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給:波波
又是條子杯杯吃案.......
肇事逃逸應負之法律責任 :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這是刑法耶!!
就算你民事原諒他還是要受律制裁!!
過了那麼多天.肇事者車殼也換好了........
警察靠得住母豬會上樹~
沒有背景找記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