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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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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2: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 規範基礎 ] [  列印 ]
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
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
      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
      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
      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
      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
      測舉發
,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
      ,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
      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
      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
      」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
      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
      、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
      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
      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
      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
      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
      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
      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
      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交
      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資料來源:電子公路監理網 http://www.mvdis.gov.tw/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制(訂)定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修正前原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前條文)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修正前條文)
第 一六 條 (汽車所有人之處罰(五)--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之違規)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執業登記證插座者。
五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六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函釋]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注意:
過去條文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就可以開單告發,甚至責令驗車!
現在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才能開單告發~~
值得一提的是,變更原有規格會不會影響行車安全並沒有具公信力的單位可以驗證!
但~~現在就是不能以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就舉發!
另外請注意[函釋]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之內容~~
其中提及:
1.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
2.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修改過的法規很明顯的已經不能由執法員警"自由心證"的方式舉發!!
換裝非原廠的零組件是可以的,但必須不會影響行車安全~~
然而~~之前說過,變更原有規格會不會影響行車安全並沒有具公信力的單位可以驗證!
所以~~~修法後依然有盲點,玩車的朋友還是巴結一點,態度不要太強勢~~
須知千古不變的銘言~~"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道理~~

也就是說,縱然現在法規已修改,但執法員警還是有可能故意開你不合理的罰單!
你當然可以申訴,會不會獲得平反那是一回事,所耗的精神與時間就夠你受的了!
而員警開錯罰單是不會有任何影響的,所以~~巴結一點,能不吃紅單就盡量不要吃....

至於換裝排氣管而產生規範外之噪音依然可以依相關法令及驗證程序取締告發!


可以打電話給警政署督察室申訴:(02)23943644
但要確定自己的立場是絕對對自己有利,不然會白費時間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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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07: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這一點我有一些意見提供
在變更車體這部分~~
我們這邊的員警不會自己開單
要不就是有交通監理站人員在場
由監理站人員簽章確認過後才開單.....
是否可以由此來保障自己權益,
那如果現場有監理人員的話~我想也只好認了吧~~~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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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08: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排氣管不管有改沒改~~有改的就小心一點~~
即然己經開版讓大家知道就好了~~
大家多注意一點自己的愛車喔~~~
我要關閉回應了!!謝謝收看!!

[ 文章最後由 jet4366 於 2009-3-26 08: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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