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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K*甫~

【疑問】被開驗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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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12: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的意思就是:你必須通過檢驗後,方可繳交罰鍰。並且要驗車!
可是呢!開排氣管是屬於第16條,然而第16條是屬於不需驗車。
 
開你的那警察真的夠低能。
 
1.車號寫錯
2.開排氣管應該屬於16條不需要則令驗車,只要繳交罰鍰就好。你就拿著單子去監理站繳罰鍰就好。如果要你驗車你直接去申訴。週遭朋友已經有許多車友開排氣管申訴成功的案例囉!
 
 
可是你說的車號寫錯,那真的太瞎了!請您先去監理網站看看您是否有違規資料。
(須開單後1~2日,資料才會登入,週六、例假日不算)
 
如果有的話,那就按照我說的,先去監理站,當個什麼都不知道的人,去櫃檯繳交罰鍰,他如果說要則令驗車,請您直接去申訴窗口申訴。對於目前的台灣政府,我們做老百姓的沒什麼在客氣的。
 
如果沒有的話,你就靜靜等候,等候被開錯單子的那位車主,把這烏龍刊登在平面媒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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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12: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生魚片壽司
警察開單的話,被民眾申訴成功我記得是會被記一隻申誡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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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12: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睏飽
 
你想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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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17: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車牌號碼都寫錯了....

那就不用去繳款了阿!該不會你還傻傻的去繳吧.............
 
因為罰單就沒登入在你車子名下了阿!!
 
只能怪那警察白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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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18: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嗆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的意思就是:你必須通過檢驗後,方可繳交罰鍰。並且要驗車
 
這解釋不對,驗車歸驗車,到裁決所歸到裁決所
剛好北市交大朋友在旁邊,又確認了一次(還請人家喝了一杯冰咖啡)^^
 
回覆給:WK*甫~
不好的消息是
車號寫錯.那是可以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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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2 20: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可以更正喔><

那現在...現在到底怎麼辦...

我看還是先看申訴有沒有過,沒過再看罰單是不是真的登記在我名下

如果是..呵呵...無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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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23: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我想問您一下
您對台灣警察
是存在什麼樣的形象
有好也有壞
 
該如何去看待它們
就我們這些熱愛騎車的車友們來講
被冤枉開罰單的車友<沒現場舉發或親筆簽名>
 
就應該鼻子摸摸去乖乖繳罰單不得有怨言嗎
 
還是去考試當警察就可以
正大光明的超速飆車
 
我覺得
考警察制度是否需要再研更新一點..\
濫用私權一推..
淡水鎮就是其中之一
 
<抱怨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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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02: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小R用吵死人的GG手管....從來都沒被開單過....也沒被條伯"關愛"過

看到這裡....
我只能說那個警察真的很腦殘....
排氣管在新制中屬於合法改裝項目
要開排氣管的紅單....除非旁邊有專業技師在旁鑑定是否構成危害行車安全的具體事證
否則員警是不得依其自由心證而擅自開單的...
 
遇到這種狀況....
手機有錄影功能的就直接拿出來"搜證"吧!!
然後就是去裁決所申訴
申到那個警察爆掉最好啦....
 
執法人員對法規完全不瞭解...
最好的方法就是讓他喪失執法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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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02: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順道一提...最好的方法就是把新制法規列印出來隨身攜帶....
 
遇到這種警察....把法規拿出來狂"噹"他吧....
不要以為老百姓都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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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11: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我看了一下,他是開第16條 寫變更車體(排氣管)]
第16條~開的是擅自變更車體~責令改善~就不用驗車了~
第18條~不但罰1800還要驗車~必須將車身所有零件變更回原廠樣式~
兩條我都被開過~所以.....
如果還有下次....要記得跟條杯凹16條~$900花錢消災....
不然光是要改回驗車....用想的就頭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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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12: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極東山道G3>>已進入24萬公里的老奔
何謂好?何謂壞?
看到小偷偷東西,警察當作沒看到,大家說是壞警察
看到車輛違規,警察當作沒看到,大家怎麼說?怎麼管交通的,
抓了又在那邊說些有的沒的.
說實在的
標準"垃圾場要蓋,但不要蓋在我家旁"的心態
 
一個警察朋友說
看到違規放走不罰,是可能被檢舉"瀆職"的,你說他要開還是不開
 
認識不少警察,
有盡忠職守型,開單決不手軟
也有打死不開單的,
當然也有大條開小條,小條嘴叭唸唸算了
 
說句實在話,大熱天在辦公室吹冷氣多舒服
沒警察喜歡在外面曬太陽
要不是
1.老百姓會唸,交通那麼亂,警察都跑到那邊摸魚了?
2.外面車吵到睡不著覺,亂騎差點撞到人.警察都到那邊去了
只好出來關切關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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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22: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感謝教悔~
小的
銘記在心
 
不虧是z族的長賢者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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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4 22: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有一天 我的GTR被jr撞.....我倒在地上 於是我報警
 
交通大隊的一來 就開始登記交通事故三連單........過了一個星期我收到了一張改裝排氣管的紅單
 
他沒有告知我他要開單 我以為他要駕照行照只是為了要用三連單 沒想到他偷偷拿去開了一張紅單.....
 
之後我就去申訴啦  過了一個月 就收到驗車單啦 ~~可能要去驗啦  反正換回黑管了 不過還要拆氮氣避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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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5 01: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你現在要做的,就是不要繳交任何罰金,別讓你的血汗錢白白繳給無能凌亂的政府
因為我仔細看你的留言內容,是屬於靜止熄火狀態,那麼這樣,對你相當有利。
接下來請你到監理站的申訴窗口!然而你這情況不去申訴,你的權益就像張白紙被揉爛丟在一旁。
 
申訴理由就將第16.跟第18條法規列印拷貝一份,並清楚註明:
1.不當的錯誤舉發,導致擾民。
2.在完全熄火靜止的狀態下,警察是沒任何權利抓人
3.變更排氣管,屬於第16條法則,並不需要"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且不需要驗車,繳交罰鍰即可。
 
別傻傻做條子的飼料。
 
 
回覆給:老爹
 
老爹你誤會我了囧rz,"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我是針對改裝車部分所做的解釋啦^^大部分如果改裝車吃了這一類的罰單,當然都要驗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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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5 03: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神風轉倒隊.希
那是針對噪音部份
要領有合格證照人員~且有專業儀器在旁檢測
才能徑行舉發~!!!
當然你還是說對了一件事~警察非專業人員~
並不能以自行認知判定改裝排氣管~就一定有影響到行車安全
所以若有員警以「擅改排氣管至影響行車安全」舉發~是屬於不當取締的
 
 
 
 
 
 
去年年底修正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今年六月底則有了修定且新增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6 18 43 都有了修正
   第18 43必須要有行駛道路之實 (是行駛在道路上才算違規)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十五有了更明確的違規舉發說明
警政署也於六月底發函給全國各警察機關~說明了取締重點與注意事項
 
 
 
 
 
當然也不是讀了幾本雜誌~就以為自己很懂不當取締
基本上法規是有稍微放寬~但也更明確指示執法重點
改裝沒有罪~不過也要照法規乖乖走
想要警察依法行政~自己也要依法行事
 
 
  
WK*甫 被開這種單
就確實是不當取締
 
第一~未有行駛道路之實
第二~何謂變更車體~?
第三~就算變更排氣管也何來的判斷~未有具體事證就說改排氣管有影響到行車安全~?
 
以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開~員警自行判定改裝排氣管屬違規~就是不當取締~
以第18條第一項或43條開~未行駛道路之實~也是不當取締(←內政部警政署 警署交字第0950087262)

 

申訴吧~不申訴就是姑息養奸了~

你也可以請求    台灣二輪部品同業促進協會   的協助

你打通電話詢問

會有比較明確的答案的~^^

 

 

 

 

 

 

 

 

 

 

 

 

 

好累~來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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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6: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謝各位的熱心幫忙與解答

早在開單的隔天我就去申訴了

也是強調未行駛是否在違規之內

現在一直在等通知,另外,我把罰單整体說一下好了

他開的是16條第1項第1款 車牌號碼寫錯

內容是 變更車体(排氣管) 勾選 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大至上就是這樣  只希望通知趕快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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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  发表于 2006-9-5 23:54:09
這張不知道還有沒有用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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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00: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警察真的亂開單的話很簡單
 
當他再開的時候撥水果報  或   數字週刊  的報料專線
 
記得講大聲點   唯唯唯  水果嘛  我要報料xxxxxxxxxxxxxx
 
搞大點看他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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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6 01: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蠢材
沒用,

連影印的公文都沒用

為什麼? 因為我拿過

那警察還對我說 拿那個沒用啦 要開我還是照樣給你開

當下覺得很不高興

我是改裝車...怎麼好像被當成犯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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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01: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車太顯眼了.......
 
就算不開排氣管其他的東西還是有可能被開.....
 
外觀用髒一點........警察連鳥都不鳥........
 
 
就像我的偽追風一樣.......
 
王道~~~~~~~~~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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