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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6: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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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是真的變了, 變的冷血無情 , 閒事還是少管 .
至於那些喜歡超速逆向行駛和闖紅燈的雜碎要小心 , 一旦躺在路中央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
至於花錢消災是對的 , 但是要用對地方 , 絕對不是用來和解的 .
警察也是人 , 也都有私心 , 這一次樓主遇到了一口咬死無辜的警察 , 只能自認倒霉 ( 這是假設樓主真的沒擦撞到別人的車 )
既然被咬住了 , 也無辜的去了醫院被認定為嫌疑人 , 真的是夠了 !
認人是要有程序的 , 這也算是被警察給陷害了 , 只有一個人被認 , 當然就成了被害人栽贓的對象 , 在加上警察想簡化辦案程序 ( 懶的去查 ) , 當然說你是嫌犯 , 反正沒死人賠錢的是你又不會是他 , 它也樂的輕鬆結案 .
現在的情況找民代已經沒用了 , 真的 !
要不就認栽 , 用您父親的方法賠錢了事花錢消災 . ( 民事官司要的不就是錢 )
要不就跑法院 , 不要讓自己留下污點 , 花錢找律師打官司 ( 這必需要是你確定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你的車沒撞它 ) , 對方在沒有明確證據下法官也不會判你敗訴 .
但是 . . . . . . . . . . . . . . . . 真的是曠日廢時 .
以台灣的司法制度來審這種案子 , 那可有的等了 .
別忘了 , 台灣的司法就算沒死 , 也早就是個廢物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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