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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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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給:B&K
我們討論的過激了,當然現在的社會體制下不可能向警察國家那樣,新加坡也不是警察國家沒錯
但是法律也是人訂的,有多少國家政權轉換後,透過立法給予人民重重限制? 如果說隨便抓人隨便打,那算是濫用權力,但是如果透過法律制定呢?比如說戒嚴時期,這個時候整個政府就算是一個合法的暴力機構了,比如納粹德國的秘密警察,就是政府對付人民用的統治工具,在那種高壓下,別說聚眾抗議鬧革命,就算三人以上秘密集會,都有可能現場逮捕不需審判即行刑!!
嗯?離題了....
我認為鞭刑最主要是給予受刑者一種精神上的打擊和羞辱,肉體的疼痛是一時的,透過比如公開行刑或者親友旁觀,都可以有效打擊受刑人的精神,甚至讓他把犯罪行為和受刑聯想在一起,以後光是想犯罪就怕~~ 曾經有人做過實驗,把一個囚犯的手和他眼睛隔開,輕輕的在手腕上劃一刀,慢慢的在他手上滴水,結果這囚犯幻想自己血流不只,就死了~~這是精神打擊的極至
至於那些犯罪者,我認為透過他所熟知的犯罪方式來受罰,會大大打擊他的精神,比如說我上面寫的竊盜,可以不要用炸彈,改用電擊或者肉體折磨,讓他把受刑和竊盜聯想在一起,成為一種反射動作,以後回到社會上,只要他有竊盜的念頭,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受刑的痛苦,這樣就可以抑制他的竊盜行為,可是一定會有一些意志堅強的頑固份子,這時候才加重刑罰用炸彈,反正累犯也不用放回社會了,讓他每天在提心吊膽的狀況下過日子,自己最熟悉的犯罪手法隨時可能奪去自己的生命,這真是最大的折磨和諷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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