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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hsm 於 2010-4-6 09:33 發表


現在我們貧民流行喝西北風啦.....


跟不上潮流的貧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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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hsm 於 2010-4-6 20:44 發表


這次的陣痛會長點~


~~~阿~~~~

~~~~~~~~~魯~~~~~~~~~~~~

~~~~~~~~~~~~~~~~~~~~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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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沒事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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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yam10154 於 2010-4-6 21:08 發表


烤的跟燒的應該差不多 .


哈哈~~...............有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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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howard874 於 2010-4-6 21:11 發表
沒事簽簽


簽簽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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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airmaxjerry 於 2010-4-6 20:30 發表


真是難為您了~~

有30UP的經驗值~~

現在開機機會那麼少~~

這應該算是現世報的一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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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airmaxjerry 於 2010-4-6 20:42 發表


也對~~

避震降低了嘛~~哈

在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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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參考參考~~可以列印~~放在汽機車裡面~~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您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又能夠做個好國民。

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
做法:微笑視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分證拿出來,配合路檢。

狀況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時。
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3: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時。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示理由,如員警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其檢示,並且要求員警【當場】填寫臨檢紀錄單。

狀況4: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時。
做法:保障自身權益,仍要求員警開具臨檢記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背章號碼,然後直接撥一一○報案。

狀況5: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時。
做法:向員警告知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家中電話,以利員警查證。

狀況6: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時。
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的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法物品或不是在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
狀況7:投宿賓館或到酒店等場所消費,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在賓館或場所服務生協助下,配合警察查驗身份;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出示警察證件,說明此次臨檢的用意。

狀況8: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時。
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說明。

狀況9:長期投宿賓館的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

狀況10: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被強迫酒測時。
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果員警仍要求酒測,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吹口氣算了。

狀況11: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時。
做法:要求員警寫下臨檢記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

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受理電話警政署督察室: 02-2394-3644  02-2394-3644 」,把這電話輸入你的手機,以備不時之需吧!請傳給你的朋友!
補充說明:謊報個人真實資料,則觸犯刑法之偽造文書罪,切勿謊報他人身分資料,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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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自由人 於 2010-4-6 21:12 發表

這應該算是現世報的一種吧


水啦~~

其實我們倆是站再同一條線上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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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自由人 於 2010-4-6 21:15 發表

在路上了


................敗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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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線小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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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airmaxjerry 於 2010-4-6 21:24 發表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您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又能夠做個好國民。

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
做法:微笑視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 ...

我只知道警察有權扣留你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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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hsm 於 2010-4-6 19:30 發表


沒想到可以在日本又換車又換馬子D...

回到台灣就車也沒換,也沒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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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自由人 於 2010-4-6 21:28 發表

我只知道警察有權扣留你24小時...


沒犯法也能扣留唷~~= =''~~

那走在路上~~

警察看你不順眼~~就扣留囉~~.............有牌流氓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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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睡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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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airmaxjerry 於 2010-4-6 21:30 發表


沒犯法也能扣留唷~~= =''~~

那走在路上~~

警察看你不順眼~~就扣留囉~~.............有牌流氓耶~~

是這樣沒錯啊~我弟就有被警察帶回警察局過...
因為不配合警察的查問....因為他要開我弟弟紅單
他說證件沒帶不配合~結果帶回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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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自由人 於 2010/4/6 09:28 PM 發表

我只知道警察有權扣留你24小時...

我只知道跑給她追!!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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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和外國人對話課結束!回家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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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airmaxjerry 於 2010-4-6 20:52 發表


哇~~

日本妹~~

有看到好幾個更優的,但沒穿和服,不敢拍,在京都,以觀光客的身分,看到cute的女孩穿和服,可以厚著臉皮要求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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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1: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airmaxjerry 於 2010-4-6 20:55 發表


我也想去日本耶~~^^~~

揪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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