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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幹 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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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7: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這間公司 已經做了快兩年了
我下個月畢業
公司要求我 下個月開始 每天要多做一個小時
(原本是五點 要做到六點)
但是

錢並沒有因此比較多!!!

上一個 員工 也是跟我ㄧ樣 之前還在念書
後來畢業之後 改成做到六點 每個月薪水有加2000元

而我為什麼沒有 !!!

幹 真是越想越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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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7: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聽起來像剝削員工

跟店長講清楚
跟店長講清楚
跟店長講清楚
跟店長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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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7: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們是公司 非服務業  電子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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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7: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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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8: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聽起來像剝削員工

跟老闆講清楚
跟老闆講清楚
跟老闆講清楚
跟老闆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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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8: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做了啦~~畢業沒加薪還要多做一小時....趕緊換工作吧~我的工作做了快5年也才3萬而已~最近想換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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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8: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卡在 預計年底要當兵 我不知道 要不要換工作

我還在考慮要不要留下一堆爛攤子 給別人收拾

直接講都不講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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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8: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我~~我也不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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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8: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剛剛我朋友跟我說 那是人事部的問題

我就這樣 擺爛 感覺會害到同部門的人...

因為我那個工作要交接 (公司只有我會這些機器)

還有很多雜七雜八的需要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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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8: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ba_vino 於 2010-5-27 17:52 發表
我們是公司 非服務業  電子產品


有事慢慢橋~
真的呆不下去就不要呆~
千萬不要搞什麼跳樓的嘿!~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世上還有很多需要去珍惜的~
去廟裡拜拜,祈求平安,也讓自己安安心~
時機總有輪轉時,低落時要沉住氣..
人生..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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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8: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直接攤牌了~
憑什麼要增加工時,而不加薪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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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8: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跟上司好好談!!!直接把絕得不合理的要求獎出來
沒必要去搞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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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8: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別當第十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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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8: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 我正在考慮

因為 這份工作真的很輕鬆 (我做過工作中最輕鬆的)

同事也滿不錯的 只是我很賭爛 那一個小時的事情

明天我會先跟我的主管講講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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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1: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4# ba_vino 的文章

老2抓緊一點

撐到..兵單來吧...

別跟錢過不去

當做人生歷練...


其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是可以...來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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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1: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跟頭反映阿~

如果不給你~

拍桌罵人!
然後~


老子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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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21: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是最後手段 用了我變成我什麼都沒拿到

要也是擺爛給他開除 至少還有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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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2: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禮後兵是上上策,加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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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22: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謝 明天 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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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2: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禮拜引用勞基法第12條細則
把一個來打混的踢出單位

====================================================================================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擺爛給人資遣??
至少有人在我底下踢到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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