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草案將「參與以競駛、競技或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之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飆車,明確增列為不良行為之一。此外,近年來不斷出現青少年身著黑衣或特定服裝,集體跟隨幫派人士參與婚喪喜慶活動,也列為不良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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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5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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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參加幫派活動我還贊成...可是輟學...說也要納入...這爛政府是都不思考喔?
十四、穿著奇裝異服、儀容不整或男性蓄髮過長。台灣是又要戒嚴了嗎?雖然說看了會很不爽但說什麼也是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吧難道說長太醜也要列入嗎?
怎麼又走向以前國民政府時代的管理方式呢 應該 有教無類 因材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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