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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一台車停很久~被環保局的拖去....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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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22: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題...
假如說被環保局給報廢了...我還要負什麼責任?行照還在我身上...環保局可以給我這樣報廢噢?
還是說要繳什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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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22: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照在你身上.....
那車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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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23: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環保局只能處理沒有身份的物品捏...............

有主人的物件.........他們只會開罰單給物主.....

然後叫你自己處理..........: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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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00: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依規定,他會先在你的車上貼貼紙,並通知你三個月內處哩,
如果未觸哩,確實有例子會被當報廢車處理。
事實上他們貼了貼紙,通常都不只等三個月,可見你很久沒去關心車子。
詳細內容可以去環保局查廢棄物處理法。
我只把他們有權處理的條文列給你:
第七十一條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
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
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
免提供擔保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廢
棄物時,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
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
    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第一項廢棄物
時,得委託適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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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3: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話說有時看到路邊的被貼那張貼紙
看來真放很久
就一直納悶能不能去拔零件= ="
(不知道能不能算無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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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3: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5# sharkgogo 的文章

這點我也曾經想過....一台FZR  全車原廠 停在附近被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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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7: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爸的車以前也被貼過 = =


汽車回收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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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22: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停太久又被貼紙
最後就會被拖去保管場
然後會通知車主 (吧)
一段時間 如果車主還是沒有前去處理
那台車就會賣給 汽機車資源回收場

然後就可以任人宰割
(有時候再拍賣網上看到一些品像不錯的報廢車就類似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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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13: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一下各位車友,被貼標籤並不算是無主物!所以拔它的東西仍然算偷竊!
但是可以善良的提醒環保局去處理,然後在執行清理時去做義工,"幫忙清理"。
只要環保局的公文出來後就可以"合法"清哩,除非剛好車主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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