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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azyld2

"防身"裝備....(騙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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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0 23: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2# gnkkk1100202 的文章
以前有在玩模型槍...不過我喜歡的不是生存遊戲,而是單純喜歡收藏槍枝,
不過台灣不能玩真槍,所以後來玩起來覺得沒感覺,就不玩了

回應 3# xingtian0512 的文章
有一半是開玩笑的啦,不過有另一半是真的有再考慮,不過只是以防幾乎不會遇到的狀況
但是總是有那麼一點點機會遇到,雖然多半沒什麼用(只是單存想帶出去居多@@),到時候真的打起來因該也不見的會開槍,畢竟要是上了高爾夫球彈...打下去....歐...大該一發就.....
大概打頭腦震盪,打肚子內出血,打手...因該短時間內手會費掉,打腳...穩定頗腳
要是打到鼠蹊部....那就掰掰了...保證爆蛋...不爆可以叫這家公司退錢

回應 5# kurenai6210 的文章
大大說的那把應該是打8mm的811吧...震爆槍已經是直壓了...因該改不上去了才對....

回應 6# cat6lee 的文章
對不起...其實我原本打的內容比較多..但還沒po出去就當機了
原本是還有多問一個問題
問說FZR會不會比較容易被找麻煩...
畢竟我的第一部車就是FZR我也不是很清楚

回應 7# cony51715 的文章
是規定不能在公共場合亮出來~才對歐
以前玩BB槍時有注意一下法規

回應 10# cony51715 的文章
可以裝在盒子裡帶出去~~ok的^^

回應 12# gnkkk1100202 的文章
絕對沒有...
所以才想放在防摔衣內側

回應 13# keyking 的文章
我以前也有一支說...被我玩到變成90度角收不回去

回應 14# kat 的文章
相信我...這一定有用
除了基本橡膠彈(唯一合法的...)
還可以選配辣椒彈(也是合法的)
另外還有高爾夫球彈(被打到會升天歐)
玻璃彈,又稱水晶彈(被打到會有點殘忍...畫面會很血腥....)
據說也有鋁彈(這我就不用說了吧= =)
因為子彈越重...動能出槍口時流失會越少...所以會越恐怖
換個角度想,這跟漆彈槍開到全壓的意思其實是一樣的
所以請不要在家嘗試

回應 20# gpjacque 的文章
也是吼
再來個鋼頭鞋....之類的也不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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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0 23: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會有想到帶把鎮暴槍
有一半的起源是大約5,6年前
常去的槍店(模型槍店)
裡面有一些常客有再玩重機
據說常常被不良分子找茶(據說是直接打的那種
畢竟台中不是個治安好的地方阿

5,6年後過了
每次回台中,總覺得台中玩重車的人變少很多
所以也不知到這種問題有沒有改善
我想因該有好很多了吧

話說被逼車我覺得還好
但是有一些是很惡質找麻煩的
有些車會故意急煞車害你撞上去
我是比較討厭這種....

另一半的原因
因該單存只是想帶著而已
(就跟有買新錢包想帶出去那種感覺差不多
還是乖乖放在家裡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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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3: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橡膠彈如過沒打中重要部位打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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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0 23: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23# kat 的文章

不至於
不過有機會骨折.....或是內出血......
因為他跟美國監獄的鎮暴槍其實是同一個東西
(圖片po的是台灣翻製版,原本那把要賣8xxx多大洋,也是買的到拉)
台北西門某樓上的棒球打擊場有小靶場可以玩玩看
(個人覺得他一局收費好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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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3: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覺得打死人 總比被打死好吧

不怕一萬 就怕萬一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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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1: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聽說有人會帶條長長的熱熔膠或優力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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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2: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記得有一次
去台南完生存

車子後座 放了6長4短的槍

我跟我朋友倆人

超怕被警察攔下來的....

他是BB槍阿

改到極限喔 我不知道沒看過
小改...用鋼珠可以打穿鐵罐 是兩層不是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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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4: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9# passante 的文章

之前聽玩生存遊戲的朋友說~現在已經沒有嚴格規定要噴橘漆了耶?不知真假...
我自己的瓦斯槍還有一把狙擊槍(都BB彈)~狙擊槍也沒噴橘漆~賣我的老闆說那個規定沒了~
不過槍都賣掉了就是...



帶槍出門可以悠哉的朗誦~~我有兩支槍....長短不一樣~長的打....短的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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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4: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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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4: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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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4: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然你買那種警用手電筒阿,也很夠力,握起來也挺順手的,就算白天突然照對方眼睛,也可以造成對方幾秒鐘看不到東西,晚上更威。放在車廂也不會被刁,你說那個那麼大支似乎有點小題大作了,被圍掏槍出來,最後進警局的搞不好是你。
甩棍也有分,你買的那種應該是夜市的100塊垃圾。去找找看那種美國製的一支三五千塊那種,根本不會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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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帶在身上應該不方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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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9: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中這類防身用具要去警局報備,不然被查到就算公共危險罪。
何苦帶這種擺明有攻擊性的物品呢?運氣不好被搶去不就完了?
遇到臨檢多麻煩,被小孩子拿去玩也很危險。
前面gpjacque大大說的好,A星的防護手套就很硬了,還不擔心被搶去。(也要對方帶的下)
其實全套防摔裝備就很有嚇阻力了,至少防禦力也加50。
好兇器是要能藏匿於民宅之中啊........

[ 文章最後由 alubaman 於 2010-7-31 09: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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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9: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細一點的鐵鍊加鎖頭(不拘,重物即可).....

平日可以藏於車廂之中.....

被人發現了就說那是鎖車用....

臨敵可將兩者結合.....即成了低階鍊槌...

亦可將兩者單獨使用....鐵鍊可當鞭使.....鎖頭當暗器丟...

打贏了之後還能把對方給銬起來.....就算寡不敵眾落荒而逃,也沒關係

山水總有相逢處,記下特徵,哪天路上遇到鎖他車
-----
↑說笑的....別認真.
-----
我是和平主義者....這種打打殺殺的事情還是讓學過如來神掌的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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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1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skizzikex 於 2010-7-31 09:41 發表
細一點的鐵鍊加鎖頭(不拘,重物即可).....

平日可以藏於車廂之中.....

被人發現了就說那是鎖車用....

臨敵可將兩者結合.....即成了低階鍊槌...

亦可將兩者單獨使用....鐵鍊可當鞭使.....鎖頭當暗器丟...

打贏了之 ...



本日最實用之方法
不過這主意相當不錯呢
小弟會學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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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10: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1# kurenai1988 的文章

手電筒這主意不錯
不過警用的那真的有點大隻@@
甩棍我是買500元台製的
會打彎其實是有天心情很糟
拿來砸我家牆壁發洩砸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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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10: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3# alubaman 的文章

好像要....
不過沒去報備好像也不會出大問題的感覺
網路店家一堆人在賣.....也沒看到有誰說最好去聲請一下的

阿伯
您家是藏了多少兇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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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2: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樣子必須請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了!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槍砲:指火砲,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註)之各式槍砲。

(註)狹義解釋為子彈需具有金屬或類金屬成分才算,廣義解釋為可以發射東西的都算,就算是水球,一但達到一定的初速度,構成”殺傷力”的構成要件就是賓果了。

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

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或自動步槍者,處七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炸彈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槍砲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令解釋:
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
故寄藏之受人委托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雖僅規定持有,而未將寄藏行為定為獨立之罪名,但仍不能以此即謂寄藏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佈施行前不成立犯罪。(七四臺上三四○○)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三項係將持有與寄藏為分別之處罰規定,則單純之持有,故不包括寄藏,但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所為之持有,概係寄藏之當然結果,法律上自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應另就持有于以論罪。
同時寄藏手槍,子彈係觸犯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應依想像上競合犯從較重之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手槍罪處斷。
第八條(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或空氣槍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說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既將製造,運輸,販賣為併列之規定,有一於此即構成犯罪,該條第二項所稱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係指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以外之其他罪行之用,而為製造,販賣或運輸行為之意,至若其所規定製造,販賣或運輸行為之本身,應不在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之列,其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之規定亦然。
第九條(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罪三)
未經許可製造或販賣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條之一 未經許可擅自改造模型槍,販賣或運輸改造模型槍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改造模型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條(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其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各式槍砲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四條(獵槍等之管理辦法)
獵槍,魚槍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活工具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若干條文已經修訂,違法刑責加重)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一下這則題庫,這是條杯杯的考試題庫。
www.eyebook.com.tw/collate/1TY08/1TY08.pdf


我看了一下,塗橘漆這一條確實已經註銷了,而生存遊戲的槍枝在〝不改造〞的情況下也可以合法持有,
但是有誰入手之後不改個馬達的?這些都是法律邊緣的爭議。
另外我也再去確認了一次,目前的法條已經修改成20焦耳才算違法,算是比香港槍會的規定要鬆多了。
只是20焦耳造成的傷害在近距離下應該會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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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3: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10年前還是飆仔時
會偷偷暗藏一把小武士在整流罩裡
槍應該是打不死人  
因為你亮傢伙出來時 你的敵人早烙跑了
有點骨氣的傢伙沒跑  那自己食指真的扣得下去嗎?
扣下去 世界就變了  這是一道心理關卡

好比:
時速150是一道關卡
時速200是一道關卡
時速250是一道關卡
時速300恭喜破關了

真要防身  其實大鎖這東西就很不錯
違反槍砲管制法是蠻嚴重的喔
真槍就在家收藏 沒事拿來擦一擦 別拿出門
武士刀之類的 只要不開封(刀口磨過)條子都不鳥
不過武士刀真的很值得收藏
但終究是傷人凶器 有人說放在家會有血光之災
見仁見智囉!我倒是覺得可以鎮宅
光是刀子帶來的殺氣 那些不乾淨東西都避而遠之了吧

以上看看就好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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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14: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8# passante 的文章

20焦耳是有面積的歐 好像是M平方還是CM平方忘了
反正算起來其實出速算很低 記得好像0.28g的BB但18x還是19x就差不多了
而且我記得法規的20焦耳不是實際焦耳歐,是理論焦耳的樣子,實際槍口焦耳數記得更低,6還是多少,反正他運算很麻煩就對了
很多網路上的賣家或是店家都弄錯了計算方式
所以其實很多槍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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