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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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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給:NightWalker
Class 3是槍械買賣執照 Class 2是槍械製造執照 但是美國的槍法真的是超級亂 連我看到現在還是非常搞不清楚 不過一般自動武器是歸類在Title2武器分類下 其他包括滅音器,短管散彈\步槍(全槍長度不足26吋),破壞/毀滅性武器(砲,火箭筒,芭樂之類的) 還有一種較AOW,就是屬於不倫不類的槍,例如像手電筒的槍,像刀子的槍 但是任何手槍,短管
霰彈槍,加上前握把就變成AOW
但是上一篇我記錯了 是1986年之後的自動武器才是只有Class 3 或者 Class 2執照者可擁有/買賣 但是買賣時需要警長
像要求寫信證明執照者需要某槍示範
1968年-1986年的也是只有Class 3 槍械買賣執照者或者Class 2 槍械製造執照者可擁有/買賣 但是放棄執照後還可保留,而且不需要警長的證明信
平民可擁有的是1968年之前登記的進口\美國生產的自動武器 還有任何時間登記的美國製造滅音器,短管散彈\步槍, AOW,破壞/毀滅性武器(但是稅金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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