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同法第五條第一款又保護以語文方式為著作 再依同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上有表示其本名的權利 再依同法84條 著作權人之權利受侵害得請求排除之 依同法85條 若有侵害著作之姓名權 侵害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損害 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若係共同創作 則依同法19條規定 共同著作之姓名表示權 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而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2.依案例所述 科展之報告 是有關科學之語文著作無疑 且係共同著作 由各成員完成(無論他人完成之部分多寡 只需有共同之創作即係共同著作 並非位負責部分較多 即屬於您的單獨著作) 當係共同著作 若其姓名表示權被侵害 共同著作之其中一人 可依同法84條以自己名義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同法85條規定若有財產上之損害 得請求賠償 也可請求非財產上的賠償(例如精神受損 痛苦不已)但由於係共同著作 依同法19條 須徵得其他著作人之同意 使得項侵害人請求之 3.罰則:同法93條第1款侵害著作姓名表示權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再依同法100條 須告訴乃論 所以基本上妳可以告或不告 或可以提出告訴為手段 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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