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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請教一下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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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5: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這先跟各位大大說抱歉我可能做了非常不好的示範...

我前天在網站上查到了我有一張罰單

罰單名稱是: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罰款:  3500

重點來了.....據我所知....未戴安全帽不是罰500嗎?  (我是被拍照的)

他說應到案日期是:960923

但是..即使是過期沒繳...也不會變成這麼多吧....

還是是真的因為過期...

又或者是有其他原因.....??

有大大有經驗或知道的可以說一下嗎ˊˋ?

发表于 2008-1-29 06: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逾期是要多罰的...
你現在才知道嗎...
會不會這麼多..的確就是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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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9: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皓

好像怪怪的~~~~

剛剛幫你翻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規則法條(手邊這本是95年9月版)
第31條第6項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後座附載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500元
逾期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500元
逾期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500元
逾期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500元

所以去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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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0: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下在大學時期,有位在當兵的朋友
也被開未帶安全帽
因為當時在部隊裡面不方便去繳費
所以請在下去代繳
但剛好遇上在下 傷心欲絕的失戀+忙的跟狗一樣的實習
在下就忘了此代繳一事,後來發現到這件事情,已經過期半年
後來才去屏東監理站繳錢
原以為會被重罰
結果一繳,還是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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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3: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u




共有3個回應,每頁3筆,您目前在第1

這是 MmxWu"); }" Wu在2008/1/29 上午 06:31:50時留下的留言

逾期是要多罰的...
你現在才知道嗎...
會不會這麼多..的確就是這麼多...

那你是在嚇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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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7: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皓
過期罰單會一罰再罰
這期間都會有寄通知去戶籍地
先問家人是否有收到沒跟你講
如果是這樣就找家人或是自己吞了吧

都沒收到通知也是會有郵件招領單
不去領就是你的錯 基本上沒啥好說的 只能怪家人不跟你說

再來可以跟監理所吵看看 說家人疏失 我也是想繳 可是這樣很貴耶
姿態不要放太低 要有破釜沉舟之決心
通常可以扣一些掉

請媽媽去跟他囉唆會比較好成功
我媽都是從過期罰雙倍殺到不加罰
當然沒很嚴重才可以這樣啦

另外欠一屁股的也可以跟他協商喔~~~
基本的是一定不能少 加罰的部份就看個人手段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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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20: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皓

安全帽部會增值 不用投資

http://www.hamotorcycle.com.tw/serve/serve_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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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21: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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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01: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歉..口氣太重
只是想告誡他罰單這種玩意..
中獎了..就趕快繳掉吧..
可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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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30 11: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u

小的沒有心存僥倖  只是戶籍地跟居住地不一樣 加上戶籍地的居住人長期在國外所以未發現罰單


關於我這個問題我已經得到答案了 如果有相同狀況的車友可以看一下

關於3000元逃逸的部份,當然可以申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警察必須舉證[逃逸]的證據,光靠一張從車後所拍的照片,是不足構成[不接受欄停而逃逸]的證據
從現實角度分析,目前執勤員警都有配帶照相機,且其執勤位置都在人行道處,其若發現有未帶安全帽之機車騎士時,第一個動作應是走到慢車道或第二快車道進行攔停,(如果沒有攔停,就不構成逃逸),此時有二種狀況應加以判斷:
第一,機車騎士未看到攔停(保持原速度前進)
第二,騎士欲逃避攔停(變換車道加速離去)
則員警針對前述二個狀況的處置為:
第一,吹哨警示
第二,拍照存證(當然會至少照二張,一張從正面,一張從後面
故由照片上機車的位置,以及拍照的角度可推斷
1.騎士是逃還是行進
2.員警拍照的位置是人行道,還是慢車道
3.現今都會有[領賞者]專拍違規照片,交給警方然後領取檢舉獎金,所以還有一種情況是[他人所提供]的照片,則此種照片就可能在任何角度,但依此種照片所為的舉發,當然不算逃避攔停

重點是....要申訴的話一定要在20天以內喔.......不要像我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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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3: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據我所知~~

交通處罰所有條例..逾繳費期限罰責都會增加或加倍罰援...

只有騎乘機車未帶安全一例罰款..逾期未繳..罰援一樣還是500元...不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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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5: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
  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
      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
      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
  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
  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
  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
  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
  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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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20: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皓


結論是一張逃逸照片+3000 ?

有沒有問他下次會不會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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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6: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開版大,你要再去確定一下是不是只有未戴安全帽哦~
未戴安全帽的罰單放到天荒地老最多也是2000"而已"(x的,好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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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0 01: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不乖

未戴安全帽不會加倍罰款啦....我92年到93年被開了32張未戴安全帽...到去年才繳..
每一張都是五百五百....也問過監理站了不會加倍罰款了.....

不要問我為什麼會被開32張.....因為當時的七仔不喜歡戴安全帽....他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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