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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到底可不可以要人開車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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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9: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生
說到警察    我總會忍不住激動一點 >"<  先說聲抱歉
不過將心比心
今天那位警察請你打開車箱的原因    絕對是他有所懷疑
竟然他擔心可能發生某些犯罪的狀況
那種情況下如果先行解釋可以不開
如果當場是個現行犯
甚至我後車廂裡面放了兩具被我滅口或是撕票的屍體
我會開車箱嗎???
做許多事情的時候    禮貌很多時候是沒用的
就像我當了個小小主管之後才發現
許多員工當你客客氣氣的跟他討論交代他事情時
結局就是事情最後會全部都變成我的工作
法庭上法官不兇個幾句
就會看到上法庭上到油條的被告在那邊打哈哈
很多時候真的只是位置不同角色不同    所以感覺就差了很多
但是當哪天角色互換過來時    大家終究會明白許多事情當初發生的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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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9: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熊貓~
熊貓大說的對
很多情況下    大家已經不只是忘了怎麼尊重警察了
而是很自然的把一切都當成是"應該的"
當我們要求別人尊重我們時  卻忘了看看自己幾時也尊重過對方呢?

好警察多不多
說實話我認識一堆好警察
當年我小舅就是個滿腔熱血的警察
28歲升刑事組小組長
破了一堆案    記了200多隻大小功
但是下場如何呢??
29歲就因為執行臨檢勤務    被酒駕不願意停車受檢的駕駛
拖行了將近200公尺直接撞死在橋墩上
當時我舅媽才25歲    我表妹剛剛出生不到一個月
出殯那天除了黑白兩道外
竹南地區許多一般的民眾也都來到苗栗苑裡這個小地方
因為他們覺得損失了一位好警察
出殯當天因為參加公祭人數比預定多太多
家祭時間縮短    公祭提早將近一小時開始    卻還超過了將近半小時
奠儀收了將近200萬
一堆人說這樣走的很風光    是做人成功的表現
但每次我看到我舅媽    看到我表弟表妹
我一點也感受不到榮耀
當大家都說    警察還不就混口飯吃的同時
我真為警察們感到不值
這口飯    會不會太難嚥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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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20: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苦命生產工

我勸你還是當個百姓好好努力工作養家糊口就好....

要不然以後留下孤兒寡女的..只會害了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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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21: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生

就像我說的...警察和我們一樣有好有壞...

好的..我們更該尊重...

但是壞警察..我們也不該姑息他的作為才對..

對於一些不肖員警..如果你覺得他的作為侵犯到你的權益時..

把時間地點..員警臂章號碼..騎或開的巡邏車編號記下來

上網投訴警政署督察單位或縣市警察局督察室

把事情經過詳細訴說清楚...

督察單位調查之後會給你一個回答..

若查證屬實..被投訴員警不只會被懲處...對他的年度考績也是大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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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01: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斌~
所以已經六,七年不上台三,二十年來只跑過一次南投
(今年的事,還不是假日跑的)
出門挑時間.下罰站區一定等撤哨,或改走楊投
最主要的是,我騎車尾速不快啦!在路上,那台車又不顯眼
純粹喜歡大愛將的加速.又不用頻頻換檔
我真的是把它當大綿羊在騎
(99''還是97''買它的時候,台灣還沒什麼大綿羊)
而且
我騎速克達或正牌(z400)的時間還是比較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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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02: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絕少部分是真正認真且有滿腔熱血的

實在實在是看太多混吃等死~只會欺負善良老百姓的

因為本人是警察局內的替代役....待了一年多~80%的警察都是打混的型態

不要說我看到的只是一兩個分局的小部分~我總共支援過5個分局.......

一個實在比一個還爛.......警察..........只是有牌的流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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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07: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熊貓~

大大我同意你的話,有錯在先就別爭論。但我在高雄做加油站工讀生,讓我覺的我們

附近的警察很心涼。暑假一群飆車衝進來加油站(至少有五十台汽機車)。警局就在隔壁

完全沒人來關心,巡邏車看到也熄火關燈當作沒看到。讓我覺的很悶....

另一次加霸王油去報案,但警察只說抓不到啦,不用報了啦...連備案都省了。

可能我在高雄的關係,警察讓我很心涼,能過一天算一天。不過我去過北部,北部的

警察讓我很尊敬他們(目前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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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1: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生

他已經告訴你他可以合法開你車箱的理由了

就是你手黑黑的

假設今天是某偷車賊偷了你的車被這個警察攔到

你應該感謝他沒有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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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4: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極速YOYO
怎麼處理?全帶回警局,
家長跟議員接著也到場了
然後派出所主管免不了要被修理一頓
換成旁邊飆車族在那邊偷笑.
等人一走,當初抓人的警察就免不了挨主管一頓罵了

北部唯一好處是,警察可以通知媒體到場
(大部分媒體主力還是在台北,隨Call隨到
 事情大些,還可以來個SNG現場直播)
議員或家長,就不敢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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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5: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極速YOYO

這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那些飆車族只是在路上飆車,警察也是拿他們沒皮條。抓他們超速嗎?那也要剛好帶著測速槍才行。

抓他們管子太大聲嗎?那是環保署/局的業務。

抓他們太吵嗎?對不起,警察只能勸導,就算要開單,也得由環保署/局的人現場測試噪音的分貝值。

除非他們一路砸車、砍人、放鞭炮,否則都只是「聚眾」而已,並未達到「滋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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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02: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生

警察如果態度很好 就給他看 為了治安將心比心

如果遇到態度不佳 就慢慢搞他 反正時間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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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09: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生

我很遺憾有那麼多人認為警察的臨檢及搜索是合法的

警察當然無權命你打開車廂,一般的路檢,警察可以要求你做酒測

但無權要求你出示證件或是打開行李箱檢查,若是警察有此要求

一定要跟警察要求寫臨檢紀錄單,上面會清楚的記載執行臨檢的分局

時間地點,還有臨檢項目、理由如果覺得臨檢不合法可依據此臨檢紀錄單提起訴願

甚至提出告訴。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就算緊急搜索的情況

也須在三日內呈報管轄法院若法院不准許,須於5日內撤銷

但一般人常掉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同意搜索的陷阱

也就是警察利用技巧性問話,誘使被搜索人同意警察搜索

例如問說可不可以看一下證件,而不是說證件拿出來看一下

或是問可不可以開一下行李箱之類的,一般人都毫不猶豫的把證件拿出來或是把行李箱打開

但是如果此時你才發現你的駕照因為太忙忘了換而過期不就被警察賺了一筆

其實我們的人權就常在無知中被侵犯了,我們沒有證明我們不是壞人的義務

而是警察要來證明我們是壞人他才有權執行公權力

拿出證件來證明我們是良民並不是我們的義務,適時做個刁民

否則警察就會以為警察是非常了不起的對著民眾大小聲的耀武揚威

刑法三百零七條 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刑法 中華民國憲法釋字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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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1: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騎FT對折的阿布

問題是看個證件又如何

太忙忘了換是藉口,犯錯就是犯錯

法律我是不懂,開個車廂出示個證件很難嗎?

何必搞的那麼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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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6: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斌~

如果上面那篇說的是正確的..他只是告訴你有的權利..你可以放棄..但是你不能說看一下又不會怎樣..這是不一樣的東西! 你放棄你的權利..不代表人家也要跟你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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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7: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蛙

我沒有懷疑的意思,純粹是站在情理的角度



不過原來一般路檢只能要求酒測啊,那無照駕駛的人不是不違規就不會被抓到

那有一種會有LED告示牌寫安全檢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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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8: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騎FT對折的阿布


說的好像有些道理.............

不過,別忘了,

警察單位為了這條535號的釋憲文

早就有一套合法的因應對策啦!!!!!!

不信??你就用你的這份釋憲內容在被路檢的時候拿出來應對

警察一定會讓你心服口服的!!!

若是真的不服要提出訴訟而走上法院

我只能說,你不見得一定勝訴,警察不見的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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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8: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再補充,

還是有很多人覺得被開罰單是被警察賺走

這是什麼邏輯???

難道罰款是直接交付給警察嗎???



講到這裡,我突然覺得很多的警察很可憐!!(沒理由亂開的除外)

開了罰單,會被民眾罵!!可能祖宗八代都被問候了!!!

不開罰單,會被長官罵!!可能年終考績評比也沒了!!!

我還是一句話:

難道會開單的都是壞警察,而不開單的都是好警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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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20: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說真的,在路上沒違規被攔檢,他要看證件,好我會給他看,行的直坐的正,沒犯罪,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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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21: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騎FT對折的阿布

我很遺憾是誰告訴你釋字535號是用來解釋警察不得行使搜索權
也讓我懷疑你是否真的了解行政法、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與概念
我也不想跟你解釋你錯在哪
但是就法律人的觀點看來
你就是老百姓

如果遇到相同事件
我是那個警察我會合法的陪你在場玩個3小時
如果你call不到人我再帶你回警局坐個24小時
直到你想證明你的身分為止
看誰時間多

同樣的
如果你的車被偷了後
沒有遇到這樣的警察
你大概只會跟一般老百姓一樣
只會說警察無能

別以為法條跟大法官解釋拿出來就能嚇到人
懂的人會看不起你

結論:沒做什麼壞事,拿個證件、開個車箱有這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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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22: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騎FT對折的阿布

避免你認為我找你麻煩

釋535僅對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原本不合理之項目(不定時、不定點等等隨機行為)
做限縮改定之解釋

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
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
併此指明。


而不是告訴你警察在沒搜索票對於人民完全不能行使搜索權
在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下
在法規範圍內
警察仍然可以任意行使其權力
如真有對人民權利之侵害
再尋求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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