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lub討論區 Z板

 找回密码
 註冊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nono

轉載:又有網路家族的朋友受害於風格~”~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2-13 19: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天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2-13 21: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車主是不是未成年....?
不然就去找警察處理阿
反正都有錄音存證了,不怕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2-13 22: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是 bytetravel (fuck -.-凸所有人)在2005/2/13 下午 02:18:31時留下的留言 

XD . . .

剛剛看了一下自己的回應,突然覺得很爆笑 . . . 

用 "所有人",好像是在罵大家一樣 XD

我要表達的是:

 這是 bytetravel (fuck -.-凸店家所有人)在2005/2/13 下午 02:18:31時留下的留言 

=.= ! ! ! ! ! ! ! ! ! ! !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2-14 10: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車主成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2-28 23: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次輪胎被人叉釘子..
牽去車行 補胎50塊而已
他就是像補腳踏車那種膠狀的東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3-1 18: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店家的錯,去台灣本田保養時,要換東西都會事先詢問.不換也不會多拿工錢.

就算不是黑店也是家濫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3-1 18: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聽完錄音,照他所說的話,我的汽車跟機車早該爆炸才對.............難道我是老天眷顧的人嗎???????????還是有靈異的力量施予我的身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3-1 18: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聽了一半 真的覺得很機歪...@@ 
什麼叫做他只有都弄他的車 ..好機歪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3-1 19: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我 我就回他...我今天來你這修車 你要怎麼修 修幾個小時 本來就是應該的
什麼叫做弄十二個小時就只為了他這台車...什麼鬼話... 超鬼扯的...換下來的東西還不能帶到....說穿了 老闆就是要為了他的乾妹妹出口氣嘛...哈哈...
中間還扯到乾妹妹之類的...真是 TMD好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3-1 23: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從修理機車到..............到感情的事.......到尬車..到名片...到輪胎..真是屌......1萬8.....飛不見....我還滿喜歡....他的故事內容...還有他姊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2 16: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誹謗罪與民法侵害名譽權之區別(Ⅱ)。
發 表 人:邱 (hugh0519)
發表時間:2004/08/04 17:41:08

二、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僅處罰故意犯,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包括故意及過失之行為:
(一)「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刑法上過失犯之處罰需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並無明文處罰過失犯,因此誹謗罪僅處罰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論加害者之不法行為係基於故意或過失,均包括在內。
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則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但仍需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一)
由前開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可知,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
(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裁判要旨闡釋甚明。因此,民法上侵害名譽之行為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惟仍需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為若僅向相對人表白毀損名譽之事,而未曾讓第三人知悉該等事實,則第三人既不知此等毀損名譽之事,相對人之社會評價即無貶損之可能,故民法上侵害名譽之行為雖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惟仍須有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行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3 16: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姊姊還不賴...

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3 23: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聽聽了有幾個感想...
1.老闆技術太爛......要修12小時
2.維修時沒有好的流程與規劃能力......老闆沒告知,笨耶,呆頭鹅,果然不會做生意
3.顧客至上喔,東西給看就沒事了阿......老闆心裡有鬼,浩呆
4.老闆態度真度惡劣....是兄弟級的嗎
5.免稅? 刷卡 5%  ......企死吧
6.好姊姊,善良的媽媽......推

有家人跟死黨的話,罵起來會省事不少吧,而且看來老闆擺明就是看她們好欺負,需要一些"正義的力量是必要的"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4 13: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告他!!!!!不要想那麼多了...聽感覺就是個白爛而已............不然我下次帶些人過去給他換機油找他查好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4 23: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njihid (邱)

這樣喔? 冏rz
那我閉嘴好了....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5 21: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當初看是老闆的錯
今天一聽完哈哈半經八兩啦
老闆換東西沒先告知清楚
而且東西有沒有壞不知道
壞調的零件沒拿出來
如果真的有壞照老闆說的
零件1300多工錢4000多
因該差不多
我季的猜引擎就要幾千了
約1-2千
還有說到啥電燈的工錢

然後我看濫豬腳(男主角)也好不到哪去
自己愛亂改車不懂亂改
改啥增加轉速的改管還有啥不知道
騎車亂操愛飆車跑山路
才再奇怪一台天鵝又沒出多久
正常騎乘哪會壞到那個地方阿
而且還是陶缸的
我朋友騎舊悍將狂超也都沒他壞的那麼利害
最多只有一台軟掉了(汽門或是活賽壞了)
就我所認識的朋友當中從第一台陶鋼機車以來
正常騎乘保養沒人騎到陶缸壞掉的

主要的是好像都是認識的
最倒楣的是他老母和姐姐吧
啥都不知道被騙去理論

奇怪不能用注音文
那這3個字TMD=(他媽的)
這位啥就不算注音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5 22: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價錢有誤1300是13000才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8 19: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xx勒....越聽越聽越火大...砸店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Yahoo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註冊

本版积分规则

手機版|Archiver|Z板 Sitetag 訪客統計

GMT+8, 2024-9-28 00:04 , Processed in 0.066938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