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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給:NightWalker大概是我心裡的正義魔人作祟...看到偏坦歹徒的言論就很容易過激...明天清早再去釣釣魚修養身心...回覆給:Taco水箱....應該是非常給他難打爆....要閃過散熱片打中水管......而且要打很多洞才會因漏水導致車不能開....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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