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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narchism666

[閒聊] 鬼月鬼事多明天拜拜先(8/31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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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1 14: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8/31板橋海山分局終於承認他們自己員警失誤開單
終於銷單了...
整件事情:
15號半夜3點被開單(被開13條一項)罰款最低3000+驗車
19號去姦你站繳費卻說是(12條一項)罰款最低5400+扣大牌
19號當天我就傳mail到縣長室和北警局局長室
隔天中午就有局長室秘書打來問我罰單單號要幫我處理...下午海山分局(開我單的單位)交通課就有專人打來要我拍照傳給他
25號我等不到回應~打給海山處理專員!他竟然回答我沒收到(有點火大...沒收到也不聯絡)當晚我又傳一次
隔天他們原本想草草結案竟然回我:台端提供採證照片觀之,該部車號HPY-323號普通重機,其號牌懸掛角度並未妨礙其可辨識度,然辨識正確懸掛位置問題,非本分局權限範圍
我更火大...又回了封mail到縣長室:罰單是你們警察開得,現在反應後交通組也贊同大牌內容清晰可辨別...但又說非本分局權限範圍!你們是還在比世界杯足球賽就是了?踢皮球?又想把問題都推給監理站?監理只會對我說資料是你們傳過去的!那我到底要上訴到哪邊?去找誰才有用?找到立委?找到媒體報章?還是要找總統?1.誤開單2.開了單又和繳費時資料不同(改單)3.反應後又說非權限範圍,這就是我們的公家機關單位?除了失望更加氣憤

今天31號終於回覆我了...台端所有之車號HPY-323號普通重機號牌懸掛位置及角度由後方清晰可見,故其懸掛位置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另經查舉發員警證稱,該部機車之號牌並無裝設框架之事實,故亦無同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以安裝其他器具方式,致不能辨識其牌號之違規事實,員警引用事實與法條錯誤,本案建請板橋監理站撤銷舉發單號C09721481號通知單

來來回回搞得我掛了不知道多少細胞,不過終於結案了!希望以後少遇到這種腦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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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5: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幹的好

就是讓他們知道

罰單不是隨便開

話說也是有好警察

只是真的看不慣那些伴夜沒事找事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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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6: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好結果

恭喜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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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8: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關心一下
過濕員警有沒有懲處?
還是不了了之
好官(警)自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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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9: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說實在警察也不見得就都很清楚法規的範圍,
就像我們老百姓也不見得知道自己本身該遵守的規範到底有多少,
警察要開單全憑個人判斷你的改裝程度,
所以我覺得沒被攔都算運氣好,
這次能銷單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阿!!!
雖然說銷單了是好事,
不過有改車都是要小心點,
以免哪天又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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