪???      PO了一堆法令條文~何用??   錄音檔~您聽過了嗎???
在錄音檔內~您所聲稱之理論~是否與實際事實相同呢???

或許沒錯...車是死的~人是活的~.....您這個活人...評據您所謂之"專業"~而大放厥詞
 甚至收取高額費用~那跟詐騙集團賣假藥..聲稱有極高療效~有何不同之處???

這一切都指證歷歷~
1**您當初所聲稱之價格~與後來並不符合~~
2**你在無知會車主的情況下~自行更換車輛零件~並索取超高額之工資~
3**更換下來之損壞零件~您並無做保留~僅口頭聲稱已更換...換作是你...你會相信嗎??
       您甚至...在此先錯在先的情況下...還跟當事人聲稱~如果不信~可當場拆卸..但仍需索取高額
    工資.......此情況~~您真的認為合理嗎?????

一切的一切~~我想大家只是想要求討個"公道"... 
並不是您來PO個文~說這件事.."也給你跟當事人學到了一個經驗"...如此簡單!!
錯就是錯..對就是對~~錯了就該認錯~~您不是大官~別學些官方說法..來敷衍眾人...

路人...純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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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21: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說的好!!!!~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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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 20: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已進入 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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