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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怪臉

請各位懂法律的幫我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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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怪臉

應該這樣講
威男兄現在是站在你的角度做辯護
在輔大邱師債法的薰陶下(我也念邱師的債總)
可以說是幫你做到幾乎免責的狀態

RE:威男兄
但就契約是否成立
小弟認為這樣因無知法律效果而交付之推定契約(其交付違反其本意),仍有疑問
倘若如威男兄之見解
對買受人多有不公
雖法理如威男兄2點所述汽機車買賣過戶非登記生效要件
請注意樓主所述第六行
在意思未合致就先為交付機車
使買受人信其意思合致
事後樓主也接下買受人之價金
此時的確得推定契約成立
但兩造之
表示意識完全不相同
僅為表像之吻合
應於事後認其契約無效,溯及既往
因此難謂有威男兄之2、3論點
故拙見認為應先用無因管理回復買受人之損失
再做一次意示合致完整之契約
使法對於買受人有公平性

這是我的不同意見

PS:威男兄所論第2點法源是否有實務見解,小弟也在找相關資料,懇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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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1: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情提要:

話說在前不久我才上來問過一個車子的問題
就是我的車子壞了   所以上網拍賣
但對方經過打手機的方式聯絡我
我的條件是賣零件車方式賣掉
就是我不打算過戶   但對方堅持要過戶
後來我就把車給他拿去修  修車費他自己出
所有的相關證件我們兩方都沒有拿
而且也沒有簽任何契約書
單純只有我把車交給他   他把錢給我
之後他說車修好的時後會找我去過戶




買賣成立的前提  對方是以過戶為必要之點.....  原PO當初也有答應 所以買賣才會成立

過戶並沒有約定什麼時候要辦理     原PO不答應 就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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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22: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寫完了才發現原來原波已經有答應要過戶了 所以之前寫的就都寫錯啦 哈哈
至於說第二點的部分有沒有實務上的根據 我大概有找到兩個不同的論點
1.有判決把過戶登記視為買賣契約之從契約 再藉由誠信原則導出出賣人有過戶之義務
2.也有判決認為價金之交付不得以過戶與否做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理由
但這些都是地院的判決 很難說他有很強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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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01: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忽然像是回到課堂上了!?呵呵!
不過這裡不是法律系的討論區,請將來的執業律師跟檢座,還有法官大人先看一下板主頭上的問號跟臉上的三條線吧!一般人是不會懂這些東西的!更遑論法條。
先釐清目前的狀況:
車主因為對方一直失聯,而在擔心車牌被冒用或是其他因素下,自行前往辦理登記註銷車牌。
所以現在的爭論點不在於契約是否成立,因為基本上會交車給錢,就表示是認可的,所以默許成立。
而關鍵是在於註銷車牌是否適當合理
車主所說的星期一到五在當兵不能成為理由,因為可以由家人代辦。
重點只有一個:註銷合理嗎?
如果車主當初有嘗試連絡,例如寄個存證信函或是登報催告,或者是新的方式,出示手機通聯紀錄,證明你有"奪命連環CALL"的本領,我是說行為啦!這些都是法院認可的告知行為,除非當事人可以舉證在你奪命連環CALL期間手機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像是中華電信倒了,台灣被中共入侵了,台灣因為南北歧見發生南北戰爭)而失聯,否則法院自始即會認定為對方有意不完成交易。這在一開始的立足點就有瑕疵。
所以板大只要看一下飄的文章,確定自己有做到上述事項,你就是合法的註銷。
如果沒有,請回頭請教板上諸位法學先進,開始準備一些辯護的材料,因為在這種狀況下他可以告你"詐欺",沒錯,法律就是這麼不公平,詐欺是刑事,警察就會介入了。為什麼會這樣?請法學先進講解。
話說回來,停牌可以重新申請領牌,註銷好像不行,這樣一來,他就真的是買了一台可以行走的零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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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03: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陸仁賈

的確,那個買受人是可以認樓主為詐欺嫌犯提告
但樓主的行為對於詐欺主觀(詐欺之故意與圖利)與客觀要件(財產上損失)均不符
肯定是無罪的

回到民法面
我確實也一直以為樓主不想過戶= =

那問題就是陸仁賈所示的
樓主因相對人不回應而註銷車牌是否適當合理?
就之前個人與採用威男兄的理論2下
過戶仍為契約是一部(從契約)
在已註銷的狀態只能推定為給付不能
依民法226、227、247條...
對樓主是不利的
我只能說

祝福你了

除了等買受人的告訴通知再為答辯
目前沒什麼能幫的上忙
現在權利都在他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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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06: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行走實驗室-紅鵝小李

說真的這種刑法民法我是不如各位熟稔,看到這種法條我都三條線了
基於保護人民的立場,難道沒立書面契約的個人財產買賣處分要無限期的等待對方嗎???

樓主的意思:
「我都有給他時間要來辦過戶了,一直催他,並經過『公告』(或許是存證信函、或許是登報),
他都不來辦,難道要等他拿去作案嗎?然後變成共犯??」

今天我在辦建築法罰鍰時,我會給義務人一個月時間陳述意見並經送達證書公示送達,
如果他一個月之內不來陳述意見,我就給予罰款六至卅萬元,這個時間點及送達證明是不是相當重要呢???

如果今天是樓上各位法學人仕的車賣給人家二、三個月未過戶,對方也拖著,
試問各位會如何處理呢??樓主就是不懂法才會上來問各位的啊!!!

所以樓主,如果你有任何證據趕快蒐集,之前有沒有登報,有沒有打電話,
調通聯記錄(這好像只有保存6個月),如果對方真的告你,你可以多拿一些東西來為自己辯護!!
sorry,基本上,我還是覺得你對的比較多,但是樓上有這麼多法學人仕跟你指導說你什麼地方有錯
你還是自求多福,多蒐集證據來保護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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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18: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A凱

我大概說

就樓主所示8月10號通知
直到最近11月才回應
期間在民法不算太長
機車牌照稅與強制險都是一年繳一次
就算因買受人延遲回應而負擔稅額
也應以無因管理做請求
而不是使之給付不能做報復
然後樓主又主觀判斷買受人是"避不見面"
這在法律上不歸責於買受人

請看"最近"那篇第二行"換我不想理他"
這就明顯樓主之註銷行為非"善意"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只能在上個回應祝福他

法律是求兩造利益之平衡
就客觀角度判斷
樓主的行為在法律上就是弱勢
在告訴通知沒來以前
他什麼事都做不了
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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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1: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行走實驗室-紅鵝小李

樓主的行為對於詐欺主觀(詐欺之故意與圖利)與客觀要件(財產上損失)均不符
肯定是無罪的
所以我說對方一開始的立足點就有瑕疵。至於客觀條件,不單單只有金錢喔!
舉凡權益等等的,都是可以當成是客觀的"標的"。這個案子就是權益的損失。

至於對應,我也說了,證明自己有奪命連環CALL或是有盡到"善良管理人",
錯了,在本例中是"善良賣售人"的義務,
相對的將來的處境就會比較輕鬆。
當然DA凱兄的想法沒錯,可是在法裡面有一個模糊,只能由法官認定的東西,
叫做"相對價值"。這種東西可以讓連續強姦犯有"人權"喔!
當然如果有存證信函會是最好,但是考量當初樓主的情況(請自行回頭找文)
在只有電話的情況下,CALLCALL樂是唯一選擇。
但是樓主也有一點可以主張,對方一直失聯,所以樓主如果當初採取的是正常的方式--不過戶註銷,
這在法上是可以有立足點的,因為你是"依法"。
還有我一直都忘了,板大一定要設法舉證當初交付車輛及收取價金(就是收錢啦)的日期,
這可以當成重要的"爭議點",有經驗的人,光從交易到過戶的時間延宕,卻無合理解釋,
就可以輕鬆喝茶了。這是一個案例喔!還關係到一間房子,早知道我當初就該玩這一套。
現在主動權在對方,看對方想玩什麼遊戲,他如果想告,聽我的一句話,給他告!
法官不會想理這種案子的,套句功夫裡三師兄的話"我一分鐘幾十萬上下,跟你搞一台玩具車?"
最後的出路不外乎上調解,如果他真的要"盧"法官,恭喜你,贏面大增。
"事情有不同的面相,汽水有不同的喝法,牛肉有不同的吃法",
這是那個被騙了幾千萬的理律的李念祖的句子。
試著看另一面,未必有這麼"水小",這是我跟紅鵝小李大師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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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1: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陸仁賈
............................................................................................................................
可是在法裡面有一個模糊,只能由法官認定的東西,
叫做"相對價值"。這種東西可以讓連續強姦犯有"人權"喔!
..........................................................................................................................

真的~~在法庭上~~法官最大~~天王老子都沒他大~~深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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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03: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陸仁賈

哈哈
從頭到尾我沒想嚇樓主的意思
其實我也只是以基本作答方試在回應
法官的Kimochi才是重點
目前小弟也只是個對法理邏輯有熱忱的學生
或許真有那一天做了審判長
可能也會對這類雜務厭煩
訴到我不爽就判給樓主贏
不爽自己再花錢上訴去浪費時間
標的物不到10萬真的是打王八官司.....

註銷後的機車重請牌應該是不會太困難(車齡6年後好像要重驗車)
這些我相信樓主辦一辦應該會省下很多麻煩
重請牌的費用就當繳學費了
相信現在版上幾位大大的意見價值已經遠大於你失去的$$
歹年冬~多小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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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07: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行走實驗室-紅鵝小李
牌照註銷/遺失,辦重領或補發
不管車齡,都要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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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1: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to  大家:

我7月27日交易的
7月15號左右他連絡我要買車的
在拍賣上沒有交易結標  他也沒下標
他是直接打電話給我說要交易
說要過戶是他提的  我當初說不過戶
他說過戶及修車費他出   我才說好的
在這段期間我有一直告知他8月10號前要完成相關手續
包括交易及過戶...等
當交易完成後   在8月1號開始他避不見面
我打手機給他他接了兩次都說晚點再回我就掛斷
然後都沒回  後來我用別隻門號傳訊給他
騙他說 我是他朋友   怎麼不接電話
他當天晚上就回電給我   我就跟他說我是賣他車的人
我說為啥不回我電話也不接我電話 
他馬上說他在忙  說同樣的話--->晚點再打給我  馬上就掛斷

我8月13號入伍當兵    之後我在8月19日登報告知他要過戶
給他7天時限   也有傳簡訊給他   他也沒回
我當然就在8月29日請我妹幫我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我不是沒有給他時間   而是他一直不回應
他前三個禮拜一直call我  說他因之前手機遣失才沒回我
我覺得這個理由更本不成立 
他在手機遣失中還能用原號碼接我電話2次
還能用原號碼播電話給我另一隻門號問我是誰
很明顯是在騙我

現在要求我過戶  
我又沒那麼多時間陪他玩
我家人又不是都不用上班 
家人放假時間都是六日   其它時間到家都晚上10~12點
之前能請我妹是因為放暑假
現在開學了  哪有時間去辦這些事


現在他說要告我  
難到我就要聽他的嗎?照他說的做嗎?
這樣的法律真的讓我很寒心


我現在手上的證據有手機簡訊(有發出日期及對方號碼及訊息內容)
還有登報的報紙原稿及監理站的收據  
只差還沒去申請通聯記錄  


我決定不妥協   若是真的這樣輸了
我也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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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5: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怪臉

施主莫要憤怒,請聽老衲一言:
憤怒不能解決事情,只會讓情況更糟!
這些東西請都先保留(報紙等),有空花三百去印通聯單(其實多少我忘了)。
依據紅鵝小李大師的說法,重新領牌過戶就好了。
你可以先跟他說,需要重新驗車(反正超過五年的都要驗),
但是如何驗這是個問題,代驗的話需要有委託書,
如果不放心證件給別人,可以請一間信得過的車行幫忙,給點"手續費"就是了,
反正他說他要出過戶驗車費(我記得很便宜),如果他耍賤,再來談後續吧!
能解決的就解決吧,不然也是很煩,一顆心掛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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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6: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陸仁賈

註銷可以重新領牌~~但報廢則不行
如果版主己經報廢,是完全不能領牌的!!!!

回覆給:怪臉
沒錯憤怒不能解決事情
萬一上了法院~~是要裝可憐的...愈可憐愈能博得法官同情...
才會有利~~不然法官是很主觀的~~
不過這是萬一啦~~萬一上法院的話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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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9: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怪臉
 
他在手機遣失中還能用原號碼接我電話2次
還能用原號碼播電話給我另一隻門號問我是誰
很明顯是在騙我

↑手機和SIM卡遺失的話...當天去電信公司重新申請一張SIM卡《原號碼》

    再拿支手機就可以使用原號碼了.....

   就事論事... 是不是真的在騙你...除非對方承認....

   真告上了法院時..不是你說了就算!!   

回覆給:DA凱

法官是很主觀的~~

認同.....

我國法院審理制度和國外不同

大多數國家法院審理案件...陪審團制

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法官的自由心證.....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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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0: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這件事過了2年了
突然回應這篇是因為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
問我怎麼處理這件事
說他也遇到相同問題
我才想起我有這件事@@"
想問各位問題一下

牌照註銷2年了
應該算報廢了吧?

這從2007年11月他打給我後到現在就再也沒有打給我了
(我手機沒換唷   不可能找不到我)
想問一下法律保留時間是多久?
這件事對他對我來說還有法律問題嗎?


ps:真奇怪,為啥有人可以打電話找我問這個問題
我又沒有留電話在這裡@@"
難到是.........那個買方打來試探的= ="
那也太久了吧   都2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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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2: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rjrslyhppre 於 2009-9-24 10:50 發表
這件事過了2年了
突然回應這篇是因為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
問我怎麼處理這件事
說他也遇到相同問題
我才想起我有這件事@@"
想問各位問題一下

牌照註銷2年了
應該算報廢了吧?

這從2007年11月他打給我後到現在就再也沒 ...


法律追朔期的問題~請直接致電您住所當地之區公所裏頭的法律顧問做詢問

因狀況不同!

刑法.民法各有論點及法定事實

若要全部打完....我大學也畢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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