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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unny8675

[分享] 改裝..我寄信給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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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7 23: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函了...

原文由 funny8675 於 2009-8-23 11:56 發表
馬總統您好,國事繁忙,您辛苦了。
我想來此目的,是想您關懷一下,我們小老百姓不為人知的心聲.....
http://www.zclub.com.tw/discuz/s ... mp;searchsubmit=yes
此網頁是"Z" ...

-----------------------------以下回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
電話:(02)23113456
傳真:(02)23315321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80039057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點第2款規定,機器腳踏車排氣管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規定,並自96年1月1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爰機器腳踏車排氣管變更,應符合前開規定,倘台端對前開說明有所疑義,可逕洽本局
各區監理所(臺北區監理所02-26884378、新竹區監理所03-5891913、臺中區監理所04-26913206、嘉義區監理所05-3628601、高雄區監
理所07-7615065)詢問。
二、另有關改裝零件合法販賣而將其裝在車上卻違法乙節,查車輛整車係由各項零組件所組成,故為期確保消費者之行車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特定與安全性有重大影響之商品列
為應施檢驗之項目,即非經檢驗或認證合格不得上市販售,如汽車之安全帶、輪胎鋼圈、兒童安全座椅等,至於其他非屬應施檢驗項目之國產或進口車輛零組件,廠商雖不受應行檢測
合格方得販售之限制,並可自行生產,但其商品裝設於汽車上使用,仍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汽車整車之安全規範或噪音、排放之標準。
三、台端關心公路監理業務,本局特申謝忱。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funny8675@yahoo.com.tw
副本:本局秘書室〈研〉、監理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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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7 23: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重點就是排氣管部份可以不用經過監理站,只要有隔熱裝置應當OK...換句話說...只要有隔熱裝置的排氣管就可以驗車通過????這我就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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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22: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過驗車單沒銷掉,還是要去驗車

[ 文章最後由 k137 於 2009-8-28 22: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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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9 00: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k137 於 2009-8-28 22:35 發表
不過驗車單沒銷掉,還是要去驗車



恩.....沒有躲過驗車...實質上的意義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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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1: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對現任的執政政府還能有什麼期望?!還是靠自己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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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22: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5# minatsuki 的文章

既然沒有建設性   就別發言了吧...
我指你講賽車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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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23: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來價值觀念不同~還要受人批評

好吧~那我也閉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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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18: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JPG

說到要做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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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1: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48# mp5ras 的文章

=.=??

你加我分~而且把我的發言表框...

子彈掃到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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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2: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你!+1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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