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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2 1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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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 這是刑法肇事逃逸罪,要有人死傷才成立 沒人死傷告不成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 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這屬於行政法,行政處分 若有死傷,就直接用刑法肇事逃逸了
只是任何案件成立,皆要有證據 沒錄影帶,對方說沒有,案件要如何成立? 住附近也不代表一定就是肇事者
有死傷是公訴罪,警察一定要辦 沒死傷,連用毀損罪都有問題(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要對方是故意才成立) 只能用民事訴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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