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智先生您好: 您於94年4月12日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研處情形,茲答復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照後鏡過小的確會影響機車駕駛人辨識後方來車,應依上揭規定處理;至於來函所詢將機車把手變更為「弓型把手」或「龍型把手」及變更避震器等車輛設備問題,將轉請交通部處理答復您。 二、有關車輛排氣管及消音器部分,倘無損壞、拆除不全或變更後影響交通安全之情形,前述條例則無處罰規定;至上述以外情形,排氣管所產生噪音問題,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政,敬請逕向該署洽詢。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第5款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配戴安全帽時,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歷年來,已有許多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配戴時安全帽未繫緊扣環,致於頭部遭撞擊前,安全帽已脫落,無法發揮保護頭部之功能,導致頭部嚴重受傷,甚至死亡,倘你有騎乘機車,敬請依規定配戴安全帽。 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第2項規定:「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號牌時,應洗刷清楚。」第3項規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來函所稱「將號牌往上凹」似屬上揭規則條文第3項規定之「扭曲懸掛」,倘不影響牌號之正常辨認,尚無違反該項規定,若已影響牌號之正常辨認,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損毀號牌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五、以上說明敬請 參考,如果您還有交通執法相關問題,可直接向本署交通組承辦人洽詢。 謝謝您的來信,祝 萬事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敬復 承辦人:交通組專員劉振安 聯絡電話:(02)23578559 副本抄送 交通部,敬請 就車輛設備部分處理逕復詢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