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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21: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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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34# alexyst 的文章
毀謗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的第三百十條中,全條文一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也就是法條的第一項,規定的是普通誹謗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這裡指的是銀元,已提高為十倍,折合新台幣為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散布於眾」,是指分散傳布給多數的不特定人知道的意思。此處的散布,是專指用言語也就是口頭作為散布的方法。「指摘」是指示舉摘的簡略的說法;「傳述」是輾轉傳說的意思,用具體的事實,去毀壞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聲譽,也就是名譽,這便成立了普通誹謗罪。如果意圖散布於眾,所使用的指摘、傳述用的不是口頭說說,而是透過文字、或者圖畫來作為詆毀他人的名譽的方法,因為文字或者圖畫可以存留久遠,傳播的方式既容易又迅速,對他人造成的實害,遠較口頭說說為嚴重。這種行為便要依同法條的第二項所規定的加重誹謗罪來處罰。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後折合為新台幣三萬元)。法條的第三項是規定誹謗罪不罰的條款,法條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台灣法官對於毀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認定範圍很大
曾經有人罵別人"賤人,狐狸精",就被判公然侮辱罪成立
如果事實證明不是廠商的問題,而是消費者使用不當
廠商是可以提告的,還可以要求商譽損失賠償(金額會很大)
苦主的原文,也不敢直言是廠商的問題,用疑問句作煙霧
網路空間雖然自由,網路發表傳播的言論並沒有法律免責權.
真相未明之前,還是不要隨便下定論.
PS: 樓主騎PGO的車,如果相同的言論換成講PGO
不知道樓主會有何感想,將心比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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