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今(14)日報載,有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車況報導,接獲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駕駛違反著作權法,引發網友聲援,社會大眾關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事,由於涉及正確著作權觀念建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 音樂(詞或曲)、視聽、錄音、戲劇舞蹈、文字作品等創作,都是人類精神創作與智慧結晶,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著作於公開場合被利用,屬無形資產之利用,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有權向著作的利用行為加以收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然而,為促進文化發展及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利益,著作權法針對在家庭、個人私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使用,亦有不需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例如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而得加以利用之情形。
二、 隨著廣播、電視等傳播技術的發展,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以廣播系統(broadcast)傳播著作的行為,即屬「公開播送」利用著作行為。廣播業者播送節目,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公開播送,應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取得授權。
三、 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
四、 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最後,智慧局並強調,著作權的保護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並攸關數位出版、媒體、視聽、娛樂等創意產業之發展,著作權法目的在於建構優質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贏局面,大家尊重保護著作權,才能進一步鼓勵創新,達到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等目的。
備註: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請參考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994&guid=04b10887-f745-4295-9fe1-6c5a88d340e9&lang=zh-tw。
日期:20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