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方的支持與聲援,事情經過一個月後,正義得以聲張,經申請“車禍研判書”後, 經過一個星期的耐心溝通,(期間那個歐巴桑還說謊,說她已出國了) 她的丈夫終於出面和我和解,我也順利拿到賠償金囉~ 在此PO上我所書寫的“和解賠償書”希望能幫助一些跟我相同遭遇而不會寫和解書的人:
和解賠償書 本人 XXX,因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中午12時05分 與 施XX 女仕於高雄市三民區大順路與建工路口雙方皆騎乘機車發生 擦撞車禍導致彼此人身受傷,機車財物受損 經本人通報當地警局會同交通大隊處理測量車禍現場 經一個月後,本人於3月13日經高雄市交通大隊取得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事故分析研判表” 初步判定本人並無違規事項之情事 而施女仕乃違反“處罰條例第45條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故本人於3月13日下午17:30分第一次以電話連絡施女仕討論賠償事宜 施女仕因故不在,故與其友人約定一星期後再行協調 本人再於3月20日下午17:30分和晚間19:30分別再以電話 與施女仕聯絡,皆無法與施女仕取得連絡,故拜託其家人代為轉告 次日早上09:19經 施女士之丈夫主動以電話聯絡, 取得溝通並約定如下: 為免法律訴訟之累,施女仕之先生允諾賠償給付 本人機車修理費用:新台幣X仟X佰X拾元整 與本人醫療費用:新台幣X仟X佰X拾元整 共計:新台幣X仟X佰X拾元整 達成和解,本人應附 1.維修單據 2.醫療費用單據 3.醫生驗傷證明影本,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事故分析研判表 五項證明文件以示證明,故立此書,並詳訴發生之情事, 至此本人與施女仕達成車禍和解,並不予追究其他賠償及責任。 本人: (簽名) 施XX女仕: (簽名)
中華民國 95 年 X 月 X 日
也希望施女仕別再說謊了!勇於認錯,勇於承擔!
謝謝各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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