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然像是回到課堂上了!?呵呵! 不過這裡不是法律系的討論區,請將來的執業律師跟檢座,還有法官大人先看一下板主頭上的問號跟臉上的三條線吧!一般人是不會懂這些東西的!更遑論法條。 先釐清目前的狀況: 車主因為對方一直失聯,而在擔心車牌被冒用或是其他因素下,自行前往辦理登記註銷車牌。 所以現在的爭論點不在於契約是否成立,因為基本上會交車給錢,就表示是認可的,所以默許成立。 而關鍵是在於註銷車牌是否適當合理。 車主所說的星期一到五在當兵不能成為理由,因為可以由家人代辦。 重點只有一個:註銷合理嗎? 如果車主當初有嘗試連絡,例如寄個存證信函或是登報催告,或者是新的方式,出示手機通聯紀錄,證明你有"奪命連環CALL"的本領,我是說行為啦!這些都是法院認可的告知行為,除非當事人可以舉證在你奪命連環CALL期間手機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像是中華電信倒了,台灣被中共入侵了,台灣因為南北歧見發生南北戰爭)而失聯,否則法院自始即會認定為對方有意不完成交易。這在一開始的立足點就有瑕疵。 所以板大只要看一下飄的文章,確定自己有做到上述事項,你就是合法的註銷。 如果沒有,請回頭請教板上諸位法學先進,開始準備一些辯護的材料,因為在這種狀況下他可以告你"詐欺",沒錯,法律就是這麼不公平,詐欺是刑事,警察就會介入了。為什麼會這樣?請法學先進講解。 話說回來,停牌可以重新申請領牌,註銷好像不行,這樣一來,他就真的是買了一台可以行走的零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