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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狗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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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人 發表於 2011-3-30 00:02
dmv的座歪歪的啊!....

那不是DMV原本的BUG嘛?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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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hsm 發表於 2011-3-30 00:12
1. 您們不是事後報警D?哪來員警讓您撞?
2. 車禍調查當下,您有跟員警起衝突嘛?如果沒有,請他出示驗傷 ...

我躺在地上等候救護車~~沒力氣撞警察.....

我也沒跟警察起衝突 我態度很好

他線再開我要吊銷駕照

另外一張是罰款

共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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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xiaws7062 發表於 2011-3-30 00:06
對不起~~!!我以後不敢拔消音塞拉~
地下室的車全部都在叫~囧大了~

怎麼會在這說對不起....在這裡說是炫燿~哈!

應該到地下室跟汽車們說去~那樣才是真心的吧~呵呵~

点评

其實剛發車的時候真的被嚇歪~ 事後覺得還挺爽的~哈哈 當時有點慌張......快熄火...拔鑰匙..散人~@..@  发表于 2011-3-3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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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hsm 發表於 2011-3-30 00:13
那不是DMV原本的BUG嘛?怎解?

你來你就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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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bojo 發表於 2011-3-30 00:13
我躺在地上等候救護車~~沒力氣撞警察.....

我也沒跟警察起衝突 我態度很好

為什麼會這樣很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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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bojo 發表於 2011-3-30 00:13
我躺在地上等候救護車~~沒力氣撞警察.....

我也沒跟警察起衝突 我態度很好

如果照您所說~明天就去舉發吧!

雙方車禍,小事情,既不是酒測未過,又沒肇事逃逸~怎麼會變成撞傷員警吊銷執照?

一定得到"交通大隊 督察組"申訴去~

現在縣市合併,應該可以到高雄是交通大隊去→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

另外撥打"1999"跟陳阿姨備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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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xiaws7062 發表於 2011-3-30 00:06
對不起~~!!我以後不敢拔消音塞拉~
地下室的車全部都在叫~囧大了~

正修日間部學生 ? 前天下班圓山路對向看見您

点评

阿~被發現了~你看到的不是我~~那是幻覺~~  发表于 2011-3-30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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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人 發表於 2011-3-30 00:16
你來你就了囉!

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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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人 發表於 2011-3-30 00:17
為什麼會這樣很難理解??@@

如果小羊那邊沒隱瞞,那事情就可以搞很大囉~
鄉下的警察通常跟街坊都有認識...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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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沒有行車紀錄器嗎(請問是小綿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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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個人覺得一定要裝一個~一堆逼車眼紅"屎掐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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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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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hsm 發表於 2011-3-30 00:28
如果小羊那邊沒隱瞞,那事情就可以搞很大囉~
鄉下的警察通常跟街坊都有認識...SO~ ...

這邊是打狗堂  是我的家 沒啥好隱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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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0: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bojo 發表於 2011-3-30 00:49
我很幹


別想了~直接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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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1: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bojo 發表於 2011-3-30 00:54
這邊是打狗堂  是我的家 沒啥好隱瞞的

警察根本沒搞清楚!直接去申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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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2: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後由 doomushroom 於 2011-3-30 02:51 編輯

1.路權問題應該是當事人 向監理站提出車禍鑑定 才能判定 員警這樣開單未免太過草率

2.撞傷執勤員警 那請問這位員警 怎麼可能這幾個月都不跟你提傷害告訴或和解


如果不是公訴罪 一般車禍員警也只是到場紀錄跟事後筆錄

況且交通罰款這種行政罰 一定要蒐證 否則沒辦法在無證據狀況下就開罰

除非有蒐證或證據 例如:現場有監視器或證人足以證明你違反第45條第9款或61條3項

否則 員警處理就是有瑕疵



甲方乙方誰對誰錯 還需要協調或監理站鑑定 員警無仲裁能力

協調不成也可以去 區公所申請調解 或 翻桌雙方法院見


希望是場誤會 不然吊銷執照未免太誇張

如果有做筆錄時有錄音或是現場拍照存證錄影

應先去警察局調閱資料跟車禍鑑定圖(有現場監視器錄影是最好)

免得被員警'不小心'遺失


不小心講了一堆屁話

總之

先蒐證

再找個議員弄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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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8: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睡過頭....上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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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9: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
  害或死亡者。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這真的很奇怪------------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閒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於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小羊在昌榮路,對方是在昌榮路一巷,這真的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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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9: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hsm 發表於 2011-3-30 09:30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執照:

他是認為我們都這兩條路和巷都算支線吧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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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9: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個騎士~~~駕照對我來說很重要~~~拿這個來刺激我  真的很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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