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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門子過失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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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2: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2/17/1vfto.html

24分鐘81車繞開 醉男路倒遭輾斃
更新日期:2009/11/22 09:40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南港福德街20日深夜發生死亡車禍,51歲男子連鴻鑫喝醉酒衝到路上攔車,前後24分鐘、81輛公車、汽機車經過,沒人停車伸出援手,這名男子隨後醉倒在路中央慘遭輾斃。

監視器錄下連鴻鑫最後的身影,他一走下計程車身體就不聽使喚,搖搖晃晃努力張開雙腳,半蹲著想維持平衡,但起不了作用,整個人往後倒,重重摔在人行道上,他沒有因為疼痛收手,連男再出招,張開雙臂模仿起螃蟹,橫著走過整條馬路,機車趕快閃過,後面轎車也緊急轉彎,連男就這樣在路中央滿場跑,來來回回好幾遍。

連男最後可能不勝酒力,累了直接躺在馬路上,公車司機嚇了一跳閃開,但突然一道閃光,後面的小轎車不慎直接輾過連男。肇事車主吳學璋表示,「他直接躺在路中間的,我開過來時候,沒有看到什麼狀況,就好像有壓到東西,趕快停車。」

員警趕到現場,忙著將繩索綁在小轎車後頭,並出動大型機具,把小轎車騰空吊起,費了好大一番工夫,終於把連男拖出車底,但已經沒有生命跡象。

連男住在附近國宅,是銀行退休警衛,半夜和朋友幾杯黃湯下肚不勝酒力、醉倒路中,加上天雨視線不良,被經過的吳男當場輾斃,對於意外成為肇事兇手,吳男大嘆無辜,訊後仍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沈瑾暘、廖峰祥)


= =這是哪門子過失阿....
下雨天的半夜在馬路中央跑來跑去~
最後躺在地上視線不良本來就很容易被輾過去阿...
撞到他的人真的很衰小....: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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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3: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 baga06061984 的文章

地上有人看不到~或是沒看到
只要這樣都算你的
所以還是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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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3: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通人情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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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3: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確實是過失沒錯,難道還是蓄意嗎;P

移送是一回事,判決又是另一回事,我猜法官應該會基於肇事者已盡優良駕駛人之責任,無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嫌,最後判決無罪吧。

不過躲得了刑事,卻未必躲得了民事,只能說肇事者真的很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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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3: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Welcome to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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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4: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對法律程序有相當程度的誤解。

首先,警察只是執行單位,沒有判決權,所以不是警察說了算。
在這個案例當中,不管肇事者多麼無辜,一個人死在他的車下是既成的事實,警察必須完成通報的動作,否則就是瀆職。

ok,既然要移送,總得找個名目吧?刑法當中對於這種出人命的案子只有過失致死和蓄意謀殺兩種名目,既然大家對過失致死的名目很有意見,難道是要警察以蓄意謀殺的名目移送嗎?

接下來,案子到了檢察官的手上之後,檢察官會依據當時的現場測量圖、警方的筆錄以及其他的人證物證決定起訴的法條,或是做成不起訴的結論。前者直接法院見,後者就等於是無罪開釋,肇事者可以去吃豬腳麵線去霉運了。

到了法院之後,法官再依據起訴內容、正反兩方的答辯以及自己的自由心證決定被告的命運,不過以這個案子來說,最後應該都是以無肇事責任結案。

所以大家也別怪警察不通人情,或是以「這就是台灣」來諷刺警察,畢竟他們沒有裁量權,只能往上通報而已。

不過肇事者就算免除刑責,民事的賠償談判也是一條漫漫長路,關於這一點,只能說肇事者真的是倒了八輩子的楣,才會碰上這種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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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4: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 baga06061984 的文章

有你發文

我就不貼在我的..車禍相關新聞..那板裡....

喝酒...完...沒人顧.....還是...容易會..被掛掉...

以前也粉多這種新聞...

千其百怪的..死法.....都是活著的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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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4: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7# cjo407 的文章

是阿台灣是以死者為大
但是這也有一點就是台灣人都很多晚上在市區開遠燈壞習慣
這或許也是間接害這個駕駛人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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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2 15: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我想講的就只是....
過失好像不再肇事者身上~
好像在往生者身上的過失比較大....
換個角度來想某天如果有個人闖火車平交道被火車撞死~
火車司機算不算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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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5: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9# baga06061984 的文章

台灣現在法制程度還是以情理法....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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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6: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9# baga06061984 的文章

我曾經看過一個新聞......
表示說台鐵的駕駛每個人都有撞過人葛屁的紀錄...
但是...
並沒有一個人進過牢房......
畢竟~
火車的路權是大於行人的.....

一樣的事情發生在道路上~
除了執法者~
他人很難去說誰有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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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2 16: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xingtian0512 於 2009-11-22 16:20 發表
我曾經看過一個新聞......
表示說台鐵的駕駛每個人都有撞過人葛屁的紀錄...
但是...
並沒有一個人進過牢房......
畢竟~
火車的路權是大於行人的.....

一樣的事情發生在道路上~
除了執法者~
他人很難去說誰有罪無罪. ...


真的= =~~~~
所以以後大家都去開火車吧~
看要改管還是改避震器~絕對不會被開單~~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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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7: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義上多少還是會賠一些

怕是怕遇到那種利益人士的家屬....硬要錢那種...

就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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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7: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自維基: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此罪之要點是「致人於死」而不是直接殺人的行為,其他的殺人罪行,法院應以「加工自殺罪」,「母殺嬰兒罪」,「義憤殺人罪」,「普通殺人罪」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定罪。「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

通常這種情形,法官應該會從輕量刑,也就是罰鍰.至於民事官司那就曠日費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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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9: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上的忍者先生,您對過失有誤解喔!
致人於死,只是一個客觀事實的描述,非關過失或是蓄意,也不管直接或是間接,因此殺人罪成立。
再來就犯意的原因討論,動機為何,如此才有後續的加工自殺等不同。
如果犯罪動機不存在,僅僅是單純的一個意外,一般在法的見解上便將之歸於"過失"。
您所引用的是一般過失與執業過失的區別。
執業過失是指從事相關工作有可能引起他人意外或是生命危險,因對該行業工作有較一般人更高的經驗及警覺意識,同樣是"應注意而外注意",對執業者採取較高的處罰。
所以過失殺人是背定了,一般法官會斟酌肇事者與被害人家屬的情況再依當時的情況多方衡量後做出判決。一般的判例大多是判一年,再改緩刑三年。
這種判決已經是很寬容於肇事者,因為前車都可以閃過,為什麼你閃不過?這個論點如果將來上庭,對肇事者是一個說也說不清的理由。
台灣的法律不是死者為大,而是因為死是對人最大權限的剝奪,所以必須更慎重。對一個犯罪者尚且需要針對罪行,審視再三,更何況僅僅是一個喝醉酒的人?

[ 文章最後由 passante 於 2009-11-22 19: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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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0: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現在大多騎機車了........
機車被撞雙方都掛彩的成份居多
這樣對方就不能用過失傷害來告我了
你告我,我也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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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1: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原PO..
恕刪....
連男最後可能不勝酒力,累了直接躺在馬路上,公車司機嚇了一跳閃開,但突然一道閃光,後面的小轎車不慎直接輾過連男。肇事車主吳學璋表示,「他直接躺在路中間的,我開過來時候,沒有看到什麼狀況,就好像有壓到東西,趕快停車。」
恕刪....

這“突然一道閃光”好像是因為對向來車的車燈
想想有時候總是有人騎車或開車總是打開遠光燈或是原本燈光過高而不自知
把對向車道的人照的眼睛都張不開了
請大家告訴大家
記得看看自己的車燈高度!!還有是不是開了遠光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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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1: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7# ardy0525 的文章

該死的擴散H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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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2: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cartarow 於 2009-11-22 21:50 發表
該死的擴散HID~

對阿
會害死人的非法改裝HID
不加重取締
只會嚴抓大不了燙傷人的排氣管..

會撞死人機率較高的闖紅燈罰金比超速還低....
果真是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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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2: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險多買一點,,

保多少賠多少,再多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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