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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大變革 車籍、車體須一起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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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20: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時電子報 】

 
黃如萍、林倖妃、蕭承訓/台北報導車輛管理政策有重大改變!行政院昨日召開跨部會議,原則確定未來民眾辦理車籍報廢時,必須一併辦理車體報廢。

昨日會議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林盛豐主持。交通部路政司長李泰明表示,車籍報銷一併辦理車體報廢政策,一旦完成立法,全國三十三個公路監理所站配合辦理。

李泰明指出,車輛處分權涉及民眾權益,政府未立法規範前,交通部目前僅同意環保署車輛回收基金會在監理所站設置車體報廢櫃檯,便利民眾選擇,無法強制。修法前,現行車籍報銷程序不變。

報廢車等同廢棄物 統一價格

此外,未來強制報廢的車體仍須透過環保署車輛回收基金會辦理,車主只能領取汽車三千元、機車一千元的回收獎勵金。

環保署原定,七月開始到監理所報廢車輛的車主,可直接到櫃檯申報拖吊回收;領取憑證後,由環保署派員到車主家中免費拖吊。但因沒有法源強制,車主報廢後不一定循回收處理管道,造成廢車被拆解圖利,甚至借屍還魂的狀況無法有效改善。

警政署也表示,每年有一百萬輛報廢汽機車,車體因無強制進入合法回收處理管道,致易發生借屍還魂、引擎磨造或是一車多用途、「套裝」贓車的情形,市場黑心二手零件充斥。

強制回收車體 杜絕黑心二手車

警政署表示,強制報廢車體的計畫仍在研議階段,且並非所有報廢車都強制進入回收廠,如果民眾想要收藏骨董車或紀念車,可報由環保單位前往查核後,自行保管。

但警政署強調,目前不強制報廢車體,以致地下回收車體管道拆下的零件和車體都可能被歹徒借屍還魂,今後如果民眾必須經由回收體系繳回車體才能報廢車牌,便可杜絕此一地下管道。

環保署則表示,將在六月底前針對《廢棄物清理法》中有關廢棄物定義擴大解釋,車主報廢車輛視為「應回收廢棄物」,強制車主報廢過程要先將車輛報請拖吊回收,才能完成所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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