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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起步撞死人,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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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00: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問題也突顯出,國人對危險缺乏敏感性......

問題一
等行人走路本來就應該在人行道上或盡量靠路邊,為啥要在馬路上??

問題二
旁邊有大型車經過,為何不多注意一下??


另外是駕駛的部份

在轉向之前他應該有機會看到阿嬤跟娃娃車,他為啥不去注意??
轉向時沒有想到他們可能的位置.....


還有政府機關的問題

交通主管機關明定快車道、慢車道及人行道.....
地方政府卻沒有照規定設置該有的道路....


這就是台灣......處處充滿不合理,卻習以為常...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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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01: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對了補充一點,駕駛說他看不到車頭前方有死角,可是卡車的照後鏡不是有一個是在看車頭前下方的嗎?卡車司機多少有是有過失的地方,不然以後如果還有類是的事情發生,那肇事者都說沒看到就可以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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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01: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保

我自己是開3.5的貨車...
妳所說的那個凸面鏡..我都是用來看車廂頂角的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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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02: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語

是我先錯在先,我懶得打字,也懶得解釋一堆
而且我太幼稚,修養太差,一被刺激或誤會就容易動怒
是我不好,請見諒。
PS:那是門口,不是路口。就算是路口,也該先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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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03: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事故沒有在分誰對誰錯的
要分誰對誰錯請上法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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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6 04: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會轉PO這篇,
確實是因為跟以前已知的案例,有相當的差異
所以才想知道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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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5: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歐巴桑沒有受過教育~也缺乏守法的概念
在路上常常容易發生意外~這時的確很難去評斷對錯~
每個人都會說對自己有利的話~

大型貨車應該是沒注意到~司機有可能車開太久精神有差~而沒有看到~
老婦人推娃娃車過馬路~不知是否有走班馬線?  是否闖紅燈? 是否貼在車邊行走~?

就如同我之前留言~那個害我摔車的女子一樣~( 是在玩捉迷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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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6 18: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BAT

去年11月間,田姓司機駕駛曳引車停於屏東市大連路停止線等紅燈,婦人謝姚櫻霞推著2歲大孫子所坐的嬰兒車,行走於大連路行人穿越道標線外緣,走不到三分之一,行至曳引車左前方時,燈號變換,當時阿嬤距曳引車距離僅15公分,司機未發現這對祖孫正在過馬路,車子起步,阿嬤驚嚇跳開,卻來不及拉開嬰兒車,孫子被捲入車底死亡。

人是走在穿越道跟牽引車中間(沒走穿越道),距離只有15cm(算貼著車身走了)
行進途中,號誌由綠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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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8: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YDZ 阿Q

對不起,我說話比較不會婉轉~"~

抱歉>"<

我惠盡量改進 謝謝指出我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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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22: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保

話別說的那麼直接.........................

有機會來我的駕駛座上坐著試試看,
你就知道視線死角有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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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22: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FF-76 & Zbears-76


.................................行至曳引車左前方時燈號變換,當時阿嬤距曳引車距離僅15公分..............................


這個位置剛好是視覺死角
後視鏡或照地鏡都不見得看的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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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7 01: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NINJA-開聯結車的小飛俠-420匹
電視有模擬現場
記者請攝影機上駕駛座拍
後視鏡是看不到前面下方,照地鏡沒拍到
記者身高160站在出是位置,有看到頭皮
支援司機也說,還要看駕駛身高
高的人,視線死角會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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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05: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覺得自己對案發現場不夠清楚所以不能認定誰對錯~
不過倒是會在看了比較詳細的報導之後
去認真地看一下其他人對於這則新聞的投票~
究竟社會大眾對於這則新聞的看法如何~
我發現大眾對於這則新聞的看法偏向於"生氣"~
但是看了這則新聞之後我毫不猶豫投下了"實用"一票~
因為很明顯這則新聞實用性極高~且聽我解釋~
用路人是否覺得只要自己是行人或者是老人~
就可以所向無敵地橫行於熙來攘往車水馬龍的大馬路上?
已經快要變換燈號了是否應該牽著小孫子快步通過?
(才兩歲...我兩歲還沒記憶勒~就放給他在馬路上亂跑???)
當然如果蓄意地衝去撞人實在是罪大惡極~
不過貨車司機真的既不是蓄意~也沒辦法去注意到這些事情~
(如果拒絕相信科學~那法律要以什麼為依據?)
已經發生的悲劇固然沒有辦法經由判誰死刑挽回不可抹滅的事實~
不過這個世界上有六十億人~台灣有兩千三百萬人~
身為法官不能救回這一條小孩子的命卻可以避免更多的意外發生~
這樣的判決猶如當頭棒喝在警告所有用路人~
過馬路應當注意燈號和保持警覺性注意身邊的車輛~
還在警告全天下的父母不要讓自己不懂事的孩子脫離自己能夠掌握的範圍~
不然的話天皇老子也保不了任何人!
如果有人殺人放火姦淫擄掠~應當判他重刑~警惕社會不能像他一樣作奷犯科~
如果有人因為違法造成自己的損失~或者更嚴重牽累到更多人~(沒管好小孩)~
就應該警惕這個社會上的所有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應當為自己帶的小孩負責~
因此我覺得這則新聞對於這個病態的交通狀況事實上是實用的~
對於這個社會上許多會放任兩歲小孩在馬路上亂跑的父母也是實用的~
對於馬路上恣意違規覺得別人都有辦法避免傷害的人也是實用的~
我到覺得這個判決跟十秒襲胸相差頗大....
十秒襲胸在告訴人不到十秒無罪~
這則新聞卻是在告訴人注意交通安全不要違規...
至於那些對於這則新聞感到生氣的社會大眾~
如果是因為他們覺得有人死了導致他死的人一定罪該萬死~
搞不好哪天這些人心裡也想著"別人撞到我一定是別人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錯"~
以這張免死金牌去違規~害到了正在看這篇文章的你~你又如何說呢?
所以不論這則新聞誰對誰錯~
請去推薦這則新聞並且選出你心中覺得這則新聞究竟是令人生氣亦或是其他選項吧....
(有一則寫的很含糊~只寫貨車司機撞死人卻沒寫清楚其他資訊~請別推薦那則~那則新聞才是"記者應報導詳實而未報導詳實"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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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05: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八嘎

說的好~給你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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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13: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八嘎

贊成+1

不過「十秒襲胸在告訴人不到十秒無罪~」,
這也是新聞處理的不當,
雖然的確判決書中有這麼提到,
但真正無罪的理由是援引法條的問題,
記得沒錯的話,
當時不是以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而是以強制猥褻
因依據當時的情形並沒有所謂的強制,
所以才會出現無罪的判決。

只能說這又是媒體為了聳動,
而模糊判決真正理由的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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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17: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八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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