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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trix778327

【感想】網路效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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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8: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L  其實樓主說的那賣家產品就是這。
\(^O^)--c(點閱:狗仔暗示)/

:(  但說實在的......當初我也曾考慮以後頭罩褪色或破損時要買這款。(呼......)

驚人狗仔偷拍照週刊-α
驚人狗仔偷拍照週刊-β

[ 文章最後由 gundamkil 於 2008-10-30 18: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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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02: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行從我的網誌連結吧.
EX:全台最大的FZR網站

[ 文章最後由 matrix778327 於 2008-10-31 11: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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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09: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摟~~~~建議你還是改一下吧

這樣老闆也看的到ㄋ><

難為你了~~~~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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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0: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怎麼了~~好想知道歐~(原本也想去改冠x的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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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1: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24# soarwu 的文章

有慧根的人才看的到

打消念頭吧...

我覺得原場頭就不錯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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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1: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遠看真的不錯

如果不是苦主放拉近的照片
我還以為裡面的東西和外面一樣光鮮亮麗

原來之前的傳聞果然不假

只能說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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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23: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東西都裝好了.
簡直就是...不能直上...
就是卡東卡西.東修西修的.
裝起來
一般人會瘋掉.然後放棄退貨吧?
唉.
要買這東西.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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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3: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demonnien 於 2008-10-31 09:13 PM 發表
有慧根的人才看的到

打消念頭吧...

我覺得原場頭就不錯看了...


;P  呵呵,這句『有慧根的人才看的到』形容真貼切。

:o   小弟我在此暗示一下!
(1)點入樓主的個人網站
(2)回答問答題:全台最大的FZR網站。(暗示:5個英文字母都大寫)

:L  若真還不清楚暗示......『U‧C‧L‧B‧Z』自行正確重組。

[ 文章最後由 gundamkil 於 2008-10-31 23: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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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0: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gundamkil 於 2008-10-31 23:03 發表


;P  呵呵,這句『有慧根的人才看的到』形容真貼切。

:o   小弟我在此暗示一下!
(1)點入樓主的個人網站。
(2)回答問答題:全台最大的FZR網站。(暗示:5個英文字母都大寫)

:L  若真還不清楚暗示......『U‧C‧L‧B‧Z』自行正確 ...


: 感謝這位施主的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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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0: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關於他說的部份

可能已經涉及騷擾

蒐集點資料吧

小弟也不是很懂

上奇摩查查吧

ㄧ定有很多

網路很好用的

但是也要小心觸法問題:L

他說的或許也對

不過受害者不是他是你

說的他是苦主一樣

但是他有提出補償還算不錯: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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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1: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看了一下~
事情解決就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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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3: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怕他,以法律的角度詮釋.你是在陳述一個"事實"
這事實是在該員有所謂的公開商業行為下構成
因此不觸犯公然侮辱,建議你把整個事件PO上網但不要涉及人身攻擊
"公開場合辱罵很明顯已觸犯刑法"不成立,無辱罵之嫌
"明日我到宜蘭地方法院申告"
"先不談結果.光出庭就累死你了"
這樣的言詞已構成恐嚇,先告他一條

"便利易組裝所開發手工精鑽大燈,有效改善FZR原廠大燈不夠亮的通病"
大燈組4500
而且當初我們上就沒有說含大燈燈泡和線組了

已正常商業認知論,物品必須包含在非消耗品以外的專用附屬
始具有基本功能才能算是整組
舉個例子,有人在某大購物商場購買吸塵器一組
其內容物不含吸塵器之吸管,且其購件並非市面上能輕易取得之
消耗品(如吸塵袋)因而對該公司提起違反公交法訴訟
而同樣條件下亦能啟始"商業詐欺"(對方有行號~商詐比較重)

增加您夜間行車安全

以現實狀況而言,該物品並未達到如此之效果,
且無安規認證佐證

我要是你我會在台南地院興訟對抗
一次告他這麼多條我看他能直接搬去台南住了
商業訴訟的絕招就是一次塞給他20~30條
因為律師費是一樣的,

以他的回文包含要告你那些等等,在83年政府曾頒布
一連串的反商業流氓法案(當中最強勢的就是消保法)
同一行為得以雙法定罪(同樣的違法行為能同時以消保法跟公交法論處)
民事刑事都有重度責任,
加上多條罪名(看你怎麼羅織)
技巧是只要你覺得有嫌疑就提告~目的是要讓當事人跑不完的法院

這是跟我老婆討論之後的結論,
內人為靜宜大學法律系,中華民國合格律師
協助扳倒煒X的幾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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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7: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2# damper99 的文章

有喔~ 這點我欣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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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2# damper99 的文章

讚啦....

賣方一定站不住腳的

賣方自以為很懂法

隨便搬一條法條要嚇嚇你就範

樓主加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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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3: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  呃......原來還有後續的上法院提告恐嚇事件唷!?(現在才看到)

插話+題外話:剛剛接到『仰慕在下的粉絲』的簡訊,擔心在下對這文章若太過回應可能會被車行找上麻煩!(:呵呵,我有粉絲耶。:天阿~流氓車行嗎?會對插話的『非當事人』下手~?)》

:o  嗯......該說啥呢?
◆若以賣方角度看待◆
(1)若真能用這2千大洋把事情『撫平』是最好,縱然是要全額退費換來『100%撫平+抹除此事件』也無妨才是?(基於C/P值看來是絕對划算)
(2)網路效應流傳速度會很可怕,尤其是現有僅存的FZ/R市場。畢竟FZ/R的車主6-7成都會上Z板『潛水』,所以影響效應會有點程度傷害。(就是會以訛傳訛,導致該商家幾乎不用作FZ/R的生意嚕,甚至還會影響到相關周邊的生意)
《插話》:例如以下~
A:你還去那家改裝或維修唷?你不知道當初FZ/R事件嗎?
B:呵呵,應該沒差拉~反正我又不是騎FZ/R!這商家其他的改裝應該都OK的~
A:好吧~你都這麼說了!
(假設之後真的也讓消費者不滿意)
B:挖~~系阿!真的如你所講的......我這台車也掛了。
(此時效應會如滾『血』球般鬧大!......沒錯是『血球』不是『雪球』,這下子商家會噴血致死。)


◆若以買方角度看待◆
(1)倘若鬧上法庭真的有贏面,但是畢竟還是要自己處理這些事情。網路上的『網友+車友』會親自抽空出面陪伴在左右一起處理的應該了了無幾才是?(大多都是回文講講而已(我沒說是嘴砲),若真需要出面幫助還要看人脈或關係......甚至還會說:『我又沒跟他跑過,跟他不熟』或『我沒看他去過賽場阿?他哪位阿?』)
(2)當事人年紀還年輕加上等當兵中(說實在的~還沒當兵前的年紀真的可說是『很年輕』,就是年輕人中的年輕人),若也把『家人的觀點』考量進去......會自認倒楣了事機率很大。(正常的~若我是他家人應該也會說『別惹麻煩了,你給我乖乖當兵去先』)
(3)誰能保證該商家不會用『社會手段』善後此事?誰能保證做機車相關改裝的店家已擺脫『老舊的過往人們所認知』都是不愛讀書+混混在做的行業?那他們真的會以『文明』的手法處理相關賠償嗎?
(4)當今社會陷入病態,多少人會真的出面當『正義使者』指證......大多都深怕變成『正義死者』?

之前曾看車友分享過的文章......『正義使者』不是一人當就能影響局面,而是要『聚集很多正義使者』挺身而出來改變這局面。別再讓有心想當正義使者的人們孤孤單單了......倘若『該當事人』真有意願跳出來舉發+造福我的這些車友時,真誠的希望有能力的車友能抽空出力相挺+幫助!別讓挺身而出的『正義使者』孤軍對抗,而我們僅是在『影子』裡等待結局~這樣跳出來的人往往都『慘死』......那誰還願意挺身而出呢?您說是吧?

其實有時『現實面』就是這樣殘酷+無情......甚至讓人無助。大家若多費神觀察一下會發現在Z板所謂的『大大』+『神人』+『長老』......等等的,在類似這種『爭議文章』往往都是不會回文居多。

為啥?負面層次太複雜的~先不談!僅以『正面』層次考量就足夠才是?
(1)這類事情很麻煩,有時還會陷入『羅生門』+『表態挺那邊』僵局......若輕易跳出來表態是件不成熟的行為。
(2)這類爭吵大多都是年輕人搞出來的(30歲以下),我們都年近30-40的人嚕還去攪和啥?
(3)說實在的......有能力把事情捅出來就『學習』如何有能力把事情解決吧!(我不否認『字面上』很有教育意義,光『字面上』而已)
(4)像在下就是這種→上網僅是拉塞+分享有的沒的經驗而已,儘量不要把這類事情帶到『現實生活』中~不但會影響到生活步調更會為自己找上很多麻煩!(說是自掃門前雪也是,有時病態的社會價值觀真的不得讓人也如此......感嘆)

OS:在下有時都會隨口自言自語......『倘若我有錢、有權、有閒』我一定幫到底,但我真的沒有能力幫上啥忙~我僅能出出意見,希望你能體諒!(真的,年輕時的半開玩笑話不知不覺中已深深的變成日常生活中的一種行為模式)

[ 文章最後由 gundamkil 於 2008-11-1 13: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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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4: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5# gundamkil 的文章

其實我已經25啦.老人一個
11/12號入伍.

其實我也知道這種事情.走法律途徑.我不一定輸.
畢竟不是因為他東西好我還亂講
就很簡單的立場.
今天去一間餐廳吃飯.東西不好吃.之後朋友要去.
我當然是建議不要.
網路上也很多評斷產品的文章.那他們不就全都要告了?
只是息事寧人.加上即將入伍.
當然是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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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5: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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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20: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7# matrix778327 的文章

y拍上沒看到了

因該成為絕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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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23: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7# matrix778327 的文章

你本來的一代雙圓燈板頭殼應該有留著吧?

我覺得有燈的來說那是最好看的了~宜蘭另一台仿04r1的不算以外
不過我覺得這組看起來就是怪怪的~大燈間格很開感覺呆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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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03: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39# nsmx1rex 的文章

用久了都會外擴的....

那就別太在意囉...

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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