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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4 0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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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寄信到署長信箱了,原文如下: 主旨:改車=飆車? 原文:署長您好,我只是一個普通的小老百姓,主要的交通工具是機車,日前得知因為中秋節的飆車族事件,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掃蕩飆車族,我想請教您,飆車定義為何? 依據新處罰條例修定第四十三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飆車條款」係指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 執照. 在這裡我想跟您報告的是,改車並不等於飆車,車商一台新車子出來為了顧及成本以及普羅大眾,所以在各方面的性能上都是比較陽春,但這並不代表同樣一台車子就適合所有的使用者,有的人體重較重,再加上台灣的路面品質很差,原廠的避震器使他騎乘相當不舒適,這時他除了尋求改裝較硬較適合他使用的避震器也別無他法,其他還有太多諸如此類的例子. 但是目前警方的取締重點卻是擺在改裝車,且主觀的認為改裝車等於飆車,這讓身為小市民的我十分不能認同,並且我認為這是一項擾民的行為,若要說改裝車,那麼殘障車,廣告車,候選人宣傳車,拼裝遊覽車,哪一台沒有變更原廠規格? 警方大力掃蕩飆車族我們絕對舉雙手贊成,但是依照目前的取締方式絕對抓不到飆車族,因為改車並不等於飆車,警方卻主觀的認定改車就是飆車族,路上執勤的員警也只是為了業績在開罰單,這樣真的能夠抓到飆車族嗎?一台未經改裝的車給會飆車的人騎乘他一樣會飆,並不是一定要改才會飆,我認為警方應該將取締重點擺在飆車行為與危險駕駛的行為,-而非一昧的找我們這些愛車,玩車,在馬路上卻是奉公守法的小市民的麻煩,以上只是有感而發,還希望署長您能夠聽到我們的心聲
不管有沒有用,就算只是閒來無事的兩三句話,也希望各位車友一人一封E-Mail,讓警方重視這個問題,套一句B&K前輩說的:如果現在置身事外,當哪天輪到自己的時候就會發現求助無門....能幫你的人都在你置身事外的時候死光了....
這是與你我息息相關的事情,不要再讓更多愛車,喜歡騎車,享受騎車的感覺的車友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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