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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欠稅101年「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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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1: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轉自yahoo新聞: 

  根據民國96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超過5年沒還,就可以一筆勾銷。因此初估有1千8百多億的欠稅,在101年3月以後,都可以不用還。

  財政部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要求下,不得已公布了欠稅大戶名單,針對個人欠稅1千萬以上、企業欠稅5千萬以上的名單公布在網站上,但卻是百般保護,因為欠稅既沒有總歸戶,也只公布7天,公告7天之後就會撤掉公布。財政部表示,「因為公布欠稅名單,可能會影響欠稅的納稅義務人資金調度,這樣不太好。」財政部對於欠錢不還的人,可說是「貼心」入微!

  財政部長李述德今(5)日在回答立法院財委會立委質詢時表示,新舊欠稅總計有3千多億,日前公布欠稅大戶積欠金額是1,308億,但即將在民國101年 3月一筆勾銷的欠稅,有1千8百多億。

  李述德並指出,新舊欠稅3千多億看起來很多,但其實是多年累積下來的,每年新增欠稅比率大約是 4.14%,表示政府可以收到的稅款還有95%以上,所以欠稅情況並沒有很嚴重。

  李述德也強調,財政部跟行政執行署都很努力清理欠稅,新舊欠稅總金額有3千多億,可以分兩大類,一類是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追討的欠稅,約有2千億;另一類則是還在調查中的欠稅,有1千多億。

  給欠稅納稅義務人「大赦」的條款,是民國96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明定: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也就是說,依法在96年3月5日以前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的欠稅案件,只要欠稅人有辦法拖到101年3月4日以前不還,那筆欠稅就一筆勾銷、不用還了。

  同時,依據同法新增第23條第4項條文規定,修法後(96年3月5日)新發生的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加計稅捐機關徵收期間5年,最長15年,逾期也不得再執行,即可還給欠稅人「自由」、「清白」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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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是就是告訴我們....都不要再繳了,拖過去就是你的?
繳稅本就該是義務,怎麼會變成這樣呢?
為什麼我罰單還是得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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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1: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概又跟選票有關吧
那黃任中不就白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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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2: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免稅免稅~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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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7: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也有看到這篇新聞....這樣...以後大家就可以不用繳稅啦~~不過名下也不能有財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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