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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飛

今天莫名其妙的被警察教訓了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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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7 22: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改排氣管沒有違規阿 違規的是改排氣管致生道路危險吧 且也不能當場因為你改管就開噪音過大的單 這是必須經過儀器測量的 現在的警察就是仗著一班小老百姓沒學過法律 就隨便虎爛 沒學過法律的人都被虎的一愣一愣的 之前無故被警察攔下刁(騎FZR) 就很想和他嗆聲 還好他沒開我單 開我單我就和他沒完沒了 搬出大法官釋字535號和他拼了 記下他的員警號碼 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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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00: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格紋小白鵝變黑了╭※去死團45號※╯
警察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執行公務
先決條件就是"道路",所以如果你不在道路範圍內(如賽車場/自家住宅)
警察就無權開單(其實,他也懶的管)
但騎樓/人行道都還是道路範圍

回覆給:威男
大法官535號是保護你的隱私(你可以拒絕開車箱等等),
並沒有大到連交通警察都不能攔你.
況且,記下號碼,申訴成功又如何?警察又不會少一塊肉或少領一塊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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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00: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拿出來的是這一項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三三七一○號令
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註一)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
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方得開單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準此,如改裝品
「影響行車安全者」,
員警將不得任意開單! 此點經王幸 男立委去函警政署要求
改正員警執法觀念後,業經該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以警署交字
第○九二○○五五六三六號函通告所屬照辦。


記得要背好哦,請警員去查查看,要是你改裝的東西有影響到行車安全者
神仙也救不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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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01: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古董
汽車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
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方得開單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請問大大...
車牌框不行裝嗎???
朋友送我一個很漂亮的車牌框...
好不想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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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02: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車牌框好像也抓.....警察很討論車牌上有怪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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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8 03: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OIT-MIS-哞哞叫的杜卡鵝
你問我
是不是在半夜????有無發車????
而我回答
下午五點沒發車坐在機車上聊天
然後你回我??
 

改裝關你有沒有騎有沒有發動啥事~

就譬如~家裡放一把槍~從來不拿出門也不開........


你好好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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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06: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阿~~~sorry~~~那句話不是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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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08: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不不 釋字535號內也有說警察執行勤務必須再有致生危險的路口或較易發生事故之地方才能臨檢 所以啦 並不能說看你不爽 就把你攔下來 當然啦 這也還有爭執的空間拉 但是仍是一個可以唬醫虎警察說你至少有懂一點法律 不會被他完全虎爛
還有申訴的話 他考績自然會有影響 也不能說沒少塊肉啦 若是他態度真的很差 也是存心刁你 是不是也有民法184侵權行為的也頗值得玩味的 只是舉證會有點困難倒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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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12: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們討論這麼多條呀規呀的.....
怎麼忘了警察除了打擊犯罪
還有"預防"犯罪...
遇問題立即反應.....等!!

他是口頭警告...
其實在這兒"宣洩"可以...
智者!! 別硬碰硬...
因為事情"可大可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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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16: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說...自己錯~卻鑽法律漏洞.....為自己辯護...
改管還好~但是會吵的很不爽~
討厭~翹管~削後土除~尤其是翹管...停紅燈~在他後面~都噴在身上...
也許你說~你不要停在他後面啊....
那我說...為啥你要妨礙別人...?
這是不是白目~台客的行為?
還有hid太高也是...凡是~照到對象的眼睛~前方的照後鏡...都討厭

沒有其他意思~如果有不爽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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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16: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警察抓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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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9 03: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威男
別傻了!!!被申訴太多考績會受影響??
我以前認識一個警察(交通大隊的)
執行拖吊勤務的時候是到處狂吊
每個月都被申訴上百件(申訴成功的也不少)
到現在,他的考績年年甲等,還是長官眼中的大紅人呢........!!

話說回來,申訴也不見得每個人都會成功
完全是靠運氣的!

還有,別把535號解釋"神話"了!!
我這句話的意思,自己去體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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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9 06: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被申訴越多的~他的功也是成幾合成長....

總是要有人扮黑臉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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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9 08: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好意思 小弟我是完全憑著所學內容來做推演 釋字應是有實質的拘束力的阿 固把535號解釋當作武器 雖然有可能爭訟許久 但是應該會獲勝吧(如果真的有理的話 而不是唬爛)  但是小弟絲毫無實務經驗 還請大大包函 還是說實務上根本不受大法官釋字所拘束呢 請知道的人幫忙回答一下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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