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給:睡仙
有規定.. 但是是規定不能退的部份. 舉例給你看.像是如果我買了一顆大燈燈罩,但是沒有發現他在明顯處有裂痕. 買回去之後不管過了多久,只要交易一成立. 就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貨. 這是民法356條規定: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再來是很多人無限上綱的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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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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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條法條是用於第三節特種買賣適用. 像是電訪、郵購、電視購物等無法親眼所見的物品為主,其他均不適用.... 當然,如果是商家自行增加或是口頭告知可享有此類服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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