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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3: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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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怕他,以法律的角度詮釋.你是在陳述一個"事實"
這事實是在該員有所謂的公開商業行為下構成
因此不觸犯公然侮辱,建議你把整個事件PO上網但不要涉及人身攻擊
"公開場合辱罵很明顯已觸犯刑法"不成立,無辱罵之嫌
"明日我到宜蘭地方法院申告"
"先不談結果.光出庭就累死你了"
這樣的言詞已構成恐嚇,先告他一條
"便利易組裝所開發手工精鑽大燈,有效改善FZR原廠大燈不夠亮的通病"
大燈組4500
而且當初我們上就沒有說含大燈燈泡和線組了
已正常商業認知論,物品必須包含在非消耗品以外的專用附屬
始具有基本功能才能算是整組
舉個例子,有人在某大購物商場購買吸塵器一組
其內容物不含吸塵器之吸管,且其購件並非市面上能輕易取得之
消耗品(如吸塵袋)因而對該公司提起違反公交法訴訟
而同樣條件下亦能啟始"商業詐欺"(對方有行號~商詐比較重)
增加您夜間行車安全
以現實狀況而言,該物品並未達到如此之效果,
且無安規認證佐證
我要是你我會在台南地院興訟對抗
一次告他這麼多條我看他能直接搬去台南住了
商業訴訟的絕招就是一次塞給他20~30條
因為律師費是一樣的,
以他的回文包含要告你那些等等,在83年政府曾頒布
一連串的反商業流氓法案(當中最強勢的就是消保法)
同一行為得以雙法定罪(同樣的違法行為能同時以消保法跟公交法論處)
民事刑事都有重度責任,
加上多條罪名(看你怎麼羅織)
技巧是只要你覺得有嫌疑就提告~目的是要讓當事人跑不完的法院
這是跟我老婆討論之後的結論,
內人為靜宜大學法律系,中華民國合格律師
協助扳倒煒X的幾個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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