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條例第十六條正式經三讀通過 『台灣二輪部品促進協會』所推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修正案,經立法委員王幸男、周慧瑛、陳唐山等三十五位委員提出,於6月7日正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條文內容如下: 一、燈光、雨刮、排氣管、消音器等,因公路監理機關並無登錄其廠牌,故前開設備損壞修復或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自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等情事。 二、委員擬修之條款建議修正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 三、對於汽車排氣管之舉發,已請警察機關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起的之重點。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應在環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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