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沒必要到對簿公堂,先說說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兩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再來民法上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問題來了
第一、相關物證!第一現場已經被移動過,警方無法採證。
又加上沒有目擊者,刑法上勝訴的機會渺茫
第二、民法上的賠償
你可以提出很多的賠償方法,譬如說因為受傷而產生出來的交通費、無法上班的工資賠償
又或者是精神上的賠償,但是以上都不是你說的算
前兩項必須要提出收據或是公司證明,後者必須由律師提出
不是說我精神上受到傷害所以要所賠五萬!這是會被對方反駁的
第三、因為刑法上勝訴的機會渺茫,那民法就不用多說什麼了
假如我是對方,我會要你提出人證物證,假如提不出證據
我會反咬你一口"誣告"
但這事情可大可小(因為我也必須提出證據),所以奉勸你私下和解就好
因為罪名成立的話最多可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古人常說: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多一次經驗學一次乖,下次小心點就好!
給你八句箴言
珍惜應該珍惜的、感謝應該感謝的 發現應該發現的、把握應該把握的 原諒應該原諒的、忘記應該忘記的 發洩應該發洩的、接受應該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