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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慨的一張圖,發生在車友身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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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03: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05-9-1 03: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煥仔

其實整件事情 沒有幾個人知道詳細的情況

在學校待了幾年 學到的是 事情要多聽多問少說話 

其實我覺得一 二審法官審的都對 只是因為審理的角度不同 所以才會有兩種不同的結果

媒體把這件事情抄的太大了  又不把事情的經過加以詳細描述 只能說 我看不起台灣大部分的

媒體  ( 每天閒著無聊就看新聞 台灣的新聞太精采了 比綜藝節目還精采 ) 看看就好 不要太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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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1: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衝啊~~! 攻佔釣魚台~~!! (黑翼天使)

問題是... 為何玻璃娃娃的家屬要提"告訴"
問題的本身並不在判決怎樣...
而是... 為何要對伸出援手的同學提出告訴??
↑我想... 這才是要探討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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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1: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台中-G3阿富
多看看談話性節目
就知道為何要提出告訴
所以大部分的人都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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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2: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台中-G3阿富

娃娃的家屬在一審起先並沒有把那位幫助的同學列為被告

狀子遞出去後  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  也就是說 不能以學校為 主被告  提出告訴

所以娃娃的律師才會徵得同意後 把那位同學列為被告  所以 那個同學只能說我認為他很倒

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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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6: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審法官都透漏可以只向學校求償(是總金額,而不是一半)
看他哥哥會不會鬆口說,不向那個同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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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1 16: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衝啊~~! 攻佔釣魚台~~!! (黑翼天使)

其實這是目前造就出來的結果
過程雖然很多人不明白,但卻實變這樣了

之前還有車友被撞昏迷,結果有人開車經過去救他
被撞的人在醫院死了,死者的家屬就對那個搭救的人提出告訴..

是不是很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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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3: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一條人命而不是摔壞東西那麼簡單,法官認定那位同學“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點認定他有過失之責,但媒體過份的報導以及不公正的社會批判,使社論被扭曲了,認為幫忙的人就算摔死玻璃娃娃也不必負任何責任,試問若這是自己的親人你會作何感想?

該罰!!!但不應罰這麼重,畢竟幫忙的人經濟並不寬裕且年輕,不但影響他的前途,也讓社會
大眾對於往後是否對弱勢團體伸出援手的心態有所影響,只能說“凡事量力而後為”!使幫忙的人更樂於助人,被幫助的人更感激幫助!!~~~~~~~~~~~~~心中的小小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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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1 23: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寶寶
我沒能力.....以後不要幫助別人...=.=
要量力而為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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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3: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寶寶

我沒有看到判決內容 所以不能多說 不過感覺法官好像是針對學校做出的判決

其實這個金額算少的  如果換做是發生在美國  我不相信會判那麼少 有時想想 在台灣

人的生命價值感覺很不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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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3: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煥仔
能力,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解釋,幫忙別人本來就應量力而後為,沒有人會希望發生“幫倒忙”or“越幫越忙”這種情況,不是嗎??
出於好心幫人跟把人摔死了是兩回事,不應該只注重在他的熱心而忘了過失!!也不能因為發生了意外而不幫助別人,當然,幫不幫全在於自己,你不也認為媒體這件事情抄的太大了,又不把事情的經過加以詳細描述嗎??
人的觀點各各不同,但是,沒有一個人是樂見於這種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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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3: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寶寶

媒體抄新聞    沒有深入的求證 又不是一天兩天了......

有時候很想放火燒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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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00: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孤獨天使 (黑翼)

有時候很想放火燒電視台.... .....
炸掉還比較快^_____^A
同感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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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00: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開發一個能用各種武器攻擊新聞媒體的遊戲
在台灣應該會大賣...(光Z板就賣到缺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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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00: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孤獨天使 (黑翼)


媒體....唉 上次新聞撥MOTOGP的新聞
藍色車車手好厲害 轉彎跌倒後 起來再追過 紅色車 黃色車....哇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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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01: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上大大..
離題離的太太太太遠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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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01: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娃娃 (成骨不全症)(Osteogenesis Imperfect),一般人稱為「玻璃娃娃」,或「唐瓷娃娃」。指的是一種因先天遺傳性缺陷,而引起「第一型膠原纖維」病變造成骨骼強度耐受力變差,而容易脆弱骨折的疾病。
‧known as “brittle bone disease” (脆骨病)

此種疾病發生率並不高,據歐美國家統計,二萬個寶寶之中,大概只會出現一個病歷,比例約為二萬分之一。

就因為發生機率不高,屬於罕見疾病。所以婚前或是產前健康檢查沒有特別檢查這一項...

當天因為平常幫助顏旭男的同學請假沒來,所以陳同學好心的想要幫助顏旭男...但因為天雨路滑倒底顏旭男和他跌倒在地..當時校方有連絡家長需不需要送醫治療..但家長卻說自行處理而延誤送醫時間..使得顏旭男顱內出血死亡...
被害家屬原先不想告陳同學,只是因為這是情不是因為顏旭男自行走路跌倒死亡..而是陳同學抱他才發生..因此事件要有〝行為人〞,才能上訴.......

就二審法官說的〝量力而為〞,實際上沒有不妥....大家想想自己了解玻璃娃娃多少,知道怎麼樣去幫助他們、協助他們嗎??知道他們其實跟我們平常人一樣可以做任何事情,只是他們的骨頭比較脆弱....我自己本身是醫護人員,也跟他們一起辦過活動...玻璃娃娃的小朋友們也是可以跟我們打打鬧鬧,只是我們必須要換個方式與他們相處..所有的殘障人士都不希望我們用異樣的眼光去看待他們,只是身體上有些缺陷,心智人格上面並沒有什麼樣的不同!
現今社會當然有同情心想要幫助對方的人是越來越少!但是什麼是量力而為?自己有多少份量就去做多少事情!我自己雖然有急救執照,但看到路倒在旁的人,我也不太敢救...只因你自己了解他是因為什麼原因而路倒?路倒的原因有很多種,不是每一種情況下都可以用CPR來救人!!為何之前有位小姐用CPR救活人還被罰款...只是因為他不是醫生!!每個人不是像醫生一樣了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用什麼樣的治療方式!!如果今天你救活對方固然是好事情,但今天要是因為你的原因,導致對方死亡...那麼你會有什麼想法??
當然也不說大家都要〝寒蟬效應〞這社會還是需要好心的人...幫忙叫119....等等,衡量自己的能力來幫助需要幫助的人,你也開心大家也開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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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 02: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塔奇橘子~~
我還是乖乖的去捐發票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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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10: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瑋傑

還好八... 上次我還看到
有媒體報導.. 桃園有住家定製一個"蓄水量50萬噸"的水塔= =||
挖靠... 真他XX的大...
結果 看他的報導錄的影像... 好像連10噸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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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11: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衝啊~~! 攻佔釣魚台~~!! (黑翼天使)

↓↓這... 你可以看看!!

以下為顏家傳真給媒體的說明書

壹、事實經過

緣被害人顏旭男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即俗稱之玻璃娃娃),病症為其之骨骼薄脆易碎,猶如玻璃一般,用力咳嗽,或輕輕的碰撞,都可能會造成骨折,就像玻璃做的小矮人,是患有此症者可以「玻璃娃娃」比擬,被害人顏旭男就讀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下稱景文高中)資料處理科二年級,其之患有此症及其病徵,並均為被告陳易靖(即被害人之同班同學)、白秀蓮(即被害人之體育課教師)、楊明峰(被害人之班導師)、胡樹斌(即被害人之學校校長)等所明確知悉。

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適值被害人顏旭男班上上體育課,然因被害人之患有前述病症,日常行動又必需以輪椅代步,因此未曾上過體育課,遇班上上體育課時即多自行在教室自習。然該日因同為被害人班上平日專責照顧並協助其在校上、下課、如廁、飲水、至福利社購買餐飲等相關事務之孫姓同學因故請假,又突值體育課須在地下室體育館上課,而該校復無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可使被害人安全無虞下到地下室體育課上課之情形,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惟因其平日並無照顧被害人日常生活之經驗,復疏未注意考量自己之能力及被害人之接受與否,竟於適下樓之時,失手導致被害人自高處跌落樓梯數階,並於倒地時造成頭部嚴重撞擊牆面,以致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硬腦膜外出血,及左側骨骨折等重傷害,並當場昏迷不醒,核屬無自救力之人。 

被告陳亦靖為因自己行為致有造成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危險之人,當然負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之義務,而被告白秀蓮為該當時體育課程之教師,被告楊明峰則為被害人之班級導師,被告胡樹斌則為景文高中之校長,無論依法令或契約對當時已呈現嚴重昏迷狀態之被害人而言,均應盡到一定程度之保護義務,更遑論被害人之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已如前述,而其等更均明確知悉該病症之病徵 自可明確知悉在被害人身上發生此一事故所可能造成後果之嚴重性,而依當時情況緊急及嚴重之程度,於社會通念下縱無法立即為維持其生命所可能之救治者, 至少亦應毫無懷疑及遲滯的將被害人立即送往醫院診視或進行急救,惟被告等人卻僅輕描淡寫的告知告訴人胞弟(即被害人)在學校「跌倒」,而未當下給予被害人為其生存所必要之保護,於待家父自三峽家中趕往景文高中察看愛子之情形,發覺情況嚴重後始緊急送醫急救,於該日十五時二十分(距事故發生已逾約二小時)送至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急救,並接受緊急開腦手術,惟仍已無力回天,被害人於同日二十時二十分死亡。


●●看完.. 你發現有什麼疑點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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