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規定: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單開你「擅改排氣管」就已經達到執法過當之處 且單改排氣管並未影響到行車安全 再者並無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以修復 何來被開單之嫌 警員在場無法用逕自的認知來判斷你違法之處 若擅自開單以<噪音>或<擅改排氣管以致影響行車安全> 就屬於不當告發 受擾的米蟲車友可向交通裁決所申訴,並舉發該員警不當之行為
以第十八條開的話就是員警開始鑽法律漏洞之處
第十八條 (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這條更是無依據舉發排氣管改裝就屬違法 員警要躦漏洞的同時 我們也有正當的理由抵制回去
希望各位車友還是能瞭解到大部份的警察還是好的 只是有這種部份的老鼠屎壞了員警的形象 若是遭受到不當舉發 只要自己的立場是合理的 申訴成功的機率都很大 再者只要申訴該員警 依據署頒《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考核獎懲規定》 各單位將會對於違反規定致舉發錯誤之員警 予以視情節輕重議處
最後,祝福這位米蟲車友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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