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委員: 目前交通部對於改裝車的施行規範,在執行時間方面目前的進度為何? 路政司: 基本上緩衝期大約為半年,但是針對不同的項目,緩衝期的期限會略有不同。對於先前所研擬的修正草案中,對於前三項本部仍然傾向列為不可變更項目,而有關可變更與不可變更的相關問題,我們也曾委請中興大學做過一些研究報告。
廖委員: 警方目前針對取締改裝車的標準為何?
警政署: 基本上警方並沒有針對改裝車有特別的取締勤務,而是在防止飆車、危 險駕駛以及拼裝車(防止車輛失竊)的部份做取締,而這部份乃是根據改善治安為原則。在執行上述勤務中,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目前改裝車的問題,因此在執行規則尚未明確改變的情況下,警方跟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範來告發,並無不妥之處,但是要改善目前比較受到爭議的部份,還是要等到交通部的明確規範之後,執法員警才能夠有比較明確的執行規則。
廖委員: 針對先前改裝協會送交交通部有關道路安全規則草案的修正條文內容,目前貴部的意見為何? 路政司: 先前協會提交本部有關道路安全規則草案的修正條文,除了第一、二、三項的部份內容仍有爭議之外,其餘如方向盤形式、賽車椅、引擎室拉桿、排氣管、空力套件等,皆已經列為可變更之項目。
監理組: 針對第一項「渦輪、增壓系統」部分,每輛車在出廠前,必須經過各項嚴格的精密測試,所以車主在買車之後,車廠也必須擔負所有的保固責任。但是由於動力部份變更之後,對於原車基本結構會有極大的影響,尤其是車體與機件強度是否能夠承受較大的動力改變,是比較值得懷疑的部份,就連原廠亦無法承諾這樣的改裝是否可行。而加裝增壓系統後,是否會超過原車所設計的負載,因而造成行駛時的安全,這是我們所無法預知以及保證的,因此我們並不建議將增壓系統列為可變更的項目。
協會陳理事長: 長久以來,國外各大車廠皆不斷的研發引擎增壓系統,以期使車輛能夠在達到更多動力輸出的同時,藉由增壓系統也能夠達到節省油耗的效果,事實上以目前汽車科技的發展,也確實達到這樣的目標。如果在原車動力系統之外加裝增壓設備,要增加動力輸出的目的之外,亦能夠保有原車各機件的耐用度,以及車輛所能夠承載的範圍,最好的方式就是建立完整的檢驗制度,就如同協會所提修正案中的實施細則部份,加裝增壓系統的車輛,必須經過原廠車的嚴格檢驗過程之後,才能夠取得變更登記的證明,如此便可以消除上述的疑慮。
廖委員: 基本上,沒有人希望將車輛動力改裝之後,會希望車輛變得更加不安全,如果改裝之後發生任何問題,那應該是廠商所必須擔負的責任,廠商必須擔負車主的損失,這點與汽車原廠本來就沒有所謂責任歸屬的問題。如果就協會這方面所提的,如果建立一套良好的檢驗規則,那麼增壓系統的改裝是否可行?
監理組: 如果以原車的安全設計為考量,我們還是不建議將增壓系統開放為可變更項目,而目前監理單位也沒有專業的人員與儀器,可以針對這個項目作檢驗。
廖委員: 針對「渦輪、增壓系統」項目,希望路政司與公路總局監理組在會後,能夠再做進一步的研究與評估,接下來我們討論懸掛系統的部份。
路政司: 針對本單位先前所提的內容,並參照協會所提之修正內容,有關懸掛系統的部份,除了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不得變更之外,彈簧與避震器(含高低可調避震器)的部份我們已經列為可以變更的項目。
協會陳理事長: 既然避震器列為可變更的項目,那麼是否代表車身高度是允許降低的?
路政司: 避震器列為可變更項目之後,車身高度是可以降低的,但是車身高度升高的部份,我們是禁止的,因為車輛在車身高度升高之後,車身重心也會升高,因此在快速過彎時車身的穩定性會較差,會降低車輛行駛的安全性。
廖委員: 有關懸掛系統方面雙方應該有具體的共識,那麼先前所提的第三項「煞車作用種類」方面,路政司目前的看法為何?
路政司: 針對總泵、分泵與煞車油管的部份,因為牽涉到機械結構的問題,所以我們仍然維持先前所提,將其列為不可變更的項目,但是有關碟盤與卡鉗的部份,我們仍在審慎的考慮,是否要將其列為可變更項目。
監理組: 站在我們的立場,我們並不希望將碟盤與卡鉗列為可變更項目,主要是因為煞車系統是攸關行車安全最重要的部份,如果因為產品品質的問題,而造成行車安全,對於駕駛者與其他用路人是相當危險的事。
協會陳理事長: 既然消費者願意花更高的價格去更換煞車,當然是希望能夠更為增加行車安全,而非製造更加危險的行車狀況,以國外車廠為例,等級越高的車款,所配置煞車系統的性能也越好,這就是為了提供車主更安全的用車環境,而目前改裝的碟盤與卡鉗,在品質方面確實比原廠來得好。
監理組: 其實除了品質的考量之外,還有一個考量因素就是,更換制動力較佳的煞車之後,駕駛者是否有能力去控制車輛,尤其是遇到緊急狀況時,強大的制動力,雖然可以有效縮短煞停距離,但是制動力過大會造成緊急煞車時,車輛偏移滑動的情形,面對這樣的狀況,一般的駕駛者是否擁有反應的能力,這也是我們所考慮的另一個重點。
路政司: 針對協會所提有關煞車碟盤與卡鉗的修正建議,我們回去之後會再做進一步的討論,並徵詢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然後我們才會做出決定。
廖委員: 針對上述的討論,警政署在往後的執法方面,是否會更明確? 警政署: 如果交通部在法規執行細則的部份更為明確,相信對於執法員警與車主之間的爭議會相對減少很多,員警也能夠更有效的執行各項命令與任務。但是不論有關改裝法規如何修正,都不會影響警方對於取締飆車,以及執行查察變裝車的任務,因為這些關係到治安方面的問題,與改裝車的合法與否是沒有關係的。此外,在法規尚未訂定完成公告之前,警方對於改裝車的取締,仍然是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範。
廖委員: 雖然目前新的規則尚未公佈,但是在警方取締的方式上,希望能夠就其違規事實做舉發,不要因為任意開單而造成消費者的困擾與民怨。
警政署: 有關取締方式與員警態度上的問題,我們也會針對各基層單位做宣導,要求員警能夠就其違規事實做取締。在此,警政署也希望協會能夠配合一些宣導的活動,尤其是對於改裝車主的駕駛行為,以及車輛改裝之後一些有關駕駛與適應方面的問題,協會與改裝業者應該多給予車主一些教育性的建議。
廖委員: 有關上述路政司所表示的可改裝項目,是否是已經確定的事項? 路政司: 是的。
廖委員: 那麼施行的日期為何? 路政司: 雖然時間很急迫,但是我們仍然決定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所以在今年7月1日之前,我們會公佈所有可變更與不可變更項目的細則。
廖委員: 希望路政司在最後修正案細則確定之後,能夠先交於委員辦公室,我們也會同時給協會確認各變更事項,然後貴部再行公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