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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發生這種事...還有開車或停車喜歡和人發生糾紛或動手殺或傷人..真的要注意了..刑法一罪 一罰制已經於去年7月1日上路..我認識的一個警察他最近出了一次庭..和他處理的案子有關..原因是鈔車糾紛..人多的把被害人毆打.僅擦傷而已..並以脅迫手段要求被害人立刻拿5000元賠償..被害人見對方人多勢眾..只好被押去領錢了事..但機警記下車號及其他特徵..報案後警方移送地檢署..這樣總共4條罪 1.公共危險-加害者不顧事發地點為快速道路僅糾紛但未發生事故而將對方強行攔停.稍不慎可能引起連環車禍..所以公共危險成立2.妨害自由3.恐嚇罪4.強盜..當然還在起訴階段而已..但 一些判例顯示.如果全部成立的話..4條罪最使各判1年以下..然後在相加..也要好幾年阿 http://www.banking.gov.tw/public/Attachment/69510264171.doc相關網址-
願他一路好走。 老話一句,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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