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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尋黑色愛將,有加掛傳狼黑色側箱,車號029-B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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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22: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失竊車型:黑色愛將,加掛兩個黑色傳狼側箱,車號029-BDY

事發時間:2008.08.30 上午11:00 ~ 12:00

事發地點:台北市西門町漢口街二段49號附近停車格

事發因由:
2008.8.30上午11時左右小弟載著女朋友打算到西門町漢口街二段上的Relax看個漫畫,大約11:15分左右將我的車停入停車格,便和我女友到附近的魷魚羹店吃中餐,吃完後直接到Relax看書(11:53進到Relax)。大約15:00從Relax出來,便發現我的車不見了,原本我停的那個位置換停了另一台機車,那台機車上有一張11:58分開的停車繳費單,而原本停在我左邊的機車也被往右移動了兩個停車位。

一發現車不見,我第一個動作是在附近步行搜尋,希望只是被人移動了位置,順便也問了附近的停車管理員,看看他們是否有我的停車記錄。但是我跟我女友搜了快一小時,逛遍了整個西門町周邊,也問了不下五位的停管人員,就是沒有車子的下落,於是我就到轄區武昌派出所報案,受理警官聽完我的說法後就直接騎車出去說要幫我找(謝謝他的熱心),大約十五分鐘後他回來,跟我說因為所有停車資料要三天後才會公佈在停管處網站上,而他也去問過那附近的停管人員,也查不到有我的停車記錄,他希望我先別報案,因為他說有很多民眾自己忘了停車的位置而來報案讓他們有些困擾,所以要我給他三天時間,看看是不是我是停在其他位置自己忘記了,否則我可能會變成謊報。

當下我雖然納悶,但是想說人在派出所,態度還是放低一點好,所以同意他的說法,簽了一張應該是備案單的單據,然後就離開派出所。但是後來越想越不對,不是不相信警察,而是希望這次備案我這邊也有一份影本留底,於是我便折回,希望能索取備案單影本,但是警察叔叔說礙於規定不能給我影本,然後一直說要我給他三天的機會找找看,但是我實在不放心,所以就說,那我還是直接報案吧!結果警察叔叔又開始說萬一是我記錯停車位置我會變成謊報等,一直希望我先別報案,後來盧到我有點火,堅持要報案,他才有點無奈替我作筆錄,期間他還跟我說了一句"已經求你給我三天,結果你非報案不可,我同事也都看不下去了!"。我只有很客氣的回他說"我不是故意要找你麻煩,之前我自己也帶著女友找了一個多小時,就是不希望搞烏龍打擾警察,現在是確定被竊才來派出所,我會報案我就不怕是謊報,請一切按照正常程序來!"。

離開派出所前我女友想用手機拍下汽機車失竊標準報案程序的說明海報存查,還被警察叔叔訓說"你要別人尊重你,就要先去尊重別人"......
          
寫這麼多是想聽聽各位的意見,我這樣的處理方式有沒有甚麼不周到或是太超過的地方?
另外也希望各位能多多幫我注意我的車,他才陪我一年又一個月而已(正好失竊險剛過...@@),知道他很有可能已經被殺肉了,不過我還是不想放過任何一點希望,麻煩各位了,如能協助小弟我找回車子,我會有一定的謝禮的。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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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23: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abomb

台灣的警察?唉...
有關報案什麼的態度大多都不是很好
我唯一覺得警察態度還OK的時候只有問路XD
我覺得那位警察太自私了...
畢竟哪個分局的不想自己的轄區失竊率攀升
備案是沒有用的~
你的抉擇非常的理智和聰明
你也可以試試投書給更高層的機關
給他們那支局注入一些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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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23: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abomb

因為警察局有案沒破的話績效會被扣分...

西門町的警察最喜歡抓攤販抓徒步區騎車跟停車了...

最近還很喜歡開店家廣告牌的單...輕鬆不費力的業績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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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01: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abomb

我是你的話 重折返警局如果他們態度隨便 應該就準備給警察錄音

之前在警局門口摔車 半個警察出來幫忙也沒有

可能以為是小事嘛 不痛不癢的 摔也不摔他的 你車被偷好像也不是他責任似的

你應該回他 "今天你家人車子被偷 你身份為警察應該也沒差吧"

給你三天時間 他在敷衍你吧

不然就很多民眾的車都是"夥計"失蹤 三天內車子就自己找到主人

打電話給警政署督察室問問看這是怎麼樣的人民保母

自己看能不能弄台新車在原失處來釣偷仔

祝你找的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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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10: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一陣子    愛將也是被幹走

但是還好被偷的那天白天 救被房東在附近找到  被解體幹車牌

馬上向派出所報案 剛好該員警相當負責(本身也玩機車!) 馬上請鑑識科的人員採指紋

並且要我回去所裡填報案三聯單   雖然到現在還是沒辦法破案  
 
我認為你的負責員警相當怕事   所以不給你報案

因為有報案卻沒破案 派出所會有業績壓力

你堅持報案是對的   不要讓自身權利喪失了

熱心負責員警也是不少 但懶惰怕事的更多.... 

祝你早日找到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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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23: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abomb

先和你說聲對不起
在未得到你同意之前,就將你這篇文章轉寄到了警政署署長信箱.....
應該近日就會回覆,到時在po上來.....

有些警察吃案吃的兇阿== ==真是看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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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3: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abomb

有加掛傳狼黑色側箱的愛將
好像滿多的
在路上看到我都會多瞧一眼
看可不可以幫上忙
結果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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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14: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奧

謝謝你的熱心,
其實愛將被偷後,
我發現其實還滿多網友的愛車被竊,
我想歹徒會這麼囂張,
警察的不積極有很大的關係,
如果被竊的苦主們聯合發起"每天一信",
不知道警察大人們會不會開始注意這問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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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14: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MSR-啾大少

被偷後我也變的很敏感,
看到黑愛將都會想湊近看得清楚一點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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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2: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abomb

一、有關您來信陳述警察受理失竊或遺失案件的物品範圍之疑問?答復如下:
(一)所謂失竊案件,按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換言之,只要屬於自己支配範圍下之動產,遭他人竊取據為己有者,即為失竊案件。派出所受理一般竊盜案件處理程序:「受理報案→現場警戒、勘查→製作初步筆錄→填具報案三聯單→全案移送分局偵查隊循線偵辦(如係他轄案件,則先行傳真管轄分局偵辦)」。
(二)所謂遺失案件,即自己支配範圍下之動產,不慎脫離自己支配範圍者則屬之,「遺失案件」非屬刑事案件,惟拾得遺失物者應歸還失主或送交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處理,否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之侵占罪。警察機關受理遺失物作業程序:「受理報案→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由e化系統列印受理案件登記表1份交由報案人收摯)→製作訪談筆錄→請遺失人填寫「遺失案件證明申請書」(若民眾需要)→協助民眾重新申辦證件、金額、信用卡掛失止付事宜(若民眾需要)→全案移送分局偵查隊製作報案證明書函函復遺失物申請人(報案人)及辦理協尋事宜。
二、對於以上答復內容如仍有疑問,尚祈不吝指教,本分局承辦人偵查佐宋宓晏,電話(02)2311-7878。
祝您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分 局 長 王 慶 麟 敬啟




以上就是他們回信的內容,有夠官方的說法..........= =  
想必又是敷衍應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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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0: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還以為愛將這麼大台不會被偷咧,因為太重了要偷也不容易

而且我們這型的車子很冷門耶,路上只有送瓦斯的阿伯跟我們一樣

就算是當臧車也不知道要賣給誰,解體當零件也會變成庫存

所以每次出去玩都很放心的只鎖龍頭而己..............

下次出門還是小心一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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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00: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超討厭警察的態度,機車遺失,去警局報案,警察叫我給他車牌跟電話。
他隨手拿一張便條紙,抄下來,就叫我回家,他們會幫忙找。
過了一個小時後,我為了要一張「報案証明」(保險用),跑去警局要,
那警察在那邊泡茶聊天,一副無關緊要的樣子,
警察還反問我:「怎麼過了那麼久才來報案?」(我明明一發現車不見就去報案了)
他一直說我過太久了才去報案,於是我就拿了他桌上那張便條紙給他看,
他才很不爽的拿出報案証明出來給填...

台灣的警察應該好好再教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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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7 10: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奧

真是回的"太棒了"!
根本就是複製貼然然後送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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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7 11: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鏗

真正是為了維護正義公理而去當警察的人越來越少了吧!
大部分都是為了捧個鐵飯碗,
某部分的警察還順便撈撈油水,
就拿萬華地區來說好了,
入夜後走在西門町一堆拉皮條的警察會不知道!?
有一次我被拉皮條的惹煩了說要去報警,
他還嗆我說"管區他們都很熟哩".....
康定路靠近萬華車站那一帶更誇張,
流鶯阿姨直接站在騎樓上拉客,
萬華分局的會不知道!?
我對台灣警察灰心至極,
我看我去壹周刊爆爆我們警察大人的料抒發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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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1: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abo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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