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道具 举报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手機版|Archiver|Z板 訪客統計
GMT+8, 2024-12-23 15:37 , Processed in 0.06499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