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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盜用我作品~可以告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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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8 13: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FF-76 & Zbears-76

可是共有的~

不是要供給他人時~

要四位成員都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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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4: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妳轉身我跳樓

要提告真的是沒什麼必要啦....
而且一水哥說的也沒錯...這後續還蠻麻煩的
只為了一口氣...也爭的有點累...
我比較建議是先找到證據...然後直接告訴你同學...請他把東西還回來
不然就用薰衣草大大說的方法吧..畢竟你同學先不仁...那就不要怪我不義@@

而且不是自己做的東西竟然可以厚著臉皮當自己的作品用?!
難道都不會心虛嗎??????
這不是就像....有人說豆漿..端午節都是他們國家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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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5: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這種事情我也碰過

跟你一樣是推甄時候的事情

那時候我有報名一些比賽,也是一個小組,但是這都還好,大家都有做。

然後交件出去的時候,學校7788的,說什麼要交給那一個人,由他一起送出去。

結果作品送出去之後一拖都半年了吧,組員一直問我,結果是怎麼樣,我也只能默默的說還不知道

結果快畢業的時候。有一次頒獎的時候,講出那一項獎項的名稱的同時,得獎的居然不是我們,而是交由

轉送出去那位同學的名字。我瞬間傻眼,原來無聲無息的整個作品都被人拿去,被人拿去得獎了,我們還

傻傻的還不自知。

我們的作品很有獨創性,一般人是無法跟我們做的一模一樣的。

瞬間覺得世態炎涼,人心不古。這麼相信別人,後果就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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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8 16: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光

......可以跟他理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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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9: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薰衣草

要在他推上還沒報到之前去講
這樣備取生才有機會XD
等到報到了...就很難開除了...


回覆給:妳轉身我跳樓
分組的報告或東西是不能拿去當作品的...
就算裡面100%都是你一個人做的...
一組的東西...誰也看不出你做的部分有多少...
除非有很詳細列出工作分配表...
但也只有你做的部分能列為參考用...
總之...別人拿你們的東西去用就已經是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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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22: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妳轉身我跳樓

當然可以阿,只要有足夠的證據 證明那報告是你一個人做的!!
這樣就可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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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23: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失去榮譽忠貞之花
講到端午節就好玩了!明天正好一起工作快一個月的韓國人要回韓國去了!我跟他講明天是龍舟節,是一個傳統節日,他卻跟我說他沒見過粽子也沒聽過龍舟這東東。

這好樣啦!韓國政府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申請端午節是韓國的文化遺產,結果自已韓國人連端午節、粽子是啥都不知道!還登記說是自己國家的文化遺產,真是有夠厚臉皮的!(我想這可能是日本把泡菜登記為日本的文化遺產所造成的後遺症吧!)

那下次那個國家 也把大長今登記為自己國家的文化遺產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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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9 11: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妳轉身我跳樓
所以你要找的是把資料給別人的組員.

這樣說好了,合租房子
其中有人趁其它人不在時,找人來客廳轟趴
你只能找出借人算帳,卻不能告轟啪的人非法入侵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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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9 18: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搞車的阿榮

我比較好奇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承認嗎?????
如果有...那他們是不是也很豬頭...因為沒有去查證就接受他們的申請????
還是要有人提出異議...才會去查???
還是根本無從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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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3: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失去榮譽忠貞之花
阿共仔沒那麼遜啦!過不了他那一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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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23: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1.所謂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同法第五條第一款又保護以語文方式為著作
再依同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上有表示其本名的權利
再依同法84條 著作權人之權利受侵害得請求排除之 
依同法85條 若有侵害著作之姓名權 侵害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損害 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若係共同創作 則依同法19條規定 共同著作之姓名表示權 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而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2.依案例所述 科展之報告 是有關科學之語文著作無疑 且係共同著作 由各成員完成(無論他人完成之部分多寡 只需有共同之創作即係共同著作 並非位負責部分較多 即屬於您的單獨著作) 當係共同著作 若其姓名表示權被侵害 共同著作之其中一人  可依同法84條以自己名義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同法85條規定若有財產上之損害 得請求賠償 也可請求非財產上的賠償(例如精神受損 痛苦不已)但由於係共同著作 依同法19條 須徵得其他著作人之同意 使得項侵害人請求之
3.罰則:同法93條第1款侵害著作姓名表示權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再依同法100條 須告訴乃論 所以基本上妳可以告或不告 或可以提出告訴為手段 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金額


不知有無疑問 可提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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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23: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提出一點 縱使是由其中一位共同著作人同意其使用 對其他人著作人仍然不生影響 即謂該共同著作人只對其負責之部分有著作權 對他人負責之部分 仍然是沒有權利 且依著作權法19條謂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 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 不得行使之即可得知如是結論 該共同著作人 隨意同意他人侵害共同著作之姓名表示權 亦為侵害行為的共犯 仍有上述民事及刑事責任 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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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3 11: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威男

嗯嗯嗯~雖然文言文了一點~

但是大概了解~

謝謝各位唷^^

那個用我作品的~老師知道都不敢簽他的~

而且他也很沒責任感的~交給其他同學自己跑掉~

老師都不敢替他簽章

所以他推甄資料還在科辦~哈哈~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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