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的一個好友的兒子(29歲)出車禍過世了, 他兒子平時乖乖的,在工作準備讀博士班 原因是騎車不知撞到什麼,右邊把手內彎 身體往前衝,把手直接插進右側身體 我去陪這個兒子的爸爸時 看他那種對生命的無奈 我真的很無言 他說30年的回憶不是他死了就能好像沒發生過一樣 30年的辛苦與栽培就這麼容易的化為沒有 然後一筆勾銷
而事發時間剛好在我幫他兒子辦機車強制險不到一個月 當時他還主動說要保駕駛人傷害險 雖然我是保險業務員 不過我卻覺得強制險和駕駛人傷害險好像也沒什麼差 真的那麼倒楣嗎? 就像大家換行照一樣隨便辦一辦 結果不到一個月就發生意外 問題就是他是自摔 如果當初他只保強制險 這真的什麼都沒有 現在事情發生了 也不可能從來 但至少有150萬 就當初的一個念頭 就是 0 和 150 萬 的差別
我是想說 利用這個事件讓各位愛騎車的車友 能好好的省思一番 畢竟騎車的風險滿高的 我知道很多人對保險很感冒 但那只是一些人把這個名字搞臭了 就像賽車不代表飆車一樣 只是一些人把車亂騎亂搞而造成一些成見污名罷了 我要強調 我不是要推鎖保險 我只是要把一些觀念帶給各位
順便整理一些大家最好不要用到 但或許可能說不定會用到的 也希望大家騎車小心
基本上會發生事故就是意外 會怎麼發生,當事人是什麼關係都不一定 以下只是假設,僅供各位參考 同時,這都是建立在責任與義務上 有點認識 以後才能保護自已 案例:甲男受經理吩咐騎著機車外出辦公事 在某十字路口被後方一輛小貨車因剎車失靈撞到 導致甲男左腳腳踝嚴重粉碎性骨折,經治療後,必需截肢, 臉部留下2處各3公分的疤痕及鎖骨完全骨折 這時該如何談賠償問題 甲男的部份: 可要求 醫療費用:勞基法(第五九條第一款),勞保(職災)個人住院醫療,意外險,團險, 車險(強制險=20萬,殘廢死亡150萬;第三人責任險 交通費用:救護車,看病等必要之費用 薪資補償:勞基法(第五九條第二款原領工資補償) 殘廢,勞動力減損:勞基法(第五九條第三款)殘廢給付標準表15級178項, 勞保(職災) 機車修理費用:車險,民法之侵權行為(要裁判費)或刑事附帶民事(不需裁判費), 自已過失責任 健保(重大傷病):免收部份負擔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殘障手冊) 小貨車:車險(強制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車主自行負擔
雇主(責任) 小貨車之雇主:民法(第一八八條:受雇人及雇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責任險 甲男之雇主:團險(醫療傷殘死亡給付),勞保(傷害,死亡及殘廢),勞基法 (薪資,必需醫葯費,死亡, 殘廢,終結工資40個月),責任險 以上僅供參考,畢竟意外事故怎麼發生或結果怎麼樣都不一定, 例如撞人的不是小貨車,而是自小客車。 最主要是自已的權利要清楚,才能在事發後主張自已應有的。你沒有要求,對方是不會 給你的。當然我不是要各位獅子大開口,只是獲得應有的保障。 又或者,當對方獅子大開口時,我們能知道怎麼保護自已。 不足或錯誤之處,歡迎各位補充或修正之。
還有一點,以上只是民法,勞基法,勞保,商業保險之部份。民法上依過失比例 決定賠償責任。 刑事部份不在此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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